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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uge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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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孟母堂家长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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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6-8-24 08:56:44 | 只看该作者
昨日,教育部法制办副主任张文明确否定了早些时候在上海诞生的全日制私塾“孟母堂”的教学形式。这也是“孟母堂”事件以来,来自教育部的首次回应。张文称,最近在京、沪等地出现的打着传播中华传统文化名义的全日制私塾违背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精神。  不过,孟母堂发言人昨天仍坚持不会放弃,并将提出行政申诉。义务教育必须入学  张文是在沪上为教育部门负责人作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专题辅导报告时作上述表示的。  她说,中华传统文化的教育不能与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相抵触。张文特别强调了“入学”两个字,她表示,在美国的几个州,州政府确实允许有条件的学生在家接受义务教育,但在中国,实施义务教育就必须入学,进合法的学校。  “中华传统文化需要发扬继承。”张文说,家长是可以在节假日把子女送去学习四书五经,对此,有关部门不会进行干涉。但是,一旦有人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进行全日制的私塾教育,政府就一定要干涉。  “普及十二年教育,不带强制性。上海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可以普及十二年教育,但是,九年制义务教育是要严格保障的。”张文强调。  私塾教学方式过于封闭  针对“孟母堂”的私塾教学方式,张文认为,在如此封闭的家庭环境之中,是学不到许多爱国主义的教育内容,也不能保证学生军训等活动,更重要的是,许多需要孩子在学校里养成的自立以及与人相处等能力都将会缺失,这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  张文最后表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广泛征求人民意见的产物,对于其中的具体内容,即便是反对者也必须遵守,“不论家长再有本事,也必须进学校。”张文说。  孟母堂坚持申诉  “本周我们就会向上级教育部门提出行政申诉。”昨天,孟母堂的发言人周应之并不认同各方哪怕是各级教育部门对于孟母堂的否定。他针锋相对地指出,孟母堂完全能够对学生们传授爱国主义教育,一样也能组织军训,达到义务教育的要求。  周应之说,孟母堂的家长们并不想违背《义务教育法》,而是他们觉得在上海这样的经济发达地区,人们可以对子女教育有自己的选择权,家长可以积极主动地参与,让孩子受到更好的教育。  而对于即将提起的行政申诉,周应之透露,申诉的矛头将直接指向此前上海教育部门认定孟母堂为非法教育机构的行为上,对此,家长们都站在支持孟母堂的一方,“虽然,教育部门一再喊停,但是家长们没有一个愿意离去。”周应之说。(来源: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俞立严 夏正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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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06-8-24 09:01:16 | 只看该作者
俺跟薜涌的观点一样,中国需要多元化的教育方式,虽然对读经不感冒,但应该捍卫孟母堂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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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06-8-24 09:04:56 | 只看该作者
明天穿袈裟+2006-08-11 13:52+pid936691-->引用: 明天穿袈裟 @ 2006-08-11 13:52 [url=redirect.php?goto=findpost&p=936691">查看原帖[/url]  很明显是违反国家义务教育法的,楼主还推崇?偏激的父母就是可悲!拿什么当试验品也不能拿孩子当试验品,醒醒吧!
教育部及其下属上海教育部门要坚决捍卫其对全国教育的垄断权。现行学校教育在某些方面难道不也在毒害青少年的心灵吗?从小讲政治是违背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导致人格不健全,难道不是把孩子当试验品吗?而且试验了好几代人了,现代私塾即使失败也不过非常少数的人而已,况且私塾也是中国古而有之的,中国的许多伟人都上过私塾的。此帖由 无为而治 在 2006-08-24 09:11 进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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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06-8-25 16:12:12 | 只看该作者
支持孟母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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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06-8-25 16:19:30 | 只看该作者
应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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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楼主| 发表于 2006-9-16 22:07:18 | 只看该作者
<span id="text" style="FONT-SIZE: 14px; WORD-BREAK: break-all"><p align="center">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吕丽委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南路1298弄156号电话: 被申请人: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中路207号法定代表人:徐界生 电话: 申请复议请求: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上海松江区教育局 2006年7月17日所作沪松教[2006]94号告知单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4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2条,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申请复议。请求撤销上海松江区教育局沪松教[2006]94号告知单所作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上海松江区教育局(以下简称松江区教育局)于 2006年7月17日针对所谓“孟母堂教育机构”,作出沪松教[2006]94号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称:“经我局查实,你处设在新桥镇南路1298号锦轩别墅156号的“孟母堂”教育机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属于非法教育机构,从事的是非法教育活动。望收到《告知单》后立即停止其非法活动”。申请人认为该《告知单》存在(1)行政执法程序错误;(2)告知对象错误;(3)认定事实错误;(4)超越执法权限;(5)适用法律不当等五大错误。现特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申请复议,以期纠正被申请人松江区教育局错误的行政行为。 申请复议理由如下: 一、《告知单》行政执法程序错误。被申请人松江区教育局在作出《告知单》前,既未到所称“孟母堂”所在地址“新桥镇南路1298号锦轩别墅156号”进行实地调查,也没有向居住在该房屋内的申请人,及生活在该屋内的孩童进行任何的调查、询问;更不曾制作任何一份调查笔录。被申请人如何认定《告知单》中“查实”的事实? 被申请人松江区教育局作《告知单》前未经任何调查,显然违反行政执法程序。并因此导致以下实体认定的错误。二、《告知单》告知对象主体错误。被申请人的《告知单》,所告知的对象为设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南路1298弄156号孟母堂教育机构”。但上述地址为申请人私人住所,并未申请登记为教育机构。家中客厅所挂自制的“孟母堂”圆形纸匾,是依据中国传统,家庭自定用以勉励家人及孩童的一个庭训匾额,绝非机构名称。被申请人松江区教育局对申请人家中的“孟母堂”匾额,竟然作为告知对象发《告知单》,告知对象主体显然错误。三、《告知单》认定事实错误。《告知单》认定:“孟母堂为非法教育机构、从事非法教学活动”。但是:1、申请人并未在自家住宅内设立任何教育机构,也从未以“孟母堂” 作为教育机构名义对外招生或承诺颁发文凭证书。申请人只是在家中以自己坚信的教育理念教育年仅四岁半的女儿。不少亲戚及好友因为认同申请人的教育理念,也将自己的子女带到申请人家中,与申请人共同教育子女。这是一种联合式的在家教育方式。这种教育形式在世界先进国家早已行之多年,美国已有两百多万学龄儿童实行在家教育,英国也有十四万学龄儿童实施在家教育。申请人既未设立教育机构,当然谈不上属于“非法教育机构”。 2、 申请人在家教育自己稚龄子女的教育活动内容是:教导孩子背诵中国传统的国学经典《论语》、《老子》《易经》;背诵西方传统经典《莎士比亚十四行诗》、《仲夏夜之梦》;并引导通过背诵已有识字能力的孩童自己阅读中国传统小说《西游记》、《三国演义》等书,及引导孩童自己学习查阅各种百科全书。以上这种引导孩子养成自主学习能力的教育方法,是目前教育领域最先进、最符合学童天性的教育方式。被申请人未经过调查,从何认定申请人从事的为“非法教学活动”? 因此,《告知单》认定的事实存在极大的错误 。四、《告知单》已超越被申请人管理权限 被申请人松江区教育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只能就设籍于上海市松江区内的本国学龄儿童,及违反《义务教育法》的家长进行行政管理。被申请人未进行任何调查,对于在申请人住处共同教育子女的家长及孩童情况完全不了解。这些学童及家长,或为学龄前儿童,或为外国籍,或为外省市学籍,均不属于被申请人行政管理的对象。被申请人松江区教育局作出的《告知单》,显然超出管辖范围和管理权限。五、《告知单》适用法律不当。被申请人松江区教育局的《告知单》认定: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但以上各法律条款规范的内容均与申请人及申请人进行的在家教育无关。《告知单》显属适用法律不当。1、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凡年满六岁的儿童应接受义务教育。国家及学龄儿童家长为本条法律的义务人。申请人子女尚未满六岁,不属于学龄儿童,申请人显然不属于本法规定的义务人。 2、义务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权责。此条文的规定与申请人显然无关。3、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及学龄儿童父母、监护人的责任。但是,因为申请人女儿尚非属学龄儿童,自然不适用本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范的对象,是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或个人。申请人并未设立学校和教育机构,也从未面向社会招收学生。自然不属于该法的规范范围。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松江区教育局《告知单》存在:1、违反法律程序;2、告知对象主体错误;3、无事实依据;4、超越管辖权限;5、适用法律不当等五大错误。因此,恳请复议机关详为调查后,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沪松教[2006]94号告知单所作具体行政行为。此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申请人: 吕丽委2006年08月24日http://bbs.daode.biz/thread-4110-2-2.html</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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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楼主| 发表于 2006-9-16 22:23:04 | 只看该作者
<font color="#21447d">家长支持&quot;违法&quot;私塾?上海&quot;孟母堂&quot;的存废之争<font color="#21447d"><table id="artic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580" align="center" border="0"><tr><td valign="top" align="right"><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0"><tr><td id="articleTime" style="FONT-SIZE: 12px" align="right" width="140">2006年08月31日 07:17</td></tr></table>核心提示:8月23日,教育部法制室副主任张文表示,最近在京、沪等地出现的全日制私塾违背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精神,在中国,实施义务教育就必须入学,进合法的学校。此番讲话被有关方面解读为“教育部明确否定全日制私塾”,并由此引发了公众对“全日制私塾是否违背教育法精神”的大讨论,而作为事件“导火索”的上海“孟母堂”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对此,上海师范大学博士顾瑞荣认为,教育观念和教育制度的转变、教育形式的多样化是国家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国家教育进步的标志,建议国家对“在家教育”予以指导与规范。</td></tr><tr><td align="center" height="10"></td></tr><tr><td id="articleAuthor" align="center"></td></tr><tr><td height="15"></td></tr><tr><td id="articleText" align="left"><span style="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私塾孟母堂被指违法 8月27日9时30分,八九个10岁以下的孩子走出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南路1298弄156号,高兴地向附近一家名为“乐购”的超市走去,这天是周日,照例是一周一次的自我欢乐购物活动。 与孩子们的快乐相比,作为156号的女主人吕丽委来讲,最近一段时间事情不断。 吕丽委的公开身份是,英国莎士比亚学会会员、国际莎士比亚学会会员、绍南文化读经教育推广中心教师,曾从事小学教育十余年,1996年起开始在家里尝试进行读经教育,1997年起推广儿童读经,1998年起进行英文读经教学。她还有一个最新的身份,孟母堂(读经私塾)教师。 “孟母堂”的私塾教育方式,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引起争议的焦点是,部分学龄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没有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反而在“孟母堂”接受“私塾”教育。 7月14日,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相关人员对其进行质询。17日,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对其下发告知单,告知:“孟母堂”属非法教育机构,从事的是非法教育活动,应停止非法行为。 7月24日,上海市教委发言人在当地媒体上表示将在9月1日前叫停“孟母堂”。 8月18日,松江区教育局对其要求:9月1日前适龄儿童应该到学校上学。 就在吕丽委及“孟母堂”发言人周应之四处奔波,为私塾辩护时,矛盾在8月23日升格。当日,在上海作专题辅导报告的教育部法制办副主任张文表示,最近在京、沪等地出现的打着传播中华传统文化名义的全日制私塾违背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精神。在中国,实施义务教育就必须入学,进合法的学校。家长是可以在节假日把子女送去学习四书五经,对此,有关部门不会进行干涉。但是,一旦有人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进行全日制的私塾教育,政府就一定要干涉。 孟母堂该办,该撤…… 由此,“全日制私塾是否违背教育法精神”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认为有违教育法精神的代表观点是:在“孟母堂”这类私塾封闭的家庭环境之中,会学不到许多爱国主义的教育内容,也不能保证学生军训等活动,更重要的是,许多需要孩子在学校里养成的自立以及与人相处等能力都将会缺失,这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一位自称是“华南理工大学的博士”称,所谓的“孟母堂”,其实是尊孔复古的一种形式,开历史的倒车。 认为没有违背教育法精神的代表观点是:《义务教育法》制定的目的,是要保证适龄儿童都有书读。但现在不是家长不让子女读书的问题,是家长想让子女接受更好的教育,在现行模式下得不到满足,所以被迫组织起来“自救”,由此来看,孟母堂并没有违反《义务教育法》。持此观点者表示,在私塾里更能培养人的自立以及与人相处的能力。因为在中国传统文化里,更强调人的德才兼备,更强调社会的和谐。 除了明确的赞同与反对外,更有不少公众持中立态度,代表观点是:在落实好基础教育同时兼顾传统文化的传承。对学生来说,不管是国校还是私校学到真本事才是好学校!对于社会来说,全面普及义务教育的同时秉承中华文化优良传统才是正道。 截至8月27日,新浪网一项调查数据显示,在2275人参与的调查中,15.2%的网友认同全日制私塾违背教育法精神,79.7%的不认为违背教育法精神,5.1%的持中立观点。 尽管网上的调查对“孟母堂”来讲比较有利,吕丽委、周应之觉得更需要强调的是,“孟母堂”不是办学机构,也从未面向社会招生,“私塾也是不太想用的一个词,我们只是在家中以自己坚信的教育理念教育年仅4岁半的女儿。不少亲戚及好友因为认同我们的方式,也将他们的子女带来,请我们共同教育。这是一种联合式的在家教育方式。” 周应之介绍说,“孟母堂”在课程设置上除了读经以外,孩子们还要阅读义务教育规定的书目,学习英文名著、数学、礼仪、武术、棋类、艺术,每周要参观博物馆等社会教育基地,参加有意义的社会活动。</span><span style="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table id="artic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580" align="center" border="0"><tr><td id="articleText" align="left"><span style="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现时教育体制显现缺失 “我是反对设私塾的,这有违现代教育的精神。但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我们现在的教育有弊端。”一位网友留言道。 郑州市民汪同生地则认为,现在的一些学校成了工厂的流水线,学生如同产品一样,全都是一个模子生产出来的。如果出现了变种,就会被当作异类看待。现行的一些教育模式,阻碍了孩子的个性以及创造性发挥。 “每个家长都希望自己的孩子成材,都想不惜一切地为他们创造最好的成长环境。这使得部分有一定经济条件的家长,开始自己寻找他们认为是更好的教育方式。”IP址为IP201.129.197.的网友说。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博士王国平认为,家长在批评着某些教育弊端的同时,又在倾诉着对教育的一种渴求。“而我理解这是对教育品质提升的一种呼唤,也是推动教育前行的一种原动力。”也正是在这样一种动力驱使下,王国平称自己更清醒地看到了当前教育文化的缺失,老师本身职业素质的缺失。“想想看,教师们被评价机制捆绑着,哪有闲暇来思考教育,只有透支思想的高强度工作。” 公众对教育的反思在“孟母堂”得到了印证,从在此学习孩子的家庭背景就可所见一斑。 吕丽委介绍说,“外籍华人的孩子占到一半,分别为马来西亚、日本、意大利、加拿大,中国家庭的孩子,其父母也多是中高级知识分子。” 家长支持“违法”私塾 “我觉得私塾与义务教育两者不是冲突的!”吕丽委认为,义务教育法保证的是孩子们接受教育的权利,其目的是拥有并掌握一定的知识与技能。“但要达到这个目的,不一定非要到学校去。当然在家教育也不是为所欲为,应该达到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 中国青年报的一则评论认为,“对于背诵《易经》、《弟子规》等传统经典的教学方式,你可以认为是在误人子弟,但你不可以阻止他人的尝试,教育需要更多的自由。教育为何需要自由呢?这首先是教育规律使然。其次是教育竞争使然。” 上海师范大学博士顾瑞荣的孩子也在“孟母堂”接受教育,顾认为,以美国为例,1980年时有30个州不承认在家教育的合法性,然而到了1993年,时隔短短13年的光景,全美50个州均已将在家教育合法化。据统计,全美儿童在家就读的人数已从上个世纪70年代初期的15000人,至2003年几乎有110万的学生是在家中求学的。美国政府的一项调查显示,自1999年以来,在家教育比例增幅达29%。 顾瑞荣认为,教育观念和教育制度的转变、教育形式的多样化是国家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国家教育进步的标志,美国如此,英国、法国、日本也如此。在过去的几年里,“在家学习”或“在家教育”在中国报道屡见不鲜,但是作为个体都承受了不少社会压力,这个对于探索教育的新方式、更好地完成义务教育的法规和精神,以及推动教育的改革是不利的。随着“在家学习”或“在家教育”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希望政府能够尽早地使“在家学习”或“在家教育”规范化、法律条文具体化。 据了解,到目前为止,10位孩子仍一如既往地在“孟母堂”接受着“家庭”教育,并未有一位孩子就此退出。 </span></td></tr><tr><td align="left"></td></tr><tr><td align="center"></td></tr><tr><td id="articleSource" align="right">来源:郑州晚报</td></tr></table></span></td></tr><tr><td id="articleText" align="left"><span style="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span></td></tr><tr><td align="left"></td></tr><tr><td align="center"></td></tr><tr><td id="articleSource" align="right">来源:郑州晚报</td></tr></table>此帖由 huge57 在 2006-09-16 22:31 进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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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楼主| 发表于 2006-9-18 21:53:49 | 只看该作者
<table width="72%" bgcolor="#ffffff" border="0"><tr><td class="gray" align="center" width="3%" height="17">1</td><td class="p14" align="left"><a name="1109759344">[/url]<font color="#0000cc">“孟母堂”事件进程 </td></tr><tr><td></td><td class="f14" align="left" width="97%"><table style="TABLE-LAYOUT: fixed; WORD-WRAP: break-word"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87%" border="0"><tr><td class="gray14">2006年7月10日《东方早报》报道“孟母堂”,由此引发媒体热议; 2006年7月14日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派人至家中质询,家长们说明这是家庭自主学习模式; 2006年7月17日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派人至家中下发告知单,告知:“孟母堂”属非法教育机构,从事的是非法教育活动,应停止非法行为; 2006年7月19日家长以《孟母堂违反义务教育法吗》一文,致函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进一步陈述事实; 2006年7月24日上海市市教委发言人对此发表谈话,并给媒体发文,又列举出“孟母堂”的“错误”: 1、违反办学许可的有关规定; 2、违反《义务教育法》的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3、违反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 而且在媒体上称将在9月1日前叫停“孟母堂”; 2006年7月28日政府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以有人告发非法办学为由来检查厨房卫生及保姆的健康证; 2006年7月31日家长们发表了“孟母堂家长声明”,准备以法律手段维权; 2006年8月7日一警察至家中,调查住家主人身份证号码。 2006年8月18日松江区教育局又至家中,要求:9月1日前适龄儿童应该到学校上学; 2006年8月23日教育部法制处副主任张文在上海为教育部门负责人作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专题辅导报告时表示,全日制私塾不符合新的《义务教育法》,把《义务教育法》解释为《强制教育法》,明确否定孟母堂。又引起媒体对新的《义务教育法》立法精神和中国教育改革方向的大讨论。 2006年8月24日家长吕丽委就上海市松江教育局7月17日的“行政告知单”,向上海市教委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消“告知单”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至此,孟母堂事件正式进入法律程序。 2006年8月26日香港凤凰卫视“双喜一虎一席谈”栏目就“孟母堂私塾式教育该被取缔吗?”,正反双方展开激烈的争论。 2006年8月28日家长代表周应之拜访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和有关人士作了沟通和交流,双方对即将实行的新的《义务教育法》的理解及是否允许“在家学习”仍然存在分歧。教育部门表示9月1日需要向适龄儿童的家长宣传新的《义务教育法》,周应之表示欢迎他们来家中作客,并建议:或者组织家长会,请教育局有关人士参加,共同学习新的《义务教育法》;或者组织家长到教育局,参加新的《义务教育法》的学习讨论。具体形式待定。 2006年8月29日上海市教委政策法规处约见行政复议申请人吕丽委,以确定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并了解相关情况。  、、、、、、(待续)     〔作者:孟母堂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1422更新时间:2006-8-28文章录入:admin〕 上一篇文章:孟母堂家长声明 下一篇文章:孟母堂行政复议申请书   </td></tr></table></td></tr><tr><td height="17"></td><td></td></tr><tr><td height="17"></td><td align="left">作者: 60.211.222.* <font class="gray12" color="#666666">2006-9-2 22:25   <a class="t" onclick="ResetReplyTitle('1','“孟母堂”事件进程');" href="http://post.baidu.com/f?kz=130315174#sub"><font color="#261cdc">回复此发言[/url]  http://post.baidu.com/f?kz=130315174</td></tr></table>此帖由 huge57 在 2006-09-18 21:54 进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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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06-9-20 22:48:25 | 只看该作者
楼主是袁博士吗?有个事情想请教下,您那边还收不收孩子?是怎么收费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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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楼主| 发表于 2006-9-21 13:13:22 | 只看该作者
老鱼儿+2006-09-20 22:48+pid982969-->引用: 老鱼儿 @ 2006-09-20 22:48 [url=redirect.php?goto=findpost&p=982969">查看原帖[/url]  楼主是袁博士吗?有个事情想请教下,您那边还收不收孩子?是怎么收费的?谢谢。
我现在想收能与小女(7岁)一起学习的同龄或稍大的孩子,但我的要求较高,能在英语、中文和数学上跟得上我女儿,以便一并教学。具体讲,应有较好的早期教育、英语能至少跟得上PETS1、中文能学《资治通鉴》、数学进入初中代数和平面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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