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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用药不当致耳聋患儿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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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9 11:24: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用药不当致耳聋患儿获赔偿 http://www.jkb.com.cn/trsweb/Detail.wct?SelectID......D=2580&RecID=18 2006.08.23 6版 卫生与法 编辑:徐晓宁 作者:陆建辉    ■基本案情  2005年2月的一天,年仅3岁的小小因上呼吸道感染到A医院就诊,医生给予阿米卡星、庆大霉素等进行治疗。几个月后,小小的家人发现其听力下降,便带小小前往上海就诊,被诊断为“双耳极重度聋(药物性聋可能性大)”。经治疗后,小小的听力状况未见明显好转,其父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医院赔偿其各种经济损失27万元。  当地法院受理这起医疗纠纷案件后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医院一次性赔偿给原告小小医疗费等费用26万元。  ■法庭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市医学会对该争议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鉴定结论分析认为,“患儿因感冒、发热、咳嗽到A医院诊治,医务人员违反《常用耳毒性药物临床使用规范》的相关规定,为患儿使用耳毒性药物(阿米卡星、庆大霉素),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医方过失与患儿耳聋存在因果关系。本病例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对此,A医院不服,申请进行再次鉴定。省医学会组织的再次鉴定认为,患儿因患上呼吸道感染,多次肌注丁胺卡那霉素及庆大霉素,每次剂量偏大、时间较长。因此,患儿双耳极重度耳聋与应用药物有因果关系。该医疗行为违反《常用耳毒性药物临床使用规范》及《江苏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通知)》中“禁止乡村医生对14岁以下儿童使用耳毒性药物”的规定。患儿属双耳极重度耳聋,无其他导致耳聋因素可证实。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法官经审理认为,鉴于两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患儿的双耳极重度耳聋不良后果完全是被告医院的医生违反禁止性规定用药不当所致,并且未将患儿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如实进行告知,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当事双方经法院调解,完全按照自愿协商原则,对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费用进行了调解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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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9 11:28:3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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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9-19 11:31:00 | 只看该作者
阿米卡星、庆大霉素 等氨基糖甙类抗生素是导致耳聋的常见西药,应尽量少用。另外喹诺酮类抗生素(名字多数叫“XX沙星”)副作用也比较大,常导致心肾损害。我近日接手治疗一个患前列腺炎的病人,就是服西医开的芦氟沙星一天后就出现致失眠、心悸、胸胁满闷、尿频尿急等毒副反应。我叫其用炙甘草、绿豆、黑豆煎水频饮解毒,并施以中药,2天后就改善症状。此帖由 杏林春晓 在 2006-09-19 11:31 进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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