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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uge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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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札记——《木兰诗》中的雄兔与雌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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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008-5-23 14:21:46 | 只看该作者
既然你不是以自己的身份说话,我怎么知道哪些是你自己的意思,哪些你替ANGLLA的意思呢?

我承认那文章里有错字,还有些条理没说清楚的。担心小孩看到我的丑,呵呵,谢谢你替我考虑哈。不过,我还真不愿意你替ANGLLA提出来而去改的。你为什么要强求呢?你干嘛不想着让ANGLLA再多一个练习机会呢?

[ 本帖最后由 susan_1201 于 2008-5-23 14:2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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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08-5-23 14:29:1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huge57 于 2008-5-23 14:08 发表


你还真倔得可爱,难道你还真的不明白我不想让Angella看到你如此之差的文字?建议你重新整理一下,这伤了你的自尊?如是这样,先向你道歉,但这样的自尊也太虚假太廉价了吧。

没有你倔得可爱。
我想建议是没有错,也没有伤我自尊,但是让ANGLLA来回复我,伤我自尊了,因为我突然发现说话的原来是替身。我很是不愿意被间接对待。我的自尊确实很廉价,不过我可以坚持我自己这点仅有的廉价自尊,直接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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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楼主| 发表于 2008-5-23 14:33:28 | 只看该作者
到现在为止,我说的当然是代表自己在说,Angella还不知道你写了些什么。问题不在于谁说,而在于它是否对,错了就改一下,其他不必扯。我不希望让Angella看后说:这样的水平,连话都说不清楚、说不明白的,还来质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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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3 14:41:1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susan_1201 于 2008-5-23 14:29 发表

没有你倔得可爱。
我想建议是没有错,也没有伤我自尊,但是让ANGLLA来回复我,伤我自尊了,因为我突然发现说话的原来是替身。我很是不愿意被间接对待。我的自尊确实很廉价,不过我可以坚持我自己这点仅有的廉 ...


这个想法很是不妥,文章是Angella写的,不让她面对质疑,让谁面对?
我在这里不嫌其烦的絮叨,是因为:一,难得有人质疑;二,质疑人还是Angella熟悉的阿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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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08-5-23 14:45:48 | 只看该作者
我心还想,袁老师你现在还没搞清楚我要追究责任的是谁,还来要求我改这改那,凭什么呢?

所以,我宁可小孩说我连话都说不清楚、说不明白,在他们笑话中,我慢慢改,我还可以证明我有一种认真改正的态度。

[ 本帖最后由 susan_1201 于 2008-5-23 14:4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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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楼主| 发表于 2008-5-23 14:58:3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susan_1201 于 2008-5-23 14:45 发表
我心还想,袁老师你现在还没搞清楚我要追究责任的是谁,还来要求我改这改那,凭什么呢?

所以,我宁可小孩说我连话都说不清楚、说不明白,在他们笑话中,我慢慢改,我还可以证明我有一种认真改正的态度。


你要质疑我,很简单,开炮就是。
前面你指Angella引用网上的东西,我已经回答你了。

[ 本帖最后由 huge57 于 2008-5-23 15:2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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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08-5-23 15:03:1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huge57 于 2008-5-23 14:41 发表


这个想法很是不妥,文章是Angella写的,不让她面对质疑,让谁面对?
我在这里不嫌其烦的絮叨,是因为:一,难得有人质疑;二,质疑人还是Angella熟悉的阿姨。

呵呵,难得有人质疑,我想质疑的应该不少吧,只是没有这么正式的1、2、3说出来。而你对这个不正式的质疑以一种不屑的态度对待。当然了,许多时候,别人为什么要花那么时间去正式说呢?就这个例子,如果不是新新唐人,我也不想花力气这么多力气说。
再说你做为一个学术人,我做为一个普通人,我只要质疑,证明应该是你-学术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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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08-5-23 15:16:26 | 只看该作者
如果真正追究起来呢?我觉得是应该追究你的,但是,我一直不想追究你什么,已经很知道你的开跑了,所以,我没有对你说,小孩嘛,说大也大,虽然小孩大但绝对是不可以向小孩追究什么的,所以也没对ANGLLA说,我只是跟新新唐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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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楼主| 发表于 2008-5-23 15:20:5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susan_1201 于 2008-5-23 15:03 发表

呵呵,难得有人质疑,我想质疑的应该不少吧,只是没有这么正式的1、2、3说出来。而你对这个不正式的质疑以一种不屑的态度对待。当然了,许多时候,别人为什么要花那么时间去正式说呢?就这个例子,如果不是新 ...


这话可是不负责任,这篇文章挂在这儿很久了,有多少人质疑,请举出。
既然质疑,当然要说出理由来,而说出的理由至少是文句通顺、自圆其说。你质疑,还要我来证明,岂有此理?你说的每一点,在我看来都经不起推敲。好了,我也就说到这,听不听由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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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08-5-23 15:31:45 | 只看该作者
确实这个文章只有我质疑,我扯到其它帖子和现状了,其它帖子的其它质疑是有的,另外,没有人质疑的现状不是一天形成的,当然需要不断地忽视质疑地功。

法律里,都有举证倒置,对于强弱悬殊或者别的情况,是需要举证反置的。
所以我说雄兔脚扑朔,雌兔眼迷离,与“是中国民间辨别兔子雌雄的一种方法。将兔子的耳朵提起来,如果是雄兔,它的腿就会上下扑腾;雌兔则安静得多,只是眼睛不停地眨呀眨”有关系,你就证明没有它们没有关系。只要你证明不了它们没有关系,嘿嘿嘿。。。。。。

[ 本帖最后由 susan_1201 于 2008-5-23 15: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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