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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鱼儿+2006-07-05 16:32+pid899270-->引用: 老鱼儿 @ 2006-07-05 16:32 [url=redirect.php?goto=findpost&p=899270">查看原帖[/url] 首先,纪律是手段还是目的?答案很明确吧?别告诉我连这个都分不清楚。其次,纪律所服务的对象,一个少女,死了。这件事情难道不引起对这种所谓“纪律”的思考?催残孩子的纪律是什么?是恶法。恶法非法,知道吗?就比如中国的城乡二元机制,也是中国的法律,不过是恶法。本身反人性,反人性的东西是恶法。明白吗?再次,不要拿美国的法律和中国比。中国的法律是拍脑袋的,起码大多数是拍脑袋的。有点儿社会经验的人都知道法律在中国的地位。他说是你违法你就违法,他说你守法你就守法。美国的法律是人民同意的。这太不一样了。再再次。你如果拿美国来说,就应该拿美国的学校和中国的学校,美国的老师和中国的老师比较。美国没有给孩子设定一个好孩子的标准(从方老师的问答了解的)。而中国呢?再再再次,头发没扎好不让进考场,这是哪家的法?是哪家的规定?你认为合理吗?地方法规,行业法规首先要遵守中国法律。孩子考试的权利能被不扎好头发而剥夺?你认为不可笑吗?恶法非法。记住。美国的法律是为人服务的。美国的宪法修正案是什么意思?为什么修正?违宪的审理一直在进行,为什么?中国的法律呢?学校的纪律呢?不从根本上去看,只看到孩子不遵守纪律。呵呵。因为她是个小孩子,还不懂在中国变通的重要性。纪律,老师说是的时候才是,老师说不是的时候就不是了。 纪律不是手段也不是目的,纪律是一种规则,就是大家都要遵守的东西,有些是约定速成的,有的是人为规定的.有的合理,有的不合理,但是不管怎么样,遵守纪律没什么错.不要拿孙志刚说事.因为根本不具有可比性.害死孙志刚的人是身为执法者的违法者.并不是保护规则的人.看看这个例子,老师哪一点违反规则了?不是我拿美国来比较,而是你,不过说到美国的法律是人民同意,简直太可笑了.某州法律:和幼女作爱,如果不穿鞋袜,违法. 这样的法律简直是儿戏.头发没扎好不让进考场,我不觉得有多可笑,我们小时候比这严格,不带手绢,不能上学.美国的学校好在哪里?我不知道,但是具我所知道,在中国读中小学,再去美国的人学习都很不错.在美国的很多公司,华人(大都是读了中小学和大学出去的)占了很大的比例.你说的方老师,能给个联接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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