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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cpe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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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学探讨] 古文经典的国学到底是人类的普世文明,还是正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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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楼主| 发表于 2012-6-8 14:35:21 | 只看该作者
以下就一并回复了。

概念,定义,范围这是社科院的事,没有实质的意义,关健是内容。

BIBLE中Jesus有个记载,大家都可能听说过:
一些犹太人抓到一个不良妇人,想把这样的妇人用石头打死,耶稣对他们说:“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谁就可以先拿石头打她。” 他们听见这话,就从老到少,一个一个地都出去了,只剩下耶稣一人,还有那妇人仍然站在当中。最后耶稣对这个妇人说:“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从此不要再犯罪了!”

WENQX所帖的内容和以前有些家长帖出来的,比如美国种族问题等都一样,我在前帖都说过了,

是人就都会犯错误,犯错误改正没有?改正了,OVER。在1911年以前,我们还不如人家呢!不要站在文明的制高点批评别人的错误,站在文明的底谷赞美自己的进步。

Jesus:“你们纵然不信我,也当信这些事”。3500年前的BIBLE记录的内容,才是我们应该关注的,才应是我们应该同意还是反对的重点部分。

我发帖已经有二个部分:

3500年前的BIBLE记录:人与人应该人人平等,这个理念,大家是同意还是反对?
在人人平等的基础上,爱人如已,大家是同意还是反对?
在人人平等的基础上,自己承担自己的责任,而不是株连九族,大家是同意还是反对?

我们现在能不能修改一个字?我们能不能超越,提出比人人平等,爱人如已更理想的东西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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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楼主| 发表于 2012-6-8 14:50:21 | 只看该作者
是人就会犯错误,这一点应该没有家长反对。

可是如果有这样一本书,从3500年前开始记录,所记录的内容就是没有错误,后人一个字都不能改,其中有的内容,后人可以不去作,但是不是错误。这本书是谁记录的?我们能不能写一本这样的书呢?我们没写出来,有哪个民族的人写出来了?

这本书在3500年前是这样对自己的内容作出的评价:

“你们不可加添,也不可删减”,

“这就是你们在万民眼前的智慧、聪明。他们听见这一切律例,必说:‘这大国的人真是有智慧,有聪明!’”,

“又哪一大国有这样公义的律例、典章,像我今日在你们面前所陈明的这一切律法呢?”

这个大国的人就是犹太人。世界对犹太人的评价,我就不用多说了。

我发帖就是自己学习,然后从内容上比对,看看3500年前记录的有没有错误,到底是谁有错误?

[ 本帖最后由 ccpeter 于 2012-6-8 14:5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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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zma + 2 + 2 我也在跟着学,尽管有诸多不赞同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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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发表于 2012-6-8 17:02:12 | 只看该作者
90楼Martina-Mm 说的太好了,普世价值尽管里面包含了一些基督教文明里的契约、平等、博爱的东西,但自由、民主等精神,确实来自于自由主义的兴起,而且曾经和基督教文明产生过很大的冲突。我想楼主也清楚这一点,所以不使用普世价值的概念而使用了普世文明。可惜我说了,文明这东西至少目前是不会普世的。

关于接受不接受普世价值,在社会上产生过很大的争论,甚至有阶层为了自己的统治,吉利的否认有普世价值,而强调我们中国有自己的价值观。

不认可普世价值可不可以?也可以,比方在北朝鲜,他们的人民臣服于领袖,不和周围国家和人民交往,把自己的老百姓圈在笼子里(我小时候我们这里也是这样的),那可以定义自己的价值啊。

可是你要是和别人交往,就要有大家所认可的共同的价值取向,否则就会产生冲突和分歧。

现在一说外国人(中国以外的,包括不发达国家)对我们的一些行为不认可,就觉得别人是带了有色眼镜看我们,或者欺负我们。他们就没有想到,不遵守共同价值的行为是多可笑,这是一种极其自卑的心理。

最近看一位妈妈的帖子(不是我们坛子的),讲她带三岁女儿到香港的经历,女儿要撒尿,可是厕所前排了长队,她和排在前面的人商量插队未获允许,于是就抱着女儿在洗手池里撒尿,结果遭到了周围人的谴责。

其实这个冲突,不是文化的冲突,而是基本价值观的冲突。

首先要说那个做妈妈的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价值观,比如不可以随地撒尿,比如要排队,可惜的是她在这个社会里,还没有明白这种价值的实质。

在100多年前,在我们的价值观里,这不是问题的,随地大小便是正常的,清末民初的北京城,到处都是尿臊味,走路你要躲着满地的大便。(你要是不相信,那肯定是电视剧看多了)因为在一个农业社会,撒尿拉屎还要到指定的地点,是很不可思议的事情。

可是到了现代社会,不可以这样了。有人会说那孩子特殊情况,难道大家不可以让他插一下队么?可以,前提是所有排队的人全部同意,否则无论什么特殊情况,都不可破坏规则。有人说香港人没有善心,我说不是,香港人的善心可定比我们强。但是如果任何一个理由都可以破坏规则的话,规则就没有意义了。

对于孩子尿在洗手池,其实一方面说明了那个妈妈还有一定的公德,但也反映了对公德理解的不深,她认为洗手池是排废水的,所以在里面撒尿问题不大,但不了解那是公众使用的东西。

有人问真的没解决办法了么?其实有很多,携带一个空瓶子、携带纸尿裤,实在不行了,扒衣服脱下来给孩子用、尿在裤子里,都没什么大不了的,只是我们的价值观认为,公共环境不重要,自己的舒适才重要。

有人觉得这个是文化的差异,我觉得最大的差异在于价值观,没有公德、只有私德是我们价值观的核心。

所以我觉得讨论一下共同认同的价值观,比楼主那个耶稣更好还是孔子更好、圣经更好还是论语更好要有意义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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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tina-Mm + 5 + 5 我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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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发表于 2012-6-8 17:38:2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ccpeter 于 2012-6-8 14:50 发表
3500年前的BIBLE记录:人与人应该人人平等,这个理念,大家是同意还是反对?
在人人平等的基础上,爱人如已,大家是同意还是反对?
在人人平等的基础上,自己承担自己的责任,而不是株连九族,大家是同意还是反对?
...


楼主倒是蛮狡猾的,拿人人平等来和论语PK,倒是打到了儒家的痛处,因为论语的理想就是建立起等级次序。

不过还是要多余问一下,圣经的平等是在上帝之下人人平等吧?基督教上千年也没有去践行这一理想吧?真正实现这一理想的,是近代的自由主义者们,而不是哪一位教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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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tina-Mm + 5 + 5 非常尖锐。
风雨故人 + 1 + 1 啊欧,一针见血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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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发表于 2012-6-8 17:45:1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jerryhao 于 2012-6-8 17:02 发表
讨论一下共同认同的价值观,比楼主那个耶稣更好还是孔子更好、圣经更好还是论语更好要有意义得多。



看到这里,觉得这个楼变得很有意思了。

为什么一定要找到某个“圣贤”(不管他是耶稣还是孔子)供起来,才有底气说话呢?
一定要有某一本“经典”的指引,我们才能免于道德风险?
一定要有某种“信仰”,我们才算有精神生活?


[ 本帖最后由 风雨故人 于 2012-6-8 17: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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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tina-Mm + 5 + 5 我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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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发表于 2012-6-8 18:24:05 | 只看该作者
(原载《侨报》“独家视野”专栏。可从以下网址取阅:
http://www.chinapressusa.com/week/djsy/djsy.htm

                      美国不以基督教立国
                          --无神论与美国之四

                          ·方舟子·

    有一位基督徒网友,看了前面部分后,给我写了封信,说是不相信美国最初
的几位总统都不是基督徒,因为他听说,美国以基督教立国,只有基督徒才能当
总统。“美国以基督教立国”,是我们经常从基督徒那里听到的说法。这种说法
不仅毫无根据,而且与历史事实不符。

    在美国独立之前,美洲殖民地倒的确是政教合一,以基督教立法,任何有违
基督教教义的言论都是严重的犯罪。这类法律之残酷,让人联想到中世纪的欧洲。
比如,在被美国人称为母州(mother state)的弗吉尼亚,1612年由总督德尔(
Thomas Dale)发布的法律规定:

    第一条:凡是对三位一体或三神圣之一出言不敬者,或者反对基督教信仰者,
处以死刑。

    第二条:咒骂上帝之神圣名字者,处以死刑。

    第三条:诅咒者,初犯根据本地习惯加以严惩,再犯用刀戳穿舌头,三犯处
以死刑。

    第四条:嘲笑或蔑视神的教诲,或对教士不敬者,当众鞭打三次,请求公众
的原谅。

    第五条:未上教堂或未参加宗教仪式者,初犯扣津贴,再犯当众鞭打,三犯
监禁六个月。

    第六条:未守安息日者(指在星期天工作),初犯扣津贴,再犯当众鞭打,
三犯处以死刑。

    第七条:殖民地的每个居民以及任何到殖民地来的人,都必须由教士检查其
宗教信仰,如果不合格,要接受教士的教育。如果拒绝去见教士,将被鞭打;再
次拒绝,将被鞭打两次并当众认错;如果还拒绝,将每天被鞭打,直到服从。

    其他各殖民地也都有类似的法律。以后虽然法律条款逐渐放松,但基督教信
仰始终是殖民政府的法定宗教,直到1776年,独立战争爆发之时,弗吉尼亚还有
法律规定,否认三位一体者,将被判处三年的监禁。

    在这种背景之下,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何美国的国父们普遍憎恶基督教。在
他们决定脱离英国独立时,采取了政教分离的原则,同时与基督教割离了关系。
《美国独立》宣言由杰菲逊起草,富兰克林和约翰·亚当斯修改,这三人都是自
然神论者,他们开章明义地宣布其信仰:

    “在人类事务的进程中,当一个民族必须与另一个民族断绝他们之间的政治
纽带并在大地的各威权之间,接受由自然及自然之神的定律所赋予他们的分离和
平等的地位,出于对人类舆论的尊重,必须把他们不得不分离的原因加以宣布。”

    自然神论者是世俗主义者、人文主义者,认为人类事务是完全属于世俗的事
务,不受神的干预,因此他们强调的是“大地的威权”、“人类舆论”,只接受
“自然及自然之神的定律”(the Laws of Nature and of Nature's God)。
为了避免引起误解,特地在“神”之前以“自然”一语修饰,以表明他们所说
的“神”与“自然”等价。《美国独立宣言》的通行中译本的译者显然不了解其
起草者的自然神论信仰,将“自然及自然之神的定律”一句错误地翻译成了“自
然法则和上帝的意旨”。

    那位相信“只有基督徒才能当美国总统”的基督徒,显然从来没有认真读过
美国宪法。美国宪法在第四款第六条明确规定:“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
国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根据制宪会议记录,该条款被一致通过。美国
总统在就职时也无需手按《圣经》向上帝宣誓,甚至连宣誓也不强求,可以以郑
重声明代替。按照美国宪法第二款第一条的规定,总统就职誓词不带任何宗教色
彩,全文为:

“我谨庄严宣誓(或郑重声明),我一定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竭尽全力,
恪守、维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在美国宪法制定期间,杰菲逊正好在法国担任大使,因此未参与宪法的制定。
宪法未规定保护公民的权利特别是宗教信仰自由,这使杰菲逊深感担忧。不过,
他的担心很快就被消除。宪法第一修正案不久被提出来并在1791年生效,其中明
确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
一位基督教的长老在呈交华盛顿总统的咨文中,抱怨宪法未确认上帝和基督教信
仰。华盛顿总统答复说:

    “我们的政府将努力推动道德和科学的进步,在此进程中,我们可以充满信
心地期望真正宗教的进展和幸福的圆满。”

    如果说,以上种种说明、限制包括了一切宗教,而并不特指基督教的话,
那么,美国政府的确曾经明确宣布过不以基督教立国。在美国建国后最早缔结的
条约中,其中一个是1796年与北非海盗缔结的第黎波利条约。由于北非属于穆斯
林,而穆斯林和基督徒是世仇,因此美国政府觉得有必要正式撇清与基督教的关
系。该条约第11条明确宣布:

    “由于美国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建立在基督教的基础上,由于美国对穆斯林
法律、宗教和安定不抱任何敌意,又由于美国从未参与针对任何穆斯林国家的战
争或敌对行为,双方宣布,不应该因为宗教的意见而产生借口破坏两国的和谐共
处。”

    该条约在1797年由美国参议院一致通过,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签署。这
时候美国政府对基督教的态度,也许可以用亚当斯致杰菲逊的信中的话来说明:

    “一想起十字架,这个人类有史以来妄用苦难的最要命的象征,我就几乎要
浑身发抖。想想这个苦难的器具所带来的灾难!”

20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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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发表于 2012-6-9 08:25:20 | 只看该作者
楼主写了那么多,真不知是要布道呢,还是要讨论国学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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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楼主| 发表于 2012-6-9 18:21:33 | 只看该作者
对比分析而已,把所引用,注明出处,我总不能把人人平等,爱人如已,作为我的话写出来。哪不就是学术界所说的抄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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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tina-Mm + 3 + 3 您太可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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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发表于 2012-6-12 08:55:0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6 黑白分明 的帖子

宗教是哲学,我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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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发表于 2012-6-12 09:39:26 | 只看该作者
宗教与哲学,基本上不相容啊,呵呵,前者注重感悟,后者基于理性。楼主从宗教的角度看问题,俺作为无神论者,愿意倾听学习,不过也仅仅是以同情(不要误解哦)的立场倾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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