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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klcz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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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水] 【3377事件之66篇】 【打倒在地,踏上一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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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07-12-15 01:35:12 | 只看该作者
668 2007-12-15 00:05 金钱 +5 转贴号召滴呢?这么多人转贴,一起告?
668 2007-12-15 00:05 威望 +5 转贴号召滴呢?这么多人转贴,一起告?


你是指转贴电话号码帖子那些人吗?

理论上和上面讲的是一样的。
多人的共同侵权造成的同一损害结果。
理论上的支持是没有难度的,难点是在证据取得上面。
证据问题,严格来讲这不是法律问题。
也肯定不是价值评判尺度的问题。

但原告方并不需要把所有转贴的人都告齐,只要逮住一个就够了。
被逮住的一个人,后果很可能会替其它所有转贴的人背黑锅。
一是因为这件事情的责任范围很难划清,如同网络信息的传播范围不容易届清一样。
二是法律上有一种连带责任。在这种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对债权人来讲,100个人承担责任与一个人承担责任很可能是一样的。

如果真发生这种情况,我倒想看看,其它那些个未被“逮住”的转贴人是否会凭着他们的正义良心道德,就象他们自动地去声讨征伐那个33还是44还是77那样,自动地站出来分担起那一个人替他们所背的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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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07-12-15 02:25:1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前车之鉴 于 2007-12-15 00:17 发表
66大哥的电话我来公布:
16866872178

这个电话号码好记:一路发,66发,起啊!一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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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07-12-15 02:42:55 | 只看该作者
没想到这里也讨论3377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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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07-12-15 11:07:01 | 只看该作者
支持02GG.  赞成老虫,不过理论上是这样, 我猜法律对这种违法行为可能制约力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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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07-12-15 12:50:55 | 只看该作者
  
  大家讨论的前提是网民有罪
  法制社会允许无证定罪吗
  可以'莫须有'罪名定罪吗

  大家定罪的依据是网友公布了电话号码
  其实公布信息的是33
  包括77公司的信息
  网民根据33博客内容搜索到宽X公司的网站
  公司网站公布了自己的电话
  法律大棒挥错了对象 

  网络搜索违法吗
  搜索到77公司电话再打电话找77违法吗
  这是人类社会的不可抗力啊
  法律能禁止正义良知吗

原帖由 dawnch 于 2007-12-15 01:35 发表
你是指转贴电话号码帖子那些人吗?

理论上和上面讲的是一样的。
多人的共同侵权造成的同一损害结果。
理论上的支持是没有难度的,难点是在证据取得上面。
证据问题,严格来讲这不是法律问题。
也肯定不是价值评判尺度的问题。
但原告方并不需要把所有转贴的人都告齐,只要逮住一个就够了。
被逮住的一个人,后果很可能会替其它所有转贴的人背黑锅。
一是因为这件事情的责任范围很难划清,如同网络信息的传播范围不容易届清一样。
二是法律上有一种连带责任。在这种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对债权人来讲,100个人承担责任与一个人承担责任很可能是一样的。
如果真发生这种情况,我倒想看看,其它那些个未被“逮住”的转贴人是否会凭着他们的正义良心道德,就象他们自动地去声讨征伐那个33还是44还是77那样,自动地站出来分担起那一个人替他们所背的锅。


  

  网民只怕法院不管
  比如抓到一个转贴的
  俺很愿意做这个代表(名利双收啊)
  问:为什么转贴
  答:看到和这楼主题相干,所以转贴,网上发贴习惯都这样的,相同或者相近内容最好放同一主题内。主题太散了版主还要合并主题。
  问:知道违法了吗
  答:内容不违法,转贴行为不违法,转贴时间不违法,转贴地点不违法,转贴意图不违法,怎么违法了。转贴引发的结果影响了别人,那是任何个人控制不了的行为,是道德他律的结果。

  然后
  网友自发捐款照顾俺的家小(正因家小无法安顿死不瞑目,得此机会名利双收死而无憾)
  帮俺打官司
  真要判俺有罪
  俺就青史留名了
  俺可因罪获福

  法律又要因此修改
  (现在的法律其实没有相关条款禁止人民群众自发拨打同一个对外电话)


  其实
  N多的免费电话人们都没有闲情逸致去打
  为什么3377的电话这么多人要同时去打

  应该多想想怎么不去犯众怒
  而不是钻法律条文
  法律也是消除众怒的手段之一
  但消除对象是犯众怒的人和事而不是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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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07-12-15 14:44:0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烽火戏诸侯 于 2007-12-15 02:25 发表

这个电话号码好记:一路发,66发,起啊!一齐发

一路发,66发,妻儿一起发.
没什么口号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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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q1966 + 10 + 10  谢谢 这么好的吉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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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07-12-15 15:45:4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hq1966 于 2007-12-15 12:50 发表
  
  大家讨论的前提是网民有罪
  法制社会允许无证定罪吗
  可以'莫须有'罪名定罪吗

  大家定罪的依据是网友公布了电话号码
  其实公布信息的是33
  包括77公司的信息
  网民根据33博 ...





民刑不分啊。
66你的法律常识缺的不是一点点。
歇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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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07-12-15 16:17:47 | 只看该作者
  
  什么民刑不分
  具体点俺才听得懂

  法律常识缺的话更不能歇
  要加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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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5 23:59:49 | 只看该作者
很高兴老虫也来长灌了 , 俺有律师帮忙, 66会长(其实66才是土豆,不是以前有PP画的 )你要找律师帮忙吗?

关于3377的FB问题, 那帮热心打电话声讨的群众难道没有一个人愿意把到手的资料与"罪证"往这么多反贪污机构转?

与文革与文化的黑暗面是有关系的, 前国家主席都不国法处理要N千年的"家法"处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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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07-12-16 02:31:56 | 只看该作者
提个问题:

举手之劳却“见死不救”,仅仅是道德问题,还是应该列入法律范畴。
不说打电话一事,只说网民义愤痛斥3377,算不算“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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