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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孟母堂家长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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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5 02:14: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孟母堂家长声明 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2006年7月17日下发告知单(沪松教[2006]94号),告知单指出:孟母堂属非法教育机构,从事的是非法教育活动,应立即停止非法行为。 上海市市教委发言人又于2006年7月24日对此发表谈话,并给媒体发文,又列举出孟母堂的所谓“错误”:1、违反办学许可的有关规定 2、违反《义务教育法》的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3、违反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 针对上海市教育主管部门的上述行为,我们特声明如下  一、“孟母堂”并非教育机构  我们的孩子因为特殊原因不能或不愿去教育部门主办的正规学校学习,为了让他们受到教育,我们必须给这些儿童提供家庭教育。因此,我们这些相互认识,并有相同理念的家长,就自发地组织在一起,共同聘请家教。我们只是以家长小组的形式共同处理孩子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并不对外公开招生,也不以盈利为目的。孟母堂只是我们借以勉励自己及孩子的一个厅匾名称,并非什么机构名称。教育主管部门把“孟母堂”作为一个办学主体,并加以处罚,从主体上看,显然是错误的。  二、教育部门的告知书和公开发言,无法律依据 1、我国教育法是国家为了保证公民受教育的权利而制定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是国家要提供义务教育,属国家的义务,而不是公民的义务。《义务教育法》并未规定适龄儿童必须在教育部门认可的教育机构就读,也未规定不允许在家教育。因此,我们并未违反《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 2、《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的制度。”以上规定,是国家对教育部门管理的要求,是内部管理制度,与教育部门对我们的处理毫无关系。 3、上海市市教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五条,指责“读经教育”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上海市市教委又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四条,指责“读经教育”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提出的培养目标,不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的认知规律以及身心发展特征。这显然是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的片面认识,是对“读经教育”不公正的批评。“读经教育”是中华民族一贯的教育传统,是中华五千年文明赖于传承的根本方法,因特殊的历史原因而中断近百年。自94年重新倡导“读经教育”以来, 便在全球华人中得到广泛的响应。“读经教育”又称“儿童经典诵读”、“中华经典诵读工程”、“经典教育”、“国学教育”、“儿童中国文化导读”、“儿童中西文化导读”等等。目前在美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地,越来越多的华人儿童加入到“读经”行列中,台湾地区也有百万儿童在“读经”。国内自1998年开展“读经教育”以来,在各界有识之士的共同推动下,已有几百万儿童在“读经”中受益,成果显著。“读经教育”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自醒的教育方式。读经班分布在各大、中、小学和幼儿园中,分布在社区,少年宫,业余培训班中,全国各地也出现了众多的家庭读经班,成立了许多读经幼儿园,读经学校,许多学校把它列入了校本课程,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实践表明:“读经教育”不仅符合儿童的天性,而且符合教育原理,不仅不过时,而且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是一种系统、全面、科学的教育方式。“读经教育”有益于儿童德育和智育的培养,有益于儿童身心的健康发展。当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优秀民族文化精神的培养和传承。“读经教育”的目标和方向完全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读经教育” 具有无限的生命力,它可大可小,可长可久,它不仅限于国学教育,可以延伸至基础教育的方方面面(包括人格养成,外文教育,音乐、艺术教育,数理化教育,儿童中医养生等)。“读经教育”并没有违背《义务教育法》的精神,而是能更快、更好地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由此可见:上海市市教委无视中华民族的教育传统,无视“读经教育”的时代需求,无视教育的创新和发展,只想简单地以《义务教育法》的基本纲条来解决所有的教育问题,这是不可能的,否则周济部长就不会有“应试教育愈演愈烈,素质教育难推”的感慨。  三、教育主管部门认定事实不清  1、我们没有成立什么教育机构 我们只是家庭自主学习的形式,不属于国家所规定的办学形式,并非什么教育机构,所以无须向有关部门申请办学。 2、我们从未进行教育收费 我们的费用支出属于家庭开支,由家长共同承担。家庭开支无须经过物价部门审核。 3、我们共同学习的儿童中,包含学龄前儿童、因特殊原因休学的儿童和外籍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可以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上海市市教委未经调查盲目认定孟母堂的儿童均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适龄儿童,并盲目指责家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四、应当给予在家教育以合法地位   1、国际化都市应该允许教育的多元化  2、世界各国大多允许在家教育(资料另附)  3、读经教育成果丰硕,完全可以作为在家学习的主要内容(资料另附)  4、上海有地方立法权,应立法允许在家教育  虽然我们已于2006年7月19日致函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陈情事实,但是,教育行政部门完全不予理会,不深入调查实情,不进行任何的对话和沟通,以强权执法的心态单方面发表724讲话,指责我们违规违法,并在媒体上称将在9月1日前用强制措施取缔我们的家庭教育。 上海市市教委的种种做法严重干扰了家庭教育,损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这种做法与上海国际化大都市的形象极不相称。家长们均对此表示强烈的不满。但是我们将尊重教育行政部门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我们将在9月1日前暂时停止目前的家庭自主学习形式。同时,我们已聘请律师,准备在9月1日前以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别起诉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和上海市市教委,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届时,将召开新闻发布会。 法律诉求实属无奈,我们仍然希望在事态未进一步发展之前,双方都能充分领会胡锦涛总书记“科学发展观”的精神,以人为本,认真领会《义务教育法》的精神内涵,认真研究“读经教育”,共同关心我国基础教育改革的进程。我们也希望教育主管部门了解每一种有利于教育改革的新思路、新做法,对新生事物多一份理解、支持和指导。以法的精神为依归,以传承民族文化大业为重,以开明、开放的心态积极对话沟通,重新认定事实,妥善处理有关事宜,以促进上海教育环境的和谐发展。 最后,为了继续给现有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上学的儿童提供教育而不致荒废孩子们的学业,在家长们的强烈要求下,吕丽委老师决定在自己家中(原孟母堂所在地新桥镇新南路1298弄锦轩新墅156号)免费提供家庭教育,并将于近日向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孟母堂家长谨状 2006年7月31日 送:教育部 上海市市政府严隽琪副市长 上海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沈国明主任  上海市市教委上海市松江区政府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媒体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2006年7月17日下发告知单(沪松教[2006]94号),告知单指出:孟母堂属非法教育机构,从事的是非法教育活动,应立即停止非法行为。 上海市市教委发言人又于2006年7月24日对此发表谈话,并给媒体发文,又列举出孟母堂的所谓“错误”:1、违反办学许可的有关规定 2、违反《义务教育法》的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3、违反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 针对上海市教育主管部门的上述行为,我们特声明如下  一、“孟母堂”并非教育机构  我们的孩子因为特殊原因不能或不愿去教育部门主办的正规学校学习,为了让他们受到教育,我们必须给这些儿童提供家庭教育。因此,我们这些相互认识,并有相同理念的家长,就自发地组织在一起,共同聘请家教。我们只是以家长小组的形式共同处理孩子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并不对外公开招生,也不以盈利为目的。孟母堂只是我们借以勉励自己及孩子的一个厅匾名称,并非什么机构名称。教育主管部门把“孟母堂”作为一个办学主体,并加以处罚,从主体上看,显然是错误的。  二、教育部门的告知书和公开发言,无法律依据 1、我国教育法是国家为了保证公民受教育的权利而制定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是国家要提供义务教育,属国家的义务,而不是公民的义务。《义务教育法》并未规定适龄儿童必须在教育部门认可的教育机构就读,也未规定不允许在家教育。因此,我们并未违反《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 2、《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的制度。”以上规定,是国家对教育部门管理的要求,是内部管理制度,与教育部门对我们的处理毫无关系。 3、上海市市教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五条,指责“读经教育”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上海市市教委又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四条,指责“读经教育”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提出的培养目标,不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的认知规律以及身心发展特征。这显然是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的片面认识,是对“读经教育”不公正的批评。“读经教育”是中华民族一贯的教育传统,是中华五千年文明赖于传承的根本方法,因特殊的历史原因而中断近百年。自94年重新倡导“读经教育”以来, 便在全球华人中得到广泛的响应。“读经教育”又称“儿童经典诵读”、“中华经典诵读工程”、“经典教育”、“国学教育”、“儿童中国文化导读”、“儿童中西文化导读”等等。目前在美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地,越来越多的华人儿童加入到“读经”行列中,台湾地区也有百万儿童在“读经”。国内自1998年开展“读经教育”以来,在各界有识之士的共同推动下,已有几百万儿童在“读经”中受益,成果显著。“读经教育”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自醒的教育方式。读经班分布在各大、中、小学和幼儿园中,分布在社区,少年宫,业余培训班中,全国各地也出现了众多的家庭读经班,成立了许多读经幼儿园,读经学校,许多学校把它列入了校本课程,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实践表明:“读经教育”不仅符合儿童的天性,而且符合教育原理,不仅不过时,而且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是一种系统、全面、科学的教育方式。“读经教育”有益于儿童德育和智育的培养,有益于儿童身心的健康发展。当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优秀民族文化精神的培养和传承。“读经教育”的目标和方向完全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读经教育” 具有无限的生命力,它可大可小,可长可久,它不仅限于国学教育,可以延伸至基础教育的方方面面(包括人格养成,外文教育,音乐、艺术教育,数理化教育,儿童中医养生等)。“读经教育”并没有违背《义务教育法》的精神,而是能更快、更好地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由此可见:上海市市教委无视中华民族的教育传统,无视“读经教育”的时代需求,无视教育的创新和发展,只想简单地以《义务教育法》的基本纲条来解决所有的教育问题,这是不可能的,否则周济部长就不会有“应试教育愈演愈烈,素质教育难推”的感慨。  三、教育主管部门认定事实不清  1、我们没有成立什么教育机构 我们只是家庭自主学习的形式,不属于国家所规定的办学形式,并非什么教育机构,所以无须向有关部门申请办学。 2、我们从未进行教育收费 我们的费用支出属于家庭开支,由家长共同承担。家庭开支无须经过物价部门审核。 3、我们共同学习的儿童中,包含学龄前儿童、因特殊原因休学的儿童和外籍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可以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上海市市教委未经调查盲目认定孟母堂的儿童均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适龄儿童,并盲目指责家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四、应当给予在家教育以合法地位   1、国际化都市应该允许教育的多元化  2、世界各国大多允许在家教育(资料另附)  3、读经教育成果丰硕,完全可以作为在家学习的主要内容(资料另附)  4、上海有地方立法权,应立法允许在家教育  虽然我们已于2006年7月19日致函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陈情事实,但是,教育行政部门完全不予理会,不深入调查实情,不进行任何的对话和沟通,以强权执法的心态单方面发表724讲话,指责我们违规违法,并在媒体上称将在9月1日前用强制措施取缔我们的家庭教育。 上海市市教委的种种做法严重干扰了家庭教育,损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这种做法与上海国际化大都市的形象极不相称。家长们均对此表示强烈的不满。但是我们将尊重教育行政部门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我们将在9月1日前暂时停止目前的家庭自主学习形式。同时,我们已聘请律师,准备在9月1日前以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别起诉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和上海市市教委,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届时,将召开新闻发布会。 法律诉求实属无奈,我们仍然希望在事态未进一步发展之前,双方都能充分领会胡锦涛总书记“科学发展观”的精神,以人为本,认真领会《义务教育法》的精神内涵,认真研究“读经教育”,共同关心我国基础教育改革的进程。我们也希望教育主管部门了解每一种有利于教育改革的新思路、新做法,对新生事物多一份理解、支持和指导。以法的精神为依归,以传承民族文化大业为重,以开明、开放的心态积极对话沟通,重新认定事实,妥善处理有关事宜,以促进上海教育环境的和谐发展。 最后,为了继续给现有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上学的儿童提供教育而不致荒废孩子们的学业,在家长们的强烈要求下,吕丽委老师决定在自己家中(原孟母堂所在地新桥镇新南路1298弄锦轩新墅156号)免费提供家庭教育,并将于近日向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孟母堂家长谨状 2006年7月31日 送:教育部 上海市市政府严隽琪副市长 上海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沈国明主任  上海市市教委上海市松江区政府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媒体http://www.dujing.org/Article_Show.asp?ArticleID=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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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07-1-20 21:55:51 | 只看该作者
不明白那些反对孟母堂的人是怎么想的?!!!!

对,《教育法》规定了每个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权利。需知道教育权应该在公民,而不是在国家!公民又受教育的权利,也有选择受什么样的教育的权利!

如果说受教育是国家的强行摊派的话,那等于剥夺了公民的教育权!

中国奉行了几千年的家庭教育,到了现在就变成非法了?悲哀!这绝对是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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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07-1-7 15:30:22 | 只看该作者
天,还好,我只在幼儿园进行古典文学的教育没有发展到小学去影响“国家”“正常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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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06-11-2 14:24:56 | 只看该作者
支持孟母堂,中国的教育应该多元化,现行的教育制度,太扼杀孩子的想象力和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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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06-9-24 10:42:40 | 只看该作者
收到。感谢袁先生的回复。我的孩子没有进行过太多的早期教育。所以可能达不到您的要求。可能我们理念有所不同。我是希望她在一个正确的行进方向上健康轻松的成长。感觉上您的方式好象有些在高速公路上飞驰的样子。对我而言,方向正确是首要,这是战略层面。然后就是孩子的快乐与否。然后是对其一生影响比较大的文化类的学习。现在学的有武术,围棋,书法。对我而言,有计划,但是没有时间表。维持孩子的兴趣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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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楼主| 发表于 2006-9-21 13:22:50 | 只看该作者
huge57+2006-09-21 13:13+pid983189-->引用: huge57 @ 2006-09-21 13:13 [url=redirect.php?goto=findpost&p=983189">查看原帖[/url]  我现在想收能与小女(7岁)一起学习的同龄或稍大的孩子,但我的要求较高,能在英语、中文和数学上跟得上我女儿,以便一并教学。具体讲,应有较好的早期教育、英语能至少跟得上PETS1、中文能学《资治通鉴》、数学进入初中代数和平面几何。
如有这样的孩子(性别不限),收费不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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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楼主| 发表于 2006-9-21 13:13:22 | 只看该作者
老鱼儿+2006-09-20 22:48+pid982969-->引用: 老鱼儿 @ 2006-09-20 22:48 [url=redirect.php?goto=findpost&p=982969">查看原帖[/url]  楼主是袁博士吗?有个事情想请教下,您那边还收不收孩子?是怎么收费的?谢谢。
我现在想收能与小女(7岁)一起学习的同龄或稍大的孩子,但我的要求较高,能在英语、中文和数学上跟得上我女儿,以便一并教学。具体讲,应有较好的早期教育、英语能至少跟得上PETS1、中文能学《资治通鉴》、数学进入初中代数和平面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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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06-9-20 22:48:25 | 只看该作者
楼主是袁博士吗?有个事情想请教下,您那边还收不收孩子?是怎么收费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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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楼主| 发表于 2006-9-18 21:53:49 | 只看该作者
<table width="72%" bgcolor="#ffffff" border="0"><tr><td class="gray" align="center" width="3%" height="17">1</td><td class="p14" align="left"><a name="1109759344">[/url]<font color="#0000cc">“孟母堂”事件进程 </td></tr><tr><td></td><td class="f14" align="left" width="97%"><table style="TABLE-LAYOUT: fixed; WORD-WRAP: break-word"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87%" border="0"><tr><td class="gray14">2006年7月10日《东方早报》报道“孟母堂”,由此引发媒体热议; 2006年7月14日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派人至家中质询,家长们说明这是家庭自主学习模式; 2006年7月17日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派人至家中下发告知单,告知:“孟母堂”属非法教育机构,从事的是非法教育活动,应停止非法行为; 2006年7月19日家长以《孟母堂违反义务教育法吗》一文,致函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进一步陈述事实; 2006年7月24日上海市市教委发言人对此发表谈话,并给媒体发文,又列举出“孟母堂”的“错误”: 1、违反办学许可的有关规定; 2、违反《义务教育法》的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3、违反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 而且在媒体上称将在9月1日前叫停“孟母堂”; 2006年7月28日政府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以有人告发非法办学为由来检查厨房卫生及保姆的健康证; 2006年7月31日家长们发表了“孟母堂家长声明”,准备以法律手段维权; 2006年8月7日一警察至家中,调查住家主人身份证号码。 2006年8月18日松江区教育局又至家中,要求:9月1日前适龄儿童应该到学校上学; 2006年8月23日教育部法制处副主任张文在上海为教育部门负责人作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专题辅导报告时表示,全日制私塾不符合新的《义务教育法》,把《义务教育法》解释为《强制教育法》,明确否定孟母堂。又引起媒体对新的《义务教育法》立法精神和中国教育改革方向的大讨论。 2006年8月24日家长吕丽委就上海市松江教育局7月17日的“行政告知单”,向上海市教委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消“告知单”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至此,孟母堂事件正式进入法律程序。 2006年8月26日香港凤凰卫视“双喜一虎一席谈”栏目就“孟母堂私塾式教育该被取缔吗?”,正反双方展开激烈的争论。 2006年8月28日家长代表周应之拜访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和有关人士作了沟通和交流,双方对即将实行的新的《义务教育法》的理解及是否允许“在家学习”仍然存在分歧。教育部门表示9月1日需要向适龄儿童的家长宣传新的《义务教育法》,周应之表示欢迎他们来家中作客,并建议:或者组织家长会,请教育局有关人士参加,共同学习新的《义务教育法》;或者组织家长到教育局,参加新的《义务教育法》的学习讨论。具体形式待定。 2006年8月29日上海市教委政策法规处约见行政复议申请人吕丽委,以确定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并了解相关情况。  、、、、、、(待续)     〔作者:孟母堂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1422更新时间:2006-8-28文章录入:admin〕 上一篇文章:孟母堂家长声明 下一篇文章:孟母堂行政复议申请书   </td></tr></table></td></tr><tr><td height="17"></td><td></td></tr><tr><td height="17"></td><td align="left">作者: 60.211.222.* <font class="gray12" color="#666666">2006-9-2 22:25   <a class="t" onclick="ResetReplyTitle('1','“孟母堂”事件进程');" href="http://post.baidu.com/f?kz=130315174#sub"><font color="#261cdc">回复此发言[/url]  http://post.baidu.com/f?kz=130315174</td></tr></table>此帖由 huge57 在 2006-09-18 21:54 进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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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9-16 22:23:04 | 只看该作者
<font color="#21447d">家长支持&quot;违法&quot;私塾?上海&quot;孟母堂&quot;的存废之争<font color="#21447d"><table id="artic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580" align="center" border="0"><tr><td valign="top" align="right"><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0"><tr><td id="articleTime" style="FONT-SIZE: 12px" align="right" width="140">2006年08月31日 07:17</td></tr></table>核心提示:8月23日,教育部法制室副主任张文表示,最近在京、沪等地出现的全日制私塾违背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精神,在中国,实施义务教育就必须入学,进合法的学校。此番讲话被有关方面解读为“教育部明确否定全日制私塾”,并由此引发了公众对“全日制私塾是否违背教育法精神”的大讨论,而作为事件“导火索”的上海“孟母堂”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对此,上海师范大学博士顾瑞荣认为,教育观念和教育制度的转变、教育形式的多样化是国家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国家教育进步的标志,建议国家对“在家教育”予以指导与规范。</td></tr><tr><td align="center" height="10"></td></tr><tr><td id="articleAuthor" align="center"></td></tr><tr><td height="15"></td></tr><tr><td id="articleText" align="left"><span style="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私塾孟母堂被指违法 8月27日9时30分,八九个10岁以下的孩子走出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南路1298弄156号,高兴地向附近一家名为“乐购”的超市走去,这天是周日,照例是一周一次的自我欢乐购物活动。 与孩子们的快乐相比,作为156号的女主人吕丽委来讲,最近一段时间事情不断。 吕丽委的公开身份是,英国莎士比亚学会会员、国际莎士比亚学会会员、绍南文化读经教育推广中心教师,曾从事小学教育十余年,1996年起开始在家里尝试进行读经教育,1997年起推广儿童读经,1998年起进行英文读经教学。她还有一个最新的身份,孟母堂(读经私塾)教师。 “孟母堂”的私塾教育方式,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引起争议的焦点是,部分学龄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没有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反而在“孟母堂”接受“私塾”教育。 7月14日,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相关人员对其进行质询。17日,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对其下发告知单,告知:“孟母堂”属非法教育机构,从事的是非法教育活动,应停止非法行为。 7月24日,上海市教委发言人在当地媒体上表示将在9月1日前叫停“孟母堂”。 8月18日,松江区教育局对其要求:9月1日前适龄儿童应该到学校上学。 就在吕丽委及“孟母堂”发言人周应之四处奔波,为私塾辩护时,矛盾在8月23日升格。当日,在上海作专题辅导报告的教育部法制办副主任张文表示,最近在京、沪等地出现的打着传播中华传统文化名义的全日制私塾违背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精神。在中国,实施义务教育就必须入学,进合法的学校。家长是可以在节假日把子女送去学习四书五经,对此,有关部门不会进行干涉。但是,一旦有人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进行全日制的私塾教育,政府就一定要干涉。 孟母堂该办,该撤…… 由此,“全日制私塾是否违背教育法精神”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认为有违教育法精神的代表观点是:在“孟母堂”这类私塾封闭的家庭环境之中,会学不到许多爱国主义的教育内容,也不能保证学生军训等活动,更重要的是,许多需要孩子在学校里养成的自立以及与人相处等能力都将会缺失,这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一位自称是“华南理工大学的博士”称,所谓的“孟母堂”,其实是尊孔复古的一种形式,开历史的倒车。 认为没有违背教育法精神的代表观点是:《义务教育法》制定的目的,是要保证适龄儿童都有书读。但现在不是家长不让子女读书的问题,是家长想让子女接受更好的教育,在现行模式下得不到满足,所以被迫组织起来“自救”,由此来看,孟母堂并没有违反《义务教育法》。持此观点者表示,在私塾里更能培养人的自立以及与人相处的能力。因为在中国传统文化里,更强调人的德才兼备,更强调社会的和谐。 除了明确的赞同与反对外,更有不少公众持中立态度,代表观点是:在落实好基础教育同时兼顾传统文化的传承。对学生来说,不管是国校还是私校学到真本事才是好学校!对于社会来说,全面普及义务教育的同时秉承中华文化优良传统才是正道。 截至8月27日,新浪网一项调查数据显示,在2275人参与的调查中,15.2%的网友认同全日制私塾违背教育法精神,79.7%的不认为违背教育法精神,5.1%的持中立观点。 尽管网上的调查对“孟母堂”来讲比较有利,吕丽委、周应之觉得更需要强调的是,“孟母堂”不是办学机构,也从未面向社会招生,“私塾也是不太想用的一个词,我们只是在家中以自己坚信的教育理念教育年仅4岁半的女儿。不少亲戚及好友因为认同我们的方式,也将他们的子女带来,请我们共同教育。这是一种联合式的在家教育方式。” 周应之介绍说,“孟母堂”在课程设置上除了读经以外,孩子们还要阅读义务教育规定的书目,学习英文名著、数学、礼仪、武术、棋类、艺术,每周要参观博物馆等社会教育基地,参加有意义的社会活动。</span><span style="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table id="artic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580" align="center" border="0"><tr><td id="articleText" align="left"><span style="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现时教育体制显现缺失 “我是反对设私塾的,这有违现代教育的精神。但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我们现在的教育有弊端。”一位网友留言道。 郑州市民汪同生地则认为,现在的一些学校成了工厂的流水线,学生如同产品一样,全都是一个模子生产出来的。如果出现了变种,就会被当作异类看待。现行的一些教育模式,阻碍了孩子的个性以及创造性发挥。 “每个家长都希望自己的孩子成材,都想不惜一切地为他们创造最好的成长环境。这使得部分有一定经济条件的家长,开始自己寻找他们认为是更好的教育方式。”IP址为IP201.129.197.的网友说。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博士王国平认为,家长在批评着某些教育弊端的同时,又在倾诉着对教育的一种渴求。“而我理解这是对教育品质提升的一种呼唤,也是推动教育前行的一种原动力。”也正是在这样一种动力驱使下,王国平称自己更清醒地看到了当前教育文化的缺失,老师本身职业素质的缺失。“想想看,教师们被评价机制捆绑着,哪有闲暇来思考教育,只有透支思想的高强度工作。” 公众对教育的反思在“孟母堂”得到了印证,从在此学习孩子的家庭背景就可所见一斑。 吕丽委介绍说,“外籍华人的孩子占到一半,分别为马来西亚、日本、意大利、加拿大,中国家庭的孩子,其父母也多是中高级知识分子。” 家长支持“违法”私塾 “我觉得私塾与义务教育两者不是冲突的!”吕丽委认为,义务教育法保证的是孩子们接受教育的权利,其目的是拥有并掌握一定的知识与技能。“但要达到这个目的,不一定非要到学校去。当然在家教育也不是为所欲为,应该达到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 中国青年报的一则评论认为,“对于背诵《易经》、《弟子规》等传统经典的教学方式,你可以认为是在误人子弟,但你不可以阻止他人的尝试,教育需要更多的自由。教育为何需要自由呢?这首先是教育规律使然。其次是教育竞争使然。” 上海师范大学博士顾瑞荣的孩子也在“孟母堂”接受教育,顾认为,以美国为例,1980年时有30个州不承认在家教育的合法性,然而到了1993年,时隔短短13年的光景,全美50个州均已将在家教育合法化。据统计,全美儿童在家就读的人数已从上个世纪70年代初期的15000人,至2003年几乎有110万的学生是在家中求学的。美国政府的一项调查显示,自1999年以来,在家教育比例增幅达29%。 顾瑞荣认为,教育观念和教育制度的转变、教育形式的多样化是国家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国家教育进步的标志,美国如此,英国、法国、日本也如此。在过去的几年里,“在家学习”或“在家教育”在中国报道屡见不鲜,但是作为个体都承受了不少社会压力,这个对于探索教育的新方式、更好地完成义务教育的法规和精神,以及推动教育的改革是不利的。随着“在家学习”或“在家教育”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希望政府能够尽早地使“在家学习”或“在家教育”规范化、法律条文具体化。 据了解,到目前为止,10位孩子仍一如既往地在“孟母堂”接受着“家庭”教育,并未有一位孩子就此退出。 </span></td></tr><tr><td align="left"></td></tr><tr><td align="center"></td></tr><tr><td id="articleSource" align="right">来源:郑州晚报</td></tr></table></span></td></tr><tr><td id="articleText" align="left"><span style="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span></td></tr><tr><td align="left"></td></tr><tr><td align="center"></td></tr><tr><td id="articleSource" align="right">来源:郑州晚报</td></tr></table>此帖由 huge57 在 2006-09-16 22:31 进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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