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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cpe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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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学探讨] 古文经典的国学到底是人类的普世文明,还是正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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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楼主| 发表于 2012-5-11 09:34:17 | 只看该作者
儒家讲的是君臣,等级,尊卑,贵贱,讲的是不平等,没有办法说出来,君对臣的爱,上级对下级的爱,尊对卑的爱以及贵对贱的爱,以及普通人与人之间的爱,反方向的爱应该是什么?什么时代使用什么标准?

所以儒家就采用了一个折中的办法,实际是一种无奈的表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你自己不想作的就不要让别人作。但是已所欲,也就你想要作的,儒家也不管了,也管不了。

在这种残缺的爱的概念影响下,国人的文化在人与人之间爱的文明积累相比对恨的积累少之又少。就是今天,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爱,大家也都有目共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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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楼主| 发表于 2012-5-11 10:00:27 | 只看该作者
没有一个正确爱的标准的社会会是如何发展呢?都是由衰及盛,由盛及衰,大起大落。当我们讲中国的朝代汉唐宋元明清的伟大时,是否也记得这其中给生活在动荡时代的人和文化造成的破坏?所以当我们看到的:一个外国友人在中国见义勇为,而国人都是围观,老人摔倒,只有围观的人,无人去帮,就是去帮,也要找几个见证人来见证的在身边不断的发生时,这和近100年前鲁迅笔下的哪群围观的人有什么区别?

相反我们比对一下另一个文明的爱,包括和版所讲的德国在内,

3500年前BIBLE对爱的解释是:“爱人如已”,“最大的是爱”,“...都包在“爱人如已”这一句话之内了”。

从远古至今,不管在哪个时代,爱就是这一句话:爱人如已。还有没有比3500年前这一句对爱的总结更完整,准确的了?

[ 本帖最后由 ccpeter 于 2012-5-11 10:0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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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12-5-11 10:30:58 | 只看该作者
按照您关于50%正确的理论,“爱人如已”也是有问题的:如果一个人不爱自己,想自杀了,就可以杀人?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这与不能“己所欲,施于人”并不矛盾。因为你自己也不希望有人把他的爱好强加在自己身上。所以,不会将自己的爱好强加在别人身上。所以,即使是一个想自杀的人,因为不想自己或亲人被残杀,也就不想去杀害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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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帖子本身就不是一个理性的讨论,因为您已经有了自己带有宗教色彩的看法,无论别人说什么,您已经设定您永远是对的。费尔巴哈在《宗教的本质》中说:在宗教里只有神圣的东西才是真实的,而在哲学当中只有真实的东西才是神圣的。

[ 本帖最后由 学而妈妈 于 2012-5-11 02:3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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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012-5-11 16:20:20 | 只看该作者
忍不住跳出来说一句,我也信主,但感觉楼主描述离主很远,新约中从使徒行转开始到哥林多后书一直在讲对外邦人的接纳,包容,可从未讲过要弃绝自己文化的。这样引用圣经,实在是断章取义。不知楼主结论是什么?如何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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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楼主| 发表于 2012-5-13 17:42:3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mtryshy 于 2012-5-11 16:20 发表
忍不住跳出来说一句,我也信主,但感觉楼主描述离主很远,新约中从使徒行转开始到哥林多后书一直在讲对外邦人的接纳,包容,可从未讲过要弃绝自己文化的。这样引用圣经,实在是断章取义。不知楼主结论是什么?如 ...


我想有mtryshy版主监督,首先是保证了我帖子中的引用是真实的,因为至今版主也没有说我引用的部分是虚假的。

我没有断章取义。原因是我都是引用原文,而这些原文大家都能看明白。这就是先知的智慧。
只有和这些先知一样智慧的人,才能说出先知的说过的话,否则没有智慧的人只能是引用,只能是跟随。不管人类社会经过了千百年,不管科学技术发展到什么程度,不管发展战争,疾病,后来人就是没有办法超越这些先知的智慧,想超越的,都以失败告终。

没有人可以弃绝自己的文化,因为历史已经形成,任何人也无法消除。中国古代的孔子,老子,庄子等等诸子百家是思想家,政治家等各种家,没有人否定这些,就好比马克思在德国作为一个思想家和经济学家被西方国家认可的一样,但这不足以让后代必须把这些人的思想作为至高无尚的道德标准或行为准则。

所以说埃及已经不是古埃及,希腊已经不是古希腊,英国已经不是古英国,德国也已经不是古德国,有自己文化的民族并不妨碍这些民族对先知智慧的认可,但是是不是中国还一直希望成为古中国呢?

我想在和各位家长的讨论中,比对各方文明的内容,看看相同在哪?差距在哪?哪个更接近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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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楼主| 发表于 2012-5-13 18:00:3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学而妈妈 于 2012-5-11 10:30 发表
按照您关于50%正确的理论,“爱人如已”也是有问题的:如果一个人不爱自己,想自杀了,就可以杀人?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这与不能“己所欲,施于人”并不矛盾。因为你自己也不希望有人把他的爱好强加 ...


我想使用一个具有自杀想法的人来证明爱的概念并不妥。

人出生都是为了活着,不是为了自杀,否则人类也不会生存至今。

爱的准则是首先用在正常人,在人与人之间,在人与社会之间的行为准则上。而且一个想自杀的人,他都是经历由一个正常人过渡到一个自杀的人的过程。自杀的人是希望走到生命的极限,实际是属于精神有问题,应该适用医院的心理标准治疗,而不应作为证明哪一个爱的准则更适用的例子。

另外,我没有宗教先入为主的问题。实际引用BIBLE,和引用《古兰经》、犹太教的旧约都基本是一致的,因为基督教,伊斯兰教,犹太教 都是从3500年前先知摩西开始的,先知摩西说,爱人如已,在全世界信奉这三个教的国家都适用至今。

对爱的解释,是3500年前的爱人如已的定义准确,还是孔子的已所不欲, 勿施于人的定义准确?

现在出现的问题是:已所不欲, 勿施于人的定义,没有说出已所欲,怎么办?实际只是说出了爱的50%的准则,而对爱人如已的定义,有没有超越这个更合适的?可替代的?

[ 本帖最后由 ccpeter 于 2012-5-13 18:0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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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楼主| 发表于 2012-5-16 09:55:09 | 只看该作者
对爱的理解,不仅从定义,而从爱的对象、范围的定义是否明确,也可以看出文明之间对爱的理解,哪个更深刻,更有可操作性。

古文经典中的儒家强调社会的不平等,存在等级,尊卑等,所以爱的对象、范围没有办法统一,没办法定义,说不明白谁应该爱谁,爱到什么程度,所以孔子日的爱是糊里糊涂的爱。

先知记录的爱的对象是明确的。BIBLE:Owe nothing to anyone except to love one another。翻译是:凡 事 都 不 可 亏 欠 人 , 惟 有 彼 此 相 爱 要 常 以 为 亏 欠。英文直译是:除了爱之外,对任何人都可以不承担权利义务。内容就是对于和自己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的人,要有爱,即爱人如已。即博爱。

为什么要讲和自己没有任何关系的人要有爱?

和自己有直接关系的,存在爱,这并不是人类的文明的爱,因为在自然界中,动物在母子等血亲之间也有这种爱。真正体现出人有别于动物的区别在于,人与陌生人之间也应该有爱的存在,所以BIBLE是爱人如已,所以是博爱。

孔子日的“仁,即爱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定义残缺,没有明确的对象和范围,泛泛而谈,没有可操作性。历史也证明了这一点,在1911年之前的中国,用鲁迅的话讲,旧的道德就是人吃人,哪有爱?

[ 本帖最后由 ccpeter 于 2012-5-16 10:0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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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楼主| 发表于 2012-5-19 18:17:53 | 只看该作者
在中国1911年以前,是儒家一统天下,书生秀才等知识分子、达官贵人都是满嘴之乎者也,"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熟记于心,为什么却成为了鲁迅笔下的人吃人的局面?儒家或诸子百家的道德规范在中国1911年前的社会为什么不起作用了?

人为什么要遵守道德律法?就是现在的人,也存在这个疑问。孔子等诸子百家没有给出答案,或者偶尔提到了,但是因为没有可操作性,边缘化,也没有人去认同和实行。所以千百年的发展,国人在1911年以前,按鲁迅所讲:把道德律法作为了人吃人的工具,没有形成一个道德的基因,遗传下来。

而普世文明把道德律法不单是作为一个行为的准则,更是一个保障。在道德律法这些行为准则之前,还有一个需要人遵守的,就是: 博爱。这就是古文经典所承载的文明与普世文明最大的差别。

BIBLE:”因为全律法都包在”爱人如已“这一句话之内了。“,”因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爱是不加害于人的,所以爱就是完全了律法“。

所以爱是道德律法的基石,爱是种子,遵守道德律法就是爱的果实。

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博爱,道德律法就是一纸空文,想加害于人的,道德律法就自然成为了害人的工具,这就是鲁迅把中国1911年以前的社会定义为人吃人的原因----------中国人之间没有博爱,没有爱人如已。

这也是智慧的先知与孔子等普通思想家的区别。“爱人如已”,“爱就是完全了律法” ,这两句话人看人懂,简单而又明了,但是就是这两句话就涵盖了现代普世文明的一切基础。

[ 本帖最后由 ccpeter 于 2012-5-19 18:2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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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发表于 2012-5-19 18:31:0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8 ccpeter 的帖子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楼主可能还没搞太清楚。

法律是保障最低限度的公平正义的。
道德是人生楷模要尽可能达到的标准,不是人人都能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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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发表于 2012-5-19 18:31:46 | 只看该作者
法律的基石不是爱或博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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