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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关于修改《教师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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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3 20:39: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鉴于《教师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我们强烈要求修改《教师法》,理由有四: 一、《教师法》没从实际情况出发,规定什么“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教师法》第六章第二十五条)大家想想看,这是不是很不切实际。政府财政经费是非常有限的,有些地方甚至是非常拮据的,教师队伍又是那么庞大,让教师工资高了,就意味着公务员的工资不可能拿太多。邓小平告诉我们,要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所以,让公务员先富起来是理所当然的事,因为制定政策法规的人可都是公务员!——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已是过分,还来什么“或高于”! 二、《教师法》忽视了历史,也没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纵观历史,教师基本上是属于下九流的,什么时候他们的薪俸束修高过官吏们平均收入水平?什么时候“穷酸”两个字不是跟“教师”的称谓形影相随的?跟过去比,现在教师的状况好了很多;跟现代许多人如山区农民、下岗工人、路边行乞的人来比也是要好许多。所以,《教师法》没有必要设那么一些硬性规定来维护教师的利益!最近,胡总书记发表了讲话,号召党员要保持先进性。我们的公务员群体中,党员占了绝大多数,当然也要保持“先进性”—— 要求他们每一个在每一方面保持先进性可能有些困难,但让他们在工资福利方面保有“先进性”,他们还是会很乐意也很轻易就能做得到的。“再苦不能苦干部”,杂文家早就这样说过 三、《教师法》是特定时期头脑发热的产物。当时由于某个深孚众望的领导人对教育的重视,提出“百年大计,教育为本”、“优先发展教育”等理念,全国跟着热衷于谈教育,比如当时厦门市政府就提出“若干年以后,厦门教师的职业将成为最令人羡慕的职业之一”的豪言壮语(若干年以后的今天,厦门教师的职业非但没有成为“最令人羡慕的职业之一”,反倒成了怨言最多的地方,稍有能耐的教师纷纷跳槽离去,一些别无选择的老师只好到政府门口去静坐)……《教师法》就是那个时候的产物,现在已经是事过境迁,《教师法》已远远落后于时代,哪个地方还把《教师法》当回事,一些地方公务员工资已超过教师工资的一倍!法律的威信、法律的尊严都哪里去了!既然法律不能约束当官的去遵守它,那只好委屈法律去迁就这些当官掌权的人。 四、《教师法》给地方政府出了难题,也容易影响安定团结的局面。公务员的工资水平比教师高是个难于改变并且是个普遍的事实,没有《教师法》时候,一切好办,教师只有自认倒霉的份儿;现在不一样了,教师们拿着《教师法》,嚷着工资要向公务员看齐(还不敢说要“高于”),喊着政府要依法办事——看看,这不给政府出了很大的难题吗?有法不依,置法律于不顾,其后果是不仅在百姓中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而且严重损害政府的形象:试想一下,政府(其本质是政府官员)都可以不遵守法律、不依法办事,还能要求谁来遵守法律法规,大家都不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岂不乱了套!虽然政府可以用许多名堂、名称来掩饰公务员高于教师的收入的事实,但这只能糊弄目不识丁的山区老农,怎能瞒得过有文化、有素养的广大教师呢?随着公务员与教师工资差距的拉大,教师群体的不满情绪越来越大,这种情绪即使被压制得住,谁又敢保证它不会影响到教育事业、不影响到学生思想情感以致造成没法弥补、不可收拾的后果呢? 基于上面四个理由,我们建议全国人大修改《教师法》,比如可以把《教师法》第六章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改成“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或“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的30-60%” 甚至改成“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的10%”等等,这样给地方政府留出的足够大的机动空间,地方政府就不再犯难,教师们也不再会拿着《教师法》闹事静坐罢课了!至于我们教师的利益,就把它搁在一边吧:我们这些当教师的所受到的侵害太多了,再多一次又算得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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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6-5-28 10:56:39 | 只看该作者
确实是这种情况,许多政策形同虚设,当前国家的问题不是法律不健全,而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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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6-5-28 11:17:20 | 只看该作者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说白了,人的本性都是自私的如果能够换位思考问题,偶相信说出的话会是比较客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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