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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yava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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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次允许个人开办私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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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3 08:32:33 | 只看该作者
这是很奇怪的事情。

首先《义务教育法》,仅从标题上看,这应该是管义务教育的事情。
前贴里义务教育的定义: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根据这个定义,私人开办私塾显然就不属于义务教育,既然不属于义务教育,“私塾”就不应成为《义务教育法》管理对象,《义务教育法》也不应将之纳入“义务教育”的管理范围。

或者,再一个思路:如果《义务教育法》将私塾作为管理对象,那么是否暗示“私塾”也是义务教育的一种形式?是否国家行政应该拨款给“私塾”?

按正常的法理逻辑,将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形式、教育资源纳入国家管理,在类似《发展教育法》、《鼓励教育发展法》则就可以顺理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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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06-12-4 08:13:13 | 只看该作者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
如仅仅根据上述文字进行推理,那末,仍无私塾的地位。
至少,全国迄今尚无一家私塾是真正合“法”的。现今的法只承认根据现有学校体制由民间出资兴办,教学大纲等管理要求和程序仍为原有体制,实际上不允许有不同教育体制的存在,拒绝多元化和多样式的教育。这是中国教育缺乏真正的教育改革、落后于世界先进教育国家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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