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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灰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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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学生未扎头发遭拒考跳湖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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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6-7-4 12:49:42 | 只看该作者
悲哀!!看后不知说什么好.......为一个花季的少女惋惜!为我们这些做父母的悲叹!我们的教育是为了什么??????父母为了孩子应该怎么做?教师为了学生应该怎样做?反思、自省......避免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吧!!不然说不定下一个孩子也许会是自己的学生、自己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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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06-7-4 13:03:19 | 只看该作者
仅就这件事来说,老师确实有错,也冷血,但是来这个论坛的的是家长.如果家长都不能正确的看待事物的全面,又如何教育好自己的孩子.我们小时候,每年有有一次春游和秋游,可现在的孩子有吗?没有,因为出了任何的事情,家长都会推到学校那里,一切的一切都是学校的错,不是自己的错.我不是老师,甚至不尊敬老师,现在的老师也确实很差劲,前面我说过顺口溜:黑狗,白狼,眼镜蛇 是指什么,大家也应该很清楚.但是我还是那句话:家长对小孩的教育质量负责,而不是学校和老师,学校和老师只对他们负责的教育过程的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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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06-7-4 13:14:00 | 只看该作者
小灰熊+2006-07-04 12:12+pid897615-->引用: 小灰熊 @ 2006-07-04 12:12 [url=redirect.php?goto=findpost&p=897615">查看原帖[/url]  不管怎么说,不让这孩子进考场是导致她自杀的直接原因。先让死者安息后,再去扯皮吧。
其实无论是否直接原因,只要他所做的合理,就没有法律上的责任。做个假设,一个学生如果因为考试不及格而自杀了,学校是否也要承担责任呢?那是否为了防止这个,今后老师们都要给学生及格呢?问题是目前的报纸基本就是一面之辞,我们无从得到客观的报道,我们也没必要去判断事情的对错,那是法院的事情。但我们有理由认为,这个孩子的父母是不太合格的。我们知道哪个媒体是不公正的,哗众取宠的,就像前段时间,所谓一个老太太因为捡瓶子被拘留的消息一样,基本就是在误导大家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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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06-7-4 13:34:21 | 只看该作者
您还别说,文革过后不久有个小孩英语考试不及格,写了首打油诗就自杀了,如果是现在....那首诗我还记得,写得还不错:我是中国人,为何学英文.不学ABC,照样实现四个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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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06-7-4 14:13:12 | 只看该作者
小灰熊,小孩死了是可惜\痛心,但是我们也看得出来她的承受能力、表达她自己思想和解决事情的能力太差了。不考虑这方面的因素而单方面指责学校,学校还能做什么?以她及相同类似能力差的孩子来标量一个老师或者学校这么一个大群体,那学校将什么也不能做,因为一句话可能引发某人的自杀或投诉。学校的标准应该是一般水平或者是稍高水平的。这就是为什么老师现在成为陕缝中人原因之一。正象Jerry所说的一样,应该指责还应该有她的父母,为什么没有教会小孩处理面对挫折?!换句话:你的小孩会不会做这样的事?!如果你说绝对不会,那就对了。如果说不敢肯定,那还需要增加小孩人生观之类的教育。此帖由 susan_1201 在 2006-07-04 14:14 进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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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楼主| 发表于 2006-7-4 16:08:42 | 只看该作者
谁对谁错谁该负多少责任的事,让法官们去裁定吧。我只是做了个假设,假设我是这孩子的父母,孩子出了事,我会有什么反应,当我看到老师们鼓掌的时候,我会有什么样的感觉。有一点我们得明白,我们做父母的,我们的孩子,都只是普通的人而已,都不是神,我们怎能保证自己的孩子将来不出一点差错?我们怎能保证自己孩子没一点情绪?我们又怎能保证孩子碰到任何困难都能应对自如?我们大人能做到吗?教育部的领导们说过学校只是教书的地方,不是育人的地方吗?他们敢说育人只是你们家长的事?就算学校只管学生的学习,那么我们的孩子还有多少时间可以由父母们来教导他们?作为家长,我们为了自己孩子的健康成长做过哪些有意义的事?孩子没时间休息、没时间聆听家长教导的时候,我们家长是怎么处理的?靠送礼、拉关系、走后门解决了问题吗?当我们都认为这孩子的死是父母的责任或者父母要负大多数责任的时候,作为孩子家长的你和我,但愿以此为戒,从此都能承担起育人的责任,不让孩子出任何差错,否则将来万一遭遇不幸,就只有坦然面对其他家长们象看待这可怜的孩子发出的关于对错和关于责任的言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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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06-7-4 22:29:54 | 只看该作者
我知道你们为鼓掌这事情还在介意,其实如果单单看那文章的题目,相信没有一个家长不气愤的。一个女孩死了,老师们鼓掌庆贺,这就是那个记者要误导大家的实际上呢,这事情已经过去半年了,那些老师要是为这个鼓掌应该是在半年前,而不是在法庭上。你已经换位为孩子的父母了,那可不可以在换位为那个学校的一位老师呢。如果你平白遭受冤屈,被别人在报纸上网络上指名道姓却无处申诉,当孩子的父母每天打着横幅在学校门口示威,以此来要挟学校,影响正常秩序。作为老师,你是否也有要自杀的想法呢。难道要等老师也受屈自杀后,我们各位卫道士再来谴责那对做父母的么?你换位了,你就能理解为什么那些教师们会在律师念过辩护辞后集体鼓掌了。尽管这在另一个角度看似乎不尽人道,尽管这种鼓掌行为扰乱了法庭秩序。但我们还是能看出这些教师承受了多少压力和委屈。其实在网上还有很多关于这件事情的报道,我们不妨多看看,而不是凭感情来说事情。“七中女生自杀案”家长与学校对簿公堂   温州都市报 吴智勇   2006-04-18    温七中女生吴雯雯跳河自杀一事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本报1月21日曾以《16岁女生意外别花季》予以报道),昨天,原告吴雯雯父母吴立俊和吴芙蓉诉被告温七中和班主任邱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一天时间的审理和调查,原告和被告双方都在法庭上作了陈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昨天下午4时30分,法庭进入辩论阶段,被告代理律师发言后,庭内响起一阵掌声,吴立俊情绪有些激动,然后法庭一阵骚动。审判长宣布休庭,并定于本月20日下午继续开庭。           原告:女儿自杀与学校有关       原告吴文俊在诉状中称,原告之女吴雯雯是被告温七中初二(5)班的优秀学生,平时文静,性格比较内向。2005年10月间,原告之女应被告班主任邱某要求到其家进行课外补习教学。同时有十余位同学一起在邱家补习,每人交费200元。吴文俊认为因带有强迫性,故未交学费,准备期未考试后连同拜年费一起送上。当时邱某多次催问过原告,原告说待考试结束到邱家拜年一起交纳,邱显得很不高兴。       今年1月16日下午,吴雯雯在家洗过头发后由其母吴芙蓉送她去学校参加期末考试。当吴进考场时被邱某拦住,要她出去把辫子扎好,吴到校外小店买了发节,扎好辫子回来时,邱某以已超过时间为由,拒其入考场。下午1时30分,吴的母亲接到女儿电话,她一边哭一边说:“老师让我去扎辫子,不让我进去考试。”她叫女儿等着,自己马上赶来。等吴母赶到学校,已不见女儿的踪影。当吴芙蓉找到邱某询问,邱某说:我叫吴雯雯去扎好辫子再来考试,但现在时间已经超过,不能入考了。吴芙蓉对邱某说:我再去找吴雯雯,如果找到了请让她进去考试好吗?邱某说:可以。但是,原告吴芙蓉一直没有找到爱女吴雯雯。下午3点37分,邱某打电话给原告吴立俊:吴雯雯找到了吗?她今天没来考试,语文成绩是零分。我先提醒你。吴立俊叫来一些亲戚朋友一直找到晚上10时均没有找到爱女吴雯雯。晚上10时25分,原告报警。直到次日凌晨1时许,警方在九山湖里发现了吴的尸体,并在其书包里发现了遗书。“当我离开这世界时,请你们不要担心,就当没有我这个人好了,免得给你们添麻烦,再见了”。这是吴雯雯的绝笔。遗书没有提及轻生的原因。       原告要求法庭判令二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女儿死亡补偿费30万元,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10万元和精神损失费20万元。       被告:学校和老师均没过错       被告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辩称,邱老师没有办过课外补习班。原告诉称的吴雯雯因“没扎辫子不让进考场和迟到没有超过15分钟不让进考场,被非法剥夺考试权”而轻生之说,与事实相悖。据公安部门取证,证人证实吴雯雯进错邱老师监考的初二(3)班试场时,邱老师只喊了一下吴雯雯名字,吴雯雯就离开了,且再没有回到该试场;自始至终也没有到她应去的初二(1)班试场;校门口热冷店的证人证实,给母亲打电话时头发仍是散着的,且只是担心试场找不到、考试要迟到。根本就不存在邱老师让扎辫子的事实和不与考试的事实。依“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对自己诉称事实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但遗憾的是,原告自始至终都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所谓“事实”。       原告诉称被告管理混乱、制度松散,因而认为被告存在过错,是不符合事实的。温七中是一所有着六十年办学历史的学校,去年被评市级文明学校和市直属首批市级重点中学,不仅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还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在考试制度方面,学校制定有规范的《考试规则》;在安全方面,学校配备有值班门卫,有效保证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内人身及财产的安全。当时,吴雯雯离开学校时,护卫经警已经阻止但无效,后已告知来校的吴雯雯母亲。       被告对吴雯雯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吴雯雯轻生发生在离校6小时以后,地点是在校外九山湖,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范围限于“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同时还明确规定对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原告:不合理规章是导致吴自杀的主因       原告认为,温七中不合理的规章制度是导致吴雯雯自杀的直接原因。在《温七中学生考试规则》的第一条中规定:“开考10分钟后进入考场都取消考试资格。”依照我国的考试惯例,一般正规考试都规定:“迟到30分钟进入考场取消考试资格。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离开考场。”这种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严肃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防范考试作弊。而被告的迟到10分钟就取消考试资格的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宪法权利———受教育权,严重剥夺了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不符合有关规定及我国教育实践和考试惯例。       吴雯雯那天是满怀信心去学校参加考试,却因未扎辫子被邱某指责而耽误了考试时间。面对因缺考会导致这门功课为零分,按学校规定只要一门功课为零分,就不能升级,无助的她因此选择了跳湖自尽。       温七中管理不当间接导致了吴雯雯的自杀。从公安机关对学校门卫杨某的笔录中看到:1月16日下午1时40分许,杨某在发现吴雯雯不参加考试,从学校大门向外走时,只是简单询问,在没有得到吴任何答复的情况下而任由其离开学校不知去向,且事后没采取任何的补救措施。因此学校在对学生的管理上存在严重的失职。       邱某应对吴雯雯的自杀承担相应责任。没有任何明文规定没有扎辫子就不让进考场,而且是在考试马上就要开始之时,邱某不顾学生的感受和无视可能产生的迟到缺考的严重后果。       被告: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被告律师在代理词中称,迟到多少时间取消考试资格,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完全是学校教育自主权的范畴。依据公安机关获取的证据,完全可以认定本案是一起校外学生自杀事件,与学校并无关联,学校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故而,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原告所谓“吴雯雯进考场时被被告邱老师拦住,要她马上出去把辫子扎好以后再进来”的说法不能成立。吴雯雯不在初二(3)班参加考试,也即吴雯雯本来就不在邱老师监考的考场,邱老师不可能也无从以“已经超过1点30分”为由拒她入考场;从事实上看,当时在初二(3)班参加考试的证人周某、陆某证实,吴雯雯从后门路过邱老师监考的初二(3)班考场,知道自己进错考场,跑开后再未回到该教室。因此,根本不存在邱老师拒绝吴雯雯入考场的情况;从逻辑上分析:对于吴雯雯而言,既然此前已经知道自己不在邱老师监考的考场,即使要扎好辫子后再回到考场考试,也不会再要求进入邱老师监考的初二(3)班考场。因此从逻辑上根本不会存在“再回到学校被老师以已经超过1点30分为由被拒入考场”的情况;从情理上:吴雯雯不参加考试成绩就为零分,对身为班主任的邱老师只有坏处没有好处。因此,邱老师不可能拒绝自己班的同学进入考场。原告称吴雯雯“扎好辫子再回到学校时被老师以已经超过1点30分为由被拒入考场”的说法漏洞百出,根本不符合事实,也不符逻辑,当然也不可能成立。事实上,吴雯雯系因未找到考场认为迟到后离开学校。因此,原告要求学校承担赔偿民事责任不符法律规定,应予驳回。本报记者 吴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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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06-7-4 22:34:53 | 只看该作者
其实我们大家都是做家长的,我也不是什么老师,我只是劝告大家,不要因为这件事情让大家在心里枉然的填加仇恨,我们现在心里的仇恨难道还少么,有那些真正是值得的呢。我们的孩子都将上学,我们都要面对那些老师,尽管现在学校有这样那样的不足,但大多数的老师们都像我一样,是一些敬业的、有爱心的、普普通通的好人。你们可以不喜欢现在的教育制度,但千万不要去丑化这些辛苦的教师们,毕竟我们这个坛子就有无数的敬业称职的教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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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楼主| 发表于 2006-7-4 22:52:28 | 只看该作者
jerryhao+2006-07-04 22:29+pid898294-->引用: jerryhao @ 2006-07-04 22:29 [url=redirect.php?goto=findpost&p=898294">查看原帖[/url]  我知道你们为鼓掌这事情还在介意,其实如果单单看那文章的题目,相信没有一个家长不气愤的。一个女孩死了,老师们鼓掌庆贺,这就是那个记者要误导大家的实际上呢,这事情已经过去半年了,那些老师要是为这个鼓掌应该是在半年前,而不是在法庭上。你已经换位为孩子的父母了,那可不可以在换位为那个学校的一位老师呢。如果你平白遭受冤屈,被别人在报纸上网络上指名道姓却无处申诉,当孩子的父母每天打着横幅在学校门口示威,以此来要挟学校,影响正常秩序。作为老师,你是否也有要自杀的想法呢。难道要等老师也受屈自杀后,我们各位卫道士再来谴责那对做父母的么?你换位了,你就能理解为什么那些教师们会在律师念过辩护辞后集体鼓掌了。尽管这在另一个角度看似乎不尽人道,尽管这种鼓掌行为扰乱了法庭秩序。但我们还是能看出这些教师承受了多少压力和委屈。其实在网上还有很多关于这件事情的报道,我们不妨多看看,而不是凭感情来说事情。“七中女生自杀案”家长与学校对簿公堂   温州都市报 吴智勇   2006-04-18    温七中女生吴雯雯跳河自杀一事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本报1月21日曾以《16岁女生意外别花季》予以报道),昨天,原告吴雯雯父母吴立俊和吴芙蓉诉被告温七中和班主任邱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一天时间的审理和调查,原告和被告双方都在法庭上作了陈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昨天下午4时30分,法庭进入辩论阶段,被告代理律师发言后,庭内响起一阵掌声,吴立俊情绪有些激动,然后法庭一阵骚动。审判长宣布休庭,并定于本月20日下午继续开庭。           原告:女儿自杀与学校有关       原告吴文俊在诉状中称,原告之女吴雯雯是被告温七中初二(5)班的优秀学生,平时文静,性格比较内向。2005年10月间,原告之女应被告班主任邱某要求到其家进行课外补习教学。同时有十余位同学一起在邱家补习,每人交费200元。吴文俊认为因带有强迫性,故未交学费,准备期未考试后连同拜年费一起送上。当时邱某多次催问过原告,原告说待考试结束到邱家拜年一起交纳,邱显得很不高兴。       今年1月16日下午,吴雯雯在家洗过头发后由其母吴芙蓉送她去学校参加期末考试。当吴进考场时被邱某拦住,要她出去把辫子扎好,吴到校外小店买了发节,扎好辫子回来时,邱某以已超过时间为由,拒其入考场。下午1时30分,吴的母亲接到女儿电话,她一边哭一边说:“老师让我去扎辫子,不让我进去考试。”她叫女儿等着,自己马上赶来。等吴母赶到学校,已不见女儿的踪影。当吴芙蓉找到邱某询问,邱某说:我叫吴雯雯去扎好辫子再来考试,但现在时间已经超过,不能入考了。吴芙蓉对邱某说:我再去找吴雯雯,如果找到了请让她进去考试好吗?邱某说:可以。但是,原告吴芙蓉一直没有找到爱女吴雯雯。下午3点37分,邱某打电话给原告吴立俊:吴雯雯找到了吗?她今天没来考试,语文成绩是零分。我先提醒你。吴立俊叫来一些亲戚朋友一直找到晚上10时均没有找到爱女吴雯雯。晚上10时25分,原告报警。直到次日凌晨1时许,警方在九山湖里发现了吴的尸体,并在其书包里发现了遗书。“当我离开这世界时,请你们不要担心,就当没有我这个人好了,免得给你们添麻烦,再见了”。这是吴雯雯的绝笔。遗书没有提及轻生的原因。       原告要求法庭判令二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女儿死亡补偿费30万元,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10万元和精神损失费20万元。       被告:学校和老师均没过错       被告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辩称,邱老师没有办过课外补习班。原告诉称的吴雯雯因“没扎辫子不让进考场和迟到没有超过15分钟不让进考场,被非法剥夺考试权”而轻生之说,与事实相悖。据公安部门取证,证人证实吴雯雯进错邱老师监考的初二(3)班试场时,邱老师只喊了一下吴雯雯名字,吴雯雯就离开了,且再没有回到该试场;自始至终也没有到她应去的初二(1)班试场;校门口热冷店的证人证实,给母亲打电话时头发仍是散着的,且只是担心试场找不到、考试要迟到。根本就不存在邱老师让扎辫子的事实和不与考试的事实。依“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对自己诉称事实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但遗憾的是,原告自始至终都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所谓“事实”。       原告诉称被告管理混乱、制度松散,因而认为被告存在过错,是不符合事实的。温七中是一所有着六十年办学历史的学校,去年被评市级文明学校和市直属首批市级重点中学,不仅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还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在考试制度方面,学校制定有规范的《考试规则》;在安全方面,学校配备有值班门卫,有效保证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内人身及财产的安全。当时,吴雯雯离开学校时,护卫经警已经阻止但无效,后已告知来校的吴雯雯母亲。       被告对吴雯雯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吴雯雯轻生发生在离校6小时以后,地点是在校外九山湖,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范围限于“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同时还明确规定对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原告:不合理规章是导致吴自杀的主因       原告认为,温七中不合理的规章制度是导致吴雯雯自杀的直接原因。在《温七中学生考试规则》的第一条中规定:“开考10分钟后进入考场都取消考试资格。”依照我国的考试惯例,一般正规考试都规定:“迟到30分钟进入考场取消考试资格。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离开考场。”这种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严肃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防范考试作弊。而被告的迟到10分钟就取消考试资格的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宪法权利———受教育权,严重剥夺了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不符合有关规定及我国教育实践和考试惯例。       吴雯雯那天是满怀信心去学校参加考试,却因未扎辫子被邱某指责而耽误了考试时间。面对因缺考会导致这门功课为零分,按学校规定只要一门功课为零分,就不能升级,无助的她因此选择了跳湖自尽。       温七中管理不当间接导致了吴雯雯的自杀。从公安机关对学校门卫杨某的笔录中看到:1月16日下午1时40分许,杨某在发现吴雯雯不参加考试,从学校大门向外走时,只是简单询问,在没有得到吴任何答复的情况下而任由其离开学校不知去向,且事后没采取任何的补救措施。因此学校在对学生的管理上存在严重的失职。       邱某应对吴雯雯的自杀承担相应责任。没有任何明文规定没有扎辫子就不让进考场,而且是在考试马上就要开始之时,邱某不顾学生的感受和无视可能产生的迟到缺考的严重后果。       被告: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被告律师在代理词中称,迟到多少时间取消考试资格,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完全是学校教育自主权的范畴。依据公安机关获取的证据,完全可以认定本案是一起校外学生自杀事件,与学校并无关联,学校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故而,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原告所谓“吴雯雯进考场时被被告邱老师拦住,要她马上出去把辫子扎好以后再进来”的说法不能成立。吴雯雯不在初二(3)班参加考试,也即吴雯雯本来就不在邱老师监考的考场,邱老师不可能也无从以“已经超过1点30分”为由拒她入考场;从事实上看,当时在初二(3)班参加考试的证人周某、陆某证实,吴雯雯从后门路过邱老师监考的初二(3)班考场,知道自己进错考场,跑开后再未回到该教室。因此,根本不存在邱老师拒绝吴雯雯入考场的情况;从逻辑上分析:对于吴雯雯而言,既然此前已经知道自己不在邱老师监考的考场,即使要扎好辫子后再回到考场考试,也不会再要求进入邱老师监考的初二(3)班考场。因此从逻辑上根本不会存在“再回到学校被老师以已经超过1点30分为由被拒入考场”的情况;从情理上:吴雯雯不参加考试成绩就为零分,对身为班主任的邱老师只有坏处没有好处。因此,邱老师不可能拒绝自己班的同学进入考场。原告称吴雯雯“扎好辫子再回到学校时被老师以已经超过1点30分为由被拒入考场”的说法漏洞百出,根本不符合事实,也不符逻辑,当然也不可能成立。事实上,吴雯雯系因未找到考场认为迟到后离开学校。因此,原告要求学校承担赔偿民事责任不符法律规定,应予驳回。本报记者 吴智勇
你能确认转过来的就是事实的真相?看红字那一块,不觉得自相矛盾吗?<font color="#ff0000" size="3">在安全方面,学校配备有值班门卫,有效保证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内人身及财产的安全。当时,吴雯雯离开学校时,护卫经警已经阻止但无效,后已告知来校的吴雯雯母亲。<font color="#000000" size="3">在考试期间,能允许学生外出这本身就是不负责任,如果拿这值班门卫来说明安全方面有保障,那么恰恰说明门卫没尽到责任。他怎能在考试期间允许学生自由外出,即使劝阻无效,也得立即向领导报告才对!后已告知来校的吴雯雯母亲,这已经是什么时候了,告诉这母亲只不过想推掉责任罢了。母亲到学校,自然是已经知道了孩子的噩耗才过来的。其它的懒得说了。其实我们转过来转过去的东西都不能全信,但有一个事实是明摆着的:那就是孩子死了!是在考试期间死的,她到过学校,因为某种原因让她选择了轻生,学校没有尽到责任让学生私自离开校园而没采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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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06-7-4 23:18:28 | 只看该作者
是不是真相由法院来确定吧,这个就不需要我们来判断了。至少上面那个是双方在法庭的陈述,这些陈述文字相信不会有错。学校保卫禁止学生外出,是否又有非法监禁的嫌疑,学生也该控告学校呀?要是学生因为这个自杀了,学校是否也该承担责任呀。其实大家都是被那个记者误导,但没必要非先入为主得找出理由来证明什么。相信这么简单的问题,法院最终能够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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