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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hao+2006-07-05 23:19+pid899580-->引用: jerryhao @ 2006-07-05 23:19 [url=redirect.php?goto=findpost&p=899580">查看原帖[/url] 其实并没有说学校什么都正确,但原则总不可以放弃。我关注这事情比较早,以前有说法,是学校有规定不可以散头发考试,据说是为了防止作弊。不过现在学校似乎否认了。但以前的报道说孩子因为头发问题被拒绝考试,应该也是家长猜测的或者道听途说的,现在学校的说法是他们指控的那位老师并不负责那个考场。其实真正怎么回事,我相信两边说的都不公正。但是我希望超脱于这个事件来讨论问题。比如说假设真的有了规定,我们就应该去遵守,那怕我们认为其不合理,但我们也不可以违反。不合理我们就应该努力去改变这一规定,尽管在中国非常的难。但如果大家都按照自己的意愿去随意违反规定,那规定就形同虚设了。对于鼓掌,如果他们真的是为了庆贺女孩子的死,那我一样会谴责他们。可惜在这件事情上是非常明白的,不是因为这个。原因我前面已经说过了,不再赘述。 jiangying+2006-07-06 10:44+pid899959-->引用: jiangying @ 2006-07-06 10:44 [url=redirect.php?goto=findpost&p=899959">查看原帖[/url] 跑题了,不过老鱼儿的联接确实很不错. 我总结一下我的观点: 1.这个事情,双方各执一词,真相很难判断 2.不管老师和学校有没有错,女孩自杀的主要责任都在自己和家长(我还是认为至少学校还有有些责任的,当事老师不好说) 3.老师鼓掌的问题,如果老师是为女孩自杀,那老师确实是禽兽,但这不是问题的关键.4.问题的关键是规则该不该遵守. a.作为社会性的人,遵守纪律(包括法律和一些特殊团体规则)是基本的要求,而不在于规则合不合理. b.要分清规则不合理和不执行规则之间的差别.即使规则不合理,执行规则的人都是没错的.而不论什么理由,违反规则都是错误的. 老鱼儿提出的恶法非法的概念,我不赞成.主要问题是恶法如何定义,如果不能很好的定义,这个理论可以为任何违法行为找到借口.我出的那个铁道的问题,其实就是一个纪律问题,可惜没有人回答. c.规则也好,法律也好,都应该是可以改变的,但改变也要遵循一定的规则.<p /> <font color="royalblue"> 我也知道老师们不是直接对女孩之死鼓掌。 学校和老师可能被这件事闹得都不安宁,而社会舆论可能也对学校和老师不利,法庭上,听了律师仿若你们一般理智的分析和雄辩,把学校和老师的责任撇清或者撇轻了,长久以来的郁闷这一刻释放了,于是鼓掌。 这一错误行为的发生,当然有原因,但有原因不代表它是正确的。 我们讨论学生心理承受能力,讨论家长该负何责(老鼠对家长责任的思考是很深刻很到位的),都不影响这一错误行为的性质。 错了就是错了。 它仅仅是从学校和教师自身观点自身利益出发,而没有考虑学生家庭的感受。 如果是针贬时弊,或者退一步说,只是为一般的民事纠纷,大家对律师言论鼓掌,无可厚非。 现在是为失去鲜活的生命讨说法,我们不管双方纠缠的细节真实,就事论事,教师的鼓掌就是不对。 鼓掌不对,即时中止,马止道歉也还算有良知。 如果为了把这一错误抹去或者为了淡化这一错误,而找无数理由,找不同角度,找家长的错误(家长该负的责任家长自负,法庭会有判决),甚至不惜用更多的错误来掩盖它,完全没有必要。 做人做到这个份上,太累! 老鼠提倡换位思考,只提醒我们换到老师的位置思考,而没有换到家长的位置思考。 就算换位作一名正直的老师,这种情况下会认为鼓掌正确吗? 老师不是直接对女孩之死鼓掌,这是谁都知道的,关键是鼓掌的情境。 法律对没有直接关系的事情无可奈何,但人情道义对这类事有公正评判。 法庭不能因为“路有冻死骨”就判定“朱门酒肉臭”违法,但不影响公道人心对它的批判。 任何只顾一已私利而罔顾他人死活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和道德良心的惩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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