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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关于所谓差生的管教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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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3 13:40: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一线教师在教育学生时可以引用,家长、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中小学校长应当谨记!大家以为然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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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7-11-19 19:48:0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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