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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离婚了,该如何养老?】 [打印本页]

作者: 江湖    时间: 2006-8-18 21:14
标题: 【离婚了,该如何养老?】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有效保护了离婚双方的利益。但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适用范围是哪个群体呢?根据《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三、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上述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可知,领导养老保险金是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才“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如果“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是不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的,顶多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但现实生活中,如果男女双方离婚,且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法定条件下,也就是双方仍有工作能力期间,法院却要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纳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样做是否合理呢?我认为不合理。因为:一、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法定条件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如果达到上述条件,即使按月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丧失劳动能力后也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二、人为的延长了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有可能导致参保人员到了丧失劳动能力后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是在制造社会矛盾。不访举一例:如果甲某,男,31岁毕业参加工作(企业)且已结婚(另一半属公务员,不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工作后参加社会保险并缴费20年,但婚后感情不合而离婚,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之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进行平均分割,也就将甲某已缴纳的20年用费判定为只缴纳了10年。这个时候甲某也51岁,如果甲某当年再婚,生活9年后再次离异并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平均分割,且将丧失工作能力了,则甲人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实际为29岁,只因两次离婚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实人为判定为14.5年。根据《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之规定,甲某的晚年生活只能当乞丐了!我的说法是否正确,请各位网友评论评论,这可关系到每年几百万感情不幸而离婚人员的晚年生活!
作者: klcz2002    时间: 2006-8-18 21:33
报送全国人大, 他们是饱汉不知饿汉饥
作者: 心眼不够用    时间: 2006-8-20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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