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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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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事情真相,给乐乐一个公道,声援签名活动 (为人父母的请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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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04-12-8 22:59:06 | 只看该作者
看了这些相片,让人真是难过透了!想哭~~,这些老师所谓的教育者是不是没有孩子啊,为什么不站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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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004-12-8 22:59:43 | 只看该作者
太让人心痛了,好好的小孩子交给幼儿园,怎么会变成这样?!一个班有两个老师、一个保育员,这三个多小时都上哪去了?没有丝毫责任心,这家幼儿园是怎么管理的?徒有虚名。一定要追究责任,不能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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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04-12-8 23:00:46 | 只看该作者
愿我们的社会少一些这些不负责任的人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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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楼主| 发表于 2004-12-8 23:02:32 | 只看该作者
乐乐母亲昨天晚上发的贴:<font face="宋体,verdana, arial, helvetica">到现在为止,我的女儿乐乐离开我已经有5天了我一直都沉浸在悲痛中不能自拔甚至到现在都不能接受这么残酷的现实可是今天我稍稍平静了些来上网表述我的一些想法我认为这是女儿给我的力量也有好些朋友给我发来安慰的话语我在此对大家表示深深的感谢可是居然也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在以各种马甲、各种面目来质疑我的身份来用语言怀疑事件的真实性我相信我的女儿她在天之灵会给我力量和支持会让妈妈给她讨一个公道的今天还有好多来慰问的朋友告诉我现在外面有幼儿园的人在散布各种谣言来污蔑我和我的亲人以此来推卸他们应负的责任我不怕因为我的女儿在天上看着呢朗朗乾坤事实的真相不是你们哪个人三言两语就可以掩盖的谁要是说了昧良心的话是要遭天谴的3号傍晚我女儿孤单的走了那晚下的雨就是老天爷在为她哭泣那些别有用心的人你们就尽情的表演尽情的掩饰也尽情的污蔑吧我不再象原来想的只追究你们的民事责任了我要你们所有责任人都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以此来告慰我可怜可爱的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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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楼主| 发表于 2004-12-8 23:04:04 | 只看该作者
部分法律人士对某幼儿园发生幼儿呕吐事故的意见 近日,我市某幼儿园因老师的严重失职,发生了一幼儿死亡的严重事故,对此,我们深感悲痛,在出事幼儿的家长悲伤欲绝的时候,作为一个局外人,我们提供不了更多的帮助,为了对幼儿的在天之灵有个交待,我将我所了解的整个事件的经过编成一个案例发到一个专业法律网站上,征求法律界网友对此事的一些看法,限于对事件的了解都是旁听之言,帮本案例可能有部分不实之处,仅此作为一个法律案例供大家讨论。现将原贴及部分法律界网友的回贴转贴如下: 主贴:幼儿在幼儿园死亡,当班老师是否可以定罪12月3日下午3点多钟,某幼儿园当班老师(女,20岁左右)在给幼儿上课时发现班上少了一名学生,经查找,发现幼儿睡在床上,头旁全是呕吐物,已呈窒息状态,该老师惊慌失措,赶紧打电话向园长请示该如何处理,并对幼儿床上呕吐物进行清洗,后园长赶到后将幼儿送到医院,经医院抢救两小时后不治身亡,医生结论为呕吐物堵住呼吸道至窒息死亡。此外,该幼儿为一4岁小女孩,出事前几日感觉身体不舒服,吃饭较慢。出事当天,当班老师为早点休息,催促幼儿快点进食,吃完饭后即要求幼儿上床休息,在睡觉期间,幼儿曾经难受而咳嗽,老师对其进行斥责,要幼儿赶快睡觉,不要影响其它幼儿的休息。按相关规定,老师在幼儿休息期间,应每半小时进行巡视一次,但在出事期间,幼儿有呕吐现象,并难受得把被子蹬掉,但当班老师没有发现。另该幼儿园为一台资私立幼儿园,当班老师为园内正式在编职工。请教各位,当班老师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应构成何罪?  网友回贴一:我先说几句,不对的地方大家可以讨论商榷~~  一,该幼儿园教师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过失致人死亡是指因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死亡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使他人死亡。这种行为须具备三个要素: 1、行为: 即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行为人实施这种行为可能是故意的,但对结果可能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根据客观形态,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或者不作为。 2、结果: 即发生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就本案而言,该幼儿园老师是属于具有特定职责的幼儿监护人员,同时制度也规定了其应当半小时巡视一次,及时发现幼儿的情况,发现幼儿的患病,及时进行医治,以免贻误治疗时机。但该教师本来应当履行的工作,不知道处于何种原因,没有履行,而没有发现幼儿在中午呼吸道被异物窒息的所出现的情况。该教师可以说在主观上表现为疏忽大意。同时由于该教师的疏忽,没有及时发现,丧失了对幼儿的救治时机,客观上造成了幼儿死亡的结果, 对于幼儿自己因呕吐造成呼吸道堵塞,应该属于一个意外事件,如果该教师能够切实履行职责,早期发现,早期救治,即使不能救治过来,那是因为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此情况下,幼儿园教师是可以免则的。可其并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因为疏忽大意,没有及早发现幼儿的情况,及早送医院治疗,以致造成幼儿死亡的后果,应当依法承担其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网友回贴二: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当班老师构成的过失致人死亡。 首先从主观方面来说,他是过失的,小孩有病他作为老师有义务去看管,同时他对小孩子的病是认为没有什么大碍的。他是属于过于自信的。 从危害结果来看,已经造成了他人的死亡。 从因果关第系来看,死亡是由于老师的过失行为引起的。 不对之处请各们指教。   网友回贴三:主观上该教师实施了失职的行为,即使非失职造成的幼儿死亡,该教师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并给予一定的处罚,正如~海子~所说:“对于幼儿自己因呕吐造成呼吸道堵塞,应该属于一个意外事件,如果该教师能够切实履行职责,早期发现,早期救治,即使不能救治过来,那是因为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此情况下,幼儿园教师是可以免则的”,但事实上该教师并没有切实履行职责,并且发生了幼儿死亡的客观事实。 我认为:应经医学对幼儿的死亡和死因进行鉴定和分析后,进行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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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发表于 2004-12-8 23:05:36 | 只看该作者
逝者已矣,生者何堪?校园伤害屡见不鲜,呼吁立法才是我们要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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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2004-12-8 23:17:53 | 只看该作者
支持乐乐的父母,一定要让他们还乐乐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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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发表于 2004-12-8 23:20:18 | 只看该作者
支持,一定要为孩子讨一个公道, 孩子,不能这样不明不白的就走了, 现在,很多所谓的老师素质太低,大学没有毕业,没有一点做父母的经验和阅历,就开始做幼教老师, 在它们的眼里,这只是一个职业,而且是一个轻松容易赚钱的职业。 孩子送到这样的幼儿圆(哪怕收费在高),真的很令人不放心的。 另外,一定要冷静的收集证据, 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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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发表于 2004-12-8 23:48:27 | 只看该作者
我们都是由孩子的人,失去孩子的痛苦我们最理解。一定要给孩子讨还公道!同时担心,类似这样的幼儿园,类似这样的幼儿园老师还会不会继续戕害我们天真无辜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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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发表于 2004-12-9 00:06:41 | 只看该作者
多可爱的孩子!哪个父母能承受这样的打击!
为什么总是等事情发生了再想如何补救?为什么不能防患于未然?
失职的幼儿园老师应该站出来承认自己的失职,接受应承担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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