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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震动中国 : 豆腐渣学校倒塌不见水泥是泥巴 尸堆满地哭断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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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5-17 20:18: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震动中国 : 豆腐渣学校倒塌不见水泥是泥巴
尸堆满地哭断肠

四川都江堰因古人李冰建造的水利工程而传颂千古,但却经不起一次世纪地震。如今清清江水不再,换来了受难者的血水和泪水。在都江堰多家倒塌的学校,一具具小孩尸体铺满整个操场,部分已经发胀发臭。绝望的家长呼天抢地,令人更难以接受的是,倒塌的瓦砾全是豆腐渣般的松散泥巴。

四川直击

本报记者昨日清晨抵达距离成都三十公里外的重灾区都江堰市,目睹很多死者的尸体在雨中被停放在马路边,成群的民众因痛失亲人情绪崩溃,到处都能听到撕心裂肺的哭喊声,有人相拥而泣,有人由于悲伤过度需要搀扶。

六百师生仅百人生还

记者首先到达伤亡最惨重的聚源中学,在地震中,这座四层高的教学楼不堪一击,全幢倒塌,全校六百名师生,至今只有一百人被救出。

「又是死的!」由解放军组成的搜救队和部分师生共千人,连夜搜救失踪者,但掘出的都是一具具灰头土脸、满身血污的尸体。当在场医生证实被救出者已经死亡,附近的人员都不禁沉默片刻,然后又忍着泪水送走。一名母亲一遍一遍地呼喊着女儿的名字,哀伤和无助的声音令人心酸。

由于死者太多,遗体只能暂时放置于学校操场内,部分有帐篷遮掩,部分只能「席地而卧」,从白色的裹尸布上,渗出血水,发出阵阵异味。血水混上雨水染红了整个操场,触目惊心,很难想像这曾经是个欢天笑语的地方。

「呜呜……压下来的都是泥巴,根本不是水泥。」一名家长向记者哭诉,她的儿子被塌下的瓦砾活活压死,她质问「中学附近的其他大楼都没倒,为甚么学校的建筑就如此脆弱?」是否有人偷工减料,祸延下一代。

「为甚么建筑如此脆弱


聚源中学的谷校长哽咽表示,灾难发生时他正在学校大楼内办公,一千多名孩子正在教室上课,「一些孩子跑掉了,但更多的孩子……」

四川地震中倒塌的学校特别多,记者又来到都江堰市向峨乡中学。这里所属的村庄几乎已被夷为平地,中学内四百二十个师生被活埋,只有二十多人逃出,目前已掘出一百多具尸体。

「这里有人,快来!」现场所见,即使地震已过了一天,但仍有些学生从瓦砾中用最后一道气拚命求救。由于大雨,加上余震不断,抢救过程也险象环生。昨午,都江堰再次发生一次六级以上强烈余震,整个破败的校园在风雨摇摇晃晃,令救援被逼暂停数分钟。(星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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棠棠妈 + 2 + 2 希望重建时不要再有这样的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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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8-5-18 13:18:14 | 只看该作者
不知经过这次地震后,豆腐渣工程是非会少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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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8-5-18 14:46:17 | 只看该作者
总是用血的 教训,人们才会惊醒!可怜的 孩子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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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8-5-18 19:13:57 | 只看该作者
......

[ 本帖最后由 天问 于 2008-5-19 12: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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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8-5-18 19:43:13 | 只看该作者
这首歌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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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8-5-18 20:24:43 | 只看该作者
zt法律咨询:地震是免责理由吗?


法律咨询:地震是免责理由吗?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05/18/content_8197665.htm
随着汶川大地震抢救工作的积极推进,如何运用法律的方法和途径解决有关善后问题,正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事情。昨天,就地震中一些违章建筑和“豆腐渣”建筑倒塌致人死伤、财产毁损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事,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尹田教授,他认为,地震并不能免除上述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赔偿
责任。
    记者:尹教授,您好。针对汶川地震中倒塌的一些重要的公共建筑,如果将来能够确认这些建筑属于违章建筑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建筑,建设方、施工方等相关主体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尹田:违章建筑和质量不合格的建筑,从出现之日起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即存在一种不应当存在的危险。这种危险是建设方、施工方等相关主体已经预见或者应该预见到的。在地震发生时,这种危险就客观地转化为致人损害的结果。对于由此产生的损害结果,相关主体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记者:地震是人类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您如何理解这一规定?     尹田:不可抗力作为一种免责条款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民法设置不可抗力制度的宗旨在于排除行为人的过错。因此,运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行为人的行为是正常的。行为正常因不可抗力而出现不正常结果的,行为人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行为不正常因不可抗力而出现不正常结果的,属于意料之中的事,行为人有过错,必须承担责任。     基于这样的理解,我们不难发现,在行为人违章建造建筑物或者建造质量不合格的建筑物时,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属于不正常,出现倒塌或其他安全事故只是这种不正常行为的正常结果而已,并已经为行为人所预见到。因此,行为人应该对违章建筑和质量不合格建筑因地震倒塌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     记者:您的解释澄清了一种误解,许多人本能地认为,地震是不可抗力,地震造成房屋倒塌致人损害的,相关主体不需要赔偿。     尹田:准确地说,地震这种不可抗力造成房屋倒塌致人损害的,能不能免责,要分对象而论。对于合格建筑物而言,可以免责;对于不合格建筑物而言,不可以免责。当然,这里还涉及到房屋质量是否合格的证明问题,但这只是一个技术问题,可以通过现场检测与鉴定解决。     记者:如果建筑本身没有质量问题,而仅是违章,您如何确定相关主体的赔偿责任?比如汶川地震中倒塌的一些校舍,就超过限定的层高。     尹田:违章建筑,撇开建筑质量是否合格这个问题不谈,肯定不符合某些特定要求,否则就不能称之为“违章”建筑。如一些行政法规规定特定建筑物不能超过一定的高度,就是为了保障发生意外危险时可以及时疏散人员,防止因人员过多、拥挤而无法疏散。从这个意义上说,违章建筑本身隐含着一种不符合特定要求而产生的“扩大损失”的危险。在因地震因素介入而倒塌致人损害时,这种危险同样地转化为现实损害的扩大。因此,违章建筑人同样要对地震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曾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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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nbard + 2 + 2 谢谢让大家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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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8-5-18 20:33:10 | 只看该作者
这是原来建筑市场监督的权责不相称的后果。原来建筑市场管理一向是政府直接的微观管理,而管理部门质监站向来只有权力没有责任,因此只从管理中捞好处,而不承担任何责任,施工单位又唯利是图,再加上以前的设计对抗震并不十分重视,所以造成了这样的后果。现在不会了。
应该追究责任,只是物是人非,太难了。因为倒闭的倒闭了,改制的改制了,退休的退休了(以前对工程质量并不是终身制的)。
对天问转的歌的看法是:那是一个心理变态者写的,以偏概全,漠视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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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8-5-18 21:03:5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 天问 的帖子

反对,这首歌词,反对,反对,反对!!!
地震是暴露了工程中的问题,我们的国家也的确有很多问题
可为什么不看看这几天成都的治安,看看都江堰在地震首日的水价,看看那些正在为灾区作出努力的人们
秋后的帐是一定要算的,但反对这样的歌词
就好象他自己不是中国人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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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8-5-18 21:30:23 | 只看该作者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第5.2.1条 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中学、中师、幼师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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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8-5-18 21:44:32 |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总是在悲痛的时候才发现问题的存在
发了财却致死人的人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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