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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另一番尴尬:国家赔偿,中国人为什么不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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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3 11:06: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另一番尴尬:国家赔偿,中国人为什么不精神?  佘祥林“杀妻冤案”既出,举国震惊。到 2005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为止,佘先生枉坐了3995天牢狱。不日,该案将在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一个无罪的人等待宣判无罪。此前据新华社的消息称,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初步估算佘祥林的赔偿金可能在22万元左右。11年牢狱之灾,可能换来22万元所谓的“国家赔偿”,赔多赔少,自在人心。 然而,由于这种赔偿没有任何精神层面的意义,难免同样让国人伤感。精神损害赔偿兴起于民事侵权领域,随着二十世纪人权与国家理论的发展, 保护人格尊严、重视精神损害的赔偿已经成为各国国家赔偿法重要的价值取向。虽然自2001年后中国确立了民事赔偿方面的精神赔偿制度,但是中国的国家赔偿 制度,亟待改进。举例说,由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缺失,几年前轰动一时的“处女嫖娼案”受害人麻旦旦最后得到的赔偿金不过74.66元。关于国家赔偿的标准和 计算方式,在《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受害人麻旦旦身心俱疲,然而这点赔 偿还不够她买套《心灵鸡汤》以寻求自我慰藉。中国的《国家赔偿法》从1995年1月开始正式实施,至今已逾十年。承认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对公民可能造成的伤害,当说这是中国社会的一个进步。然而,推敲其条文及内涵,不得不说这部赔偿法让中国人尴尬——它负责救济的中国仿佛是一个没有精神 世界的中国。道理很简单,它没有规定任何“精神赔偿”。为什么中国的国家赔偿法里没有精神层面的意义?如果我们按照常识推理,一个国家没有精神赔偿可能涉及下面三个原因:其一,这个国家的公民没有精神。如果公民们的精神世界原本不存在,那么就不会有什么精神可能被损害。没有被损害与被侮辱者,精神赔偿自然无从谈起;其二,这个国家的公民有精神,但是公民们的精神坚不可摧、牢不可破。既然任何国家机关与国家工作人员都不可能对其造成精神损害,自然也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其 三,这个国家的公民有精神,但是他们的精神为国家所有。因此,国家对其造成损害时国家可以不予以赔偿。换句话解释,既然公民们的人格、理想、信念等思想情 感之所有权归属于国家,同体间赔偿自然于理不通。如同“以眼还眼”一词所指,它并不主张一个人拿自己的左眼赔偿自己的右眼。显而易见的是,以上的推理已不适合二十一世纪、处于大转型时代的中国。中国人是有“精神”的,而且必将越来越“精神”!我们因此有理由说,在民权意识日重的中国,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国家赔偿不但不完整,而且显得有些不合时宜。中国人应该学会计算自己的幸福。举 例说,《国家赔偿法》中 “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面临质疑。首先,我们假设一个中国人一天平均工作时间为8小时,一位被错误投 进监狱的公民每天服刑时间为24小时,因此他有16小时没有得到赔偿;同样,还应该算上其节假日“加班坐牢”所拿的双倍或三倍薪水。其 次,从时间计算上有必要参考相对论。爱因斯坦当年为了让门外汉更好地理解他的理论,于是打了一个形象易懂的比喻:当你把手放到炉子上一分钟,你感觉过了一 个小时,而当你和一位漂亮姑娘在一起坐一小时,好像只过了一分钟。这就是相对论。(“Put&nbspyour& nbsphand&nbspon&nbspa&nbsphot&nbspstove&nbspfor&nbspa& nbspminute,&nbspand&nbspit&nbspseems&nbsplike&nbspan& nbsphour.&nbspSit&nbspwith&nbspa&nbsppretty&nbspgirl& nbspfor&nbspan&nbsphour,&nbspand&nbspit&nbspseems& nbsplike&nbspa&nbspminute.&nbspThat’s&nbsprelativity”)爱因 斯坦以人的心理感受设喻,向人们生动解释了存在于物质世界的时间差异。今日,它同样适合解释国家赔偿法里的时间问题。笔者以为,中国的国 家赔偿法仅以“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赔偿”,与不考虑精神损害赔偿如出一辙,归根结蒂这都是忽视了中国人的精神世界,忽视一个人面对火炉与漂亮姑娘时在心理 感受上的巨大差异。佘祥林身陷牢狱的11年时间,如同在炉子上烤了11年,显然,其相对时间远远漫长于在围墙之外工作、放牛、过黄金周、男欢女爱或者在网 上灌水所花费的相对时间。人是有精神的。人类存在于一个无法脱离精神的世界,“唯物主义”一词自诞生之始更像是一个悖论,因为“主义”这 个词缀本身便是精神层面的。人类的思想、行为与日常判断,都会或多或少受到个体精神指引或外部精神力量的感召。人们在物质上的冲突,除了必要的生活物资争 夺之外,更多是精神层面的冲突。一个国家的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造成损害时,精神层面的损害多半也是不可避免的。精神损害必须得到赔偿,这是一个国 家进步与文明的标志。它首先是有和无的问题,而不是多和少的问题。由于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中没有精神赔偿,佘祥林的索赔之路大概只能在既有 法律框架下按“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赔偿”。眼下有读者担心佘祥林索赔之路将多艰辛,因为佘祥林要等待司法机关确定自己是否有违法行为,而不是独立的调查委 员会。然而,笔者所能想到的,却是另一番尴尬:在中国还没有精神赔偿的2005年,佘祥林终于领回一大堆“按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的赔偿,如同一位农民工 从包工头那里要回了11年发一次的薪水,而他的工作是替人坐牢,每天24小时,节假日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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