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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水] 儿子今天开学了,我们已经上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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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2-25 11:23: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天,儿子背着书包,踏着昨晚开始下的满路的积雪,去上学了。

看起来,孩子还没有玩够(很讨厌上学)。

山东今年 政策 很多,例如作息时间等等都规定的很细。

不知道能不能让孩子对学习有点兴趣。

而我们也上套了,天天要围着孩子转起来。

教师布置的作业孩子要做,家长要批,甚至还要给孩子出题。

最烦人的是,“错一改五”,孩子和家长都烦,就是不明白为什么老师不烦?

就是不知道省里为什么不禁止这个??

[ 本帖最后由 rzwllgt 于 2008-2-25 11:2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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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8-2-25 11:55:10 | 只看该作者
早就上套了,恐怕要解套得好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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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8-2-25 12:08:05 | 只看该作者
错一改五是指错一道题要罚做五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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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8-2-25 12:14:12 | 只看该作者

发几个山东教育改革得文件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育
质量的意见
鲁教基字〔2008〕1号

各市教育局:
自2001年我省开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积极努力,开拓进取,实验工作进展顺利。但是,当前课程改革实验仍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我省基础教育的质量和水平,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深化课程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1.充分肯定课程改革取得的成就。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是世纪之交基础教育领域的重大改革,是一个影响深远、任务艰巨的系统工程。经过几年的努力,我省的课程改革实验取得了显著进展,新课程理念已得到广泛传播和积极实践,有效推进课程改革的工作机制得以建立,有利于教师成长的教研、培训活动广泛开展并取得明显成效,教学方式和学生的学习方式发生了可喜的变化,课程资源建设和管理工作取得切实成效,促进学生和教师发展的考试评价制度开始建立。课程改革正推动我省基础教育发生着深刻的变化。
2.增强深化课程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当前,基础教育已经进入内涵发展的新阶段,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是摆在全省教育工作者面前的首要任务。课程改革是教育改革的核心内容,是素质教育由外延到核心突破的关键环节。课程改革的深入进行,对于实施素质教育,推动科学发展,提高教育整体水平,实现“科教兴鲁”和人才强省战略具有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全省广大教育工作者要进一步提高对深化课程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推进课程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扎实推进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二、落实课程方案,加强教材管理,完善三级课程管理制度
    3.认真落实国家课程方案。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省定课程计划组织教育教学,开全课程,开足课时。任何地方和单位都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普通高中要在开齐开全必修课程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开设尽可能多的选修课程,满足学生对课程多样性、个性化的选择需求。
4.依据课程标准组织教学。课程标准是教材编写、教学、评估和考试命题的依据,是国家管理和评价课程的基础。学校要严格按照各学科课程标准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增加难度和降低要求,课时安排和课程评价要符合课程标准的要求。
5.加强地方课程建设。实行统一与分散相结合的地方课程管理办法,根据学生的生理特点、心理特点、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将安全教育、法制教育、环境教育、传统文化、人生指导等内容作为必修课列入地方课程,并分年级统一安排课时。
6.积极推动学校课程建设。学校要正确处理好学校课程与国家课程、地方课程的关系,成立学校课程开发委员会,制定学校课程开发与实施方案,引导教师科学设计学校课程与教学方案,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课程保障。学校课程不得编写教材,但可以开发讲义。要坚持学校课程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制度。对在全省具有推广价值的学校课程,经过论证和审查等程序,可提升为全省的地方课程。
7.加强教材管理工作。各地要完整转发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不得增减内容。教材选用必须在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范围内,按照以市为单位选用、报省里核准的程序进行。规范教材选用工作,增加省级教材选用的宏观调控,逐步形成我省的主流教材。相关部门要加强课程资源的研究与开发。
8.充分利用校内课程资源。加强图书和教学仪器管理与使用效益,改革仪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图书馆、实验室、网络教室等教学仪器设施面向全体学生开放的制度,充分发挥学校人力、物力、信息等各类资源的最大效益。
9.大力开发校外课程资源。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与家长、社区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密切的联系,发挥家长委员会、社区委员会的积极作用,为学校提供各种支持。充分利用科技馆、博物馆、自然与人文环境等校外课程资源,积极寻求科研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的支持。
三、强化课程实施,加强教学研究,提高课程实施质量和水平
10.提高教学效率和质量。加强对教育教学规律和学习规律的研究,以教育科研指导和优化教学活动,让学生始终保持学习的浓厚兴趣和动力。要切实转变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学生的学习方式,积极研究有效教学措施,切实实现减负增效。
11.切实加强中小学德育课程的教学。积极改进中小学德育课程的教学方式,采用中小学生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方式进行教学,把传授知识同陶冶情操、习惯养成、道德素养与民族精神培育等有机结合起来。改革德育课的评价方法,实行以日常行为评价和考试成绩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提倡开卷考试。开展丰富多彩的思想道德实践活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
12.加强体育、艺术课程的开设和体育、艺术活动的开展。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配齐体育、艺术课师资和体育、艺术设施,确保体育、艺术课和体育、艺术活动落到实处。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体育、艺术活动,培养学生科学的锻炼习惯和锻炼方式,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学生良好的艺术素养。通过开展每天上下午各30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等方式,大力实施“阳光体育运动”,确保学生每天集体体育锻炼不少于1小时。认真落实《国家学生体质建康标准》,按照标准测试学生身体素质状况,高中学校招生要参考初中学生的体育测试成绩。
13.创造条件保障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开设。端正对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认识,按照规定课时,采取有效措施开足开好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保证不走形式和过场。开展以“课题研究”为载体的研究性学习活动,小学生通过小观察、小展览、小制作、小报告和小论文等形式开展探究学习,中学生每学期应完成一个课题的研究性学习并形成研究报告。切实加强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活动的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有2处固定实践基地和若干处非固定实践基地,学生(小学三年级以上)参与项目生均达到2项以上。普通高中要有4处固定实践基地和若干处非固定实践基地,学生参与项目生均达到4项以上。
14.切实加强技术课程的开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国家规定课时,开设好信息技术课程。要通过学农、学工和劳动实践等活动开展劳动和劳动技术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劳动习惯、一定的劳动技能和尊重劳动的良好风气。普通高中要遴选培训师资,建设信息技术专用教室和通用技术实验室,配备必需的教学设施,切实保证技术课程的开设。
15.加强选修课程的管理。高中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更多的选修课,为学生的自主选课提供科学指导。市、县(市、区)和学校不得为学生集体确定选修课程,不得将学生自主选课变为集体必修。高中指导学生选择发展方向不早于第二学年末,高中结束课程不得早于第三学年第一学期末。
16.精选布置课内外作业。课内作业可设置基础型、技能型、创新型等若干类型,引导学生分层次选择完成;课外作业可由知识型、活动型、实践型、探究型、开放型等组成。要遵守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课外书面作业总量,避免搞“题海战术”。书面作业要降低难度,提倡布置探究性、实践性的家庭作业。
四、创新机制,整合资源,推进校外教育和实践活动的开展
17.坚持书本知识和实践学习的统一,加强学生的校外学习实践活动。校外教育与实践活动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立足于丰富学生阅历、锻造学生个性、增强实践能力、培养创新精神,切实组织好国家课程需要在校外实施的有关内容,并统一纳入课程实施计划;组织学生广泛开展基于兴趣与爱好的学科拓展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读书成长、自然观察、社会考查、科学探究、参观游学等自主学习活动。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小学生不少于10天,初中生不少于20天,高中生不少于30天。各地要充分认识校外教育与实践活动工作的重要性,转变观念、创新机制,建设实践基地,整合有效资源,充分发挥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和社区委员会的作用,大力推进校外教育与实践活动工作的开展。
18.大力开发建设校外实践教育基地。认真落实青少年学生综合实践活动基地等校外活动场所建设规划,结合课程改革,加强开展融德育、环境教育、科技教育、素质拓展和综合实践活动为一体的素质教育基地建设。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和艺术馆等公共设施开展校外学习实践活动。要加强与社区的密切合作,使丰富的社区资源成为中小学生校外实践的重要阵地。
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实施新课程的能力和水平
19.明确教师的角色定位。各地、各学校要根据新课程的要求,通过制度引领教师实现自身角色的转化,履行新的教师职责,使教师既是课程的实施者,又是课程的开发者和建设者;既是学生学习的指导者、引导者,又是学生学习的促进者、参与者和合作者;既是学生的良师,又是学生的益友。
20.完善培训机制,改革培训模式,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完善“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培训机制,省、市、县负责本级骨干教师和培训者培训,学校以校本培训的形式完成全员培训。改革培训模式,积极推进现代远程培训。整合县级教师教育相关资源,实现本区域教师培训、教研、教科研、电教等相关部门和机构资源整合,上挂高等学校,下联中小学校,使县级教师培训机构成为“小实体、多功能、大服务”的现代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
21.加强以校为本、研训一体的教研培训制度建设。要建立和逐步完善以课程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以课例或案例为载体,以自我反思、同伴互助、专业引领为基本要素的校本教研培训制度,引导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学会把问题转化为课题,学会解决实际问题,提升专业素质。有条件的学校还要积极建立与省内外名校、名家的联系交流学习制度,实现高层次的专业引领。要推动建立基于网络的教师校本研究培训机制和成长机制,营造浓厚的学习研究氛围,努力把学校建成为学习型组织。
22.科学核定教师编制,严格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按照课程方案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配合编制部门深入进行调查研究,科学核定中小学教师编制,努力解决农村教师结构不合理的问题。指导学校科学设岗设编,合理配置教师,切实纠正升学考试科目超编、非升学考试科目缺编的现象。严格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建立科学的、正常的教师补充机制,严禁使用代课教师。
23.加强校长培训工作,提高中小学校长的管理水平。启动齐鲁名校长建设工程。加强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和提高培训。各市、县要结合实际启动本区域的名校长建设计划。
24.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我省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继续实施齐鲁名师建设工程和年度教育创新人物评选,同时,积极推进全省中小学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加强班主任培训、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培训和心理健康教育的培训。重点面向乡镇以下中小学教师开展省级培训,每年培训5000名农村骨干教师,大力促进城乡教师队伍均衡发展。
25.鼓励教师自我发展。适应地方课程、学校课程和选修课程开设的需要,培养一专多能、复合型的教师,实施“齐鲁教师课程拓展计划”,提倡、鼓励并支持教师在开设一个专业课程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开设第二或更多课程。实施“齐鲁教师读书计划”,定期向教师推荐若干必读书目,鼓励中小学教师大量阅读优秀图书,提高教师的人文素养和职业素养。
六、深化评价考试制度改革,构建符合素质教育的评价体系
26.完善以素质教育理念为核心的教师评价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树立科学的教育政绩观、评价观,建立有利于促进教师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提高的科学的教师评价体系,综合考虑师德表现、工作态度、专业发展、工作量、工作难度和工作实绩等方面科学评价教师工作,不得单纯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高低评价和奖惩教师。
27.完善学生评价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建立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重在过程性评价的评价机制。建立和完善学生成长记录制度,加强对学生课堂提问、作业展示、实践活动、标志性成果等过程性资料的积累,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过程性评价,充分发挥评价的激励、导向、诊断、矫正功能。
28.严格按照课程标准要求对学生进行学业评价。学生学业成绩评价实行日常学习评价与期末考试评价相结合的评价办法,日常考试实行无分数评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期末考试应由学校自行组织命题、并进行对评价结果的分析。学校、班级不得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不得按学业成绩排列学生名次。除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研机构不得统一组织面向学生的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
29.改革和完善中小学招生制度。坚持小学就近入学,初中划片招生的办法。积极推进高中招生改革,实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和初中办学水平综合评价制度,以学业考试取代升学考试,以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采取多种方式录取新生,逐步扩大高中招生的自主权。严格考风考纪,认真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七、加强监督和管理,为课程改革创造良好的实施环境
30.进一步加强对课程改革的领导。各地要强化课程改革的政府责任,形成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协作机制,在经费投入、办学条件、教师编制、评估督导、成果奖励等方面制订和完善配套措施,建立起有利于推进课程改革工作的长效保障机制。
31.进一步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强化督导评估在实施课程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中的保障作用,加强对学校课程实施的刚性管理,将课程改革实施情况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各级政府的督导评估工作中。建立山东省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估制度,开展对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的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纳入规范化学校验收的重要标准,监督和规范学校的教育教学行为。同时,强化随机督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32.建立全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开展全省中小学生学习质量和心理健康状况监测试点工作,了解和掌握学生的身体健康水平、学业成绩、综合素质以及影响学生发展的教育环境等,通过试点逐步建立科学化和规范化的教学质量监测评估制度。
33.进一步加大课程改革舆论宣传。组织开展深化课程改革实施素质教育的大宣传、大讨论,通过学习、宣传、讨论,不断更新教育观念。认真总结课程改革工作的先进经验,及时发现、表彰和推广课程改革先进经验和优秀成果,为课程改革提供典型示范。加强与新闻媒体、家长等社会各界的沟通和联系,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课程改革,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人才观,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形成推进素质教育的良好氛围。



二○○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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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8-2-25 12:15:13 | 只看该作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初中学生
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
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8〕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实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实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精神,从根本上改变以升学考试分数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和《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一)实行初中学生学业考试制度。初中学生学业考试是初中学生学科学习目标评价的主要手段,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目的是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学生在学科学习方面所达到的水平。学业考试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并建立学业考试的各项工作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考试组织、成绩管理的制度化、信息化、规范化。学业考试成绩应根据各学科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确定合格标准。提倡使用等级制表达学业考试成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据考试成绩给学校和学生排队或公布名次。
学业考试的命题应根据学科课程标准,加强试题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的联系,注重考查学生对知识与技能的掌握情况,特别是在具体情境中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杜绝设置偏题、怪题。要建立和完善命题工作机制,落实命题人员资格认定和动态管理制度、试题征集制度、命题与审题分离制度、阅卷质量过程监测制度、试题评价反馈制度等,确保试题质量。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和信息技术可作为考试科目;理、化、生实验操作、艺术、综合实践等可作为考查科目(省提供一套参考性试题);体育与健康可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要求实施测试。
学业考试方式可根据考试的具体内容采用纸笔测验、听力测试以及口试、实验操作等多种形式;纸笔测验也可采取闭卷、开卷或开闭卷结合等不同形式。
(二)实施初中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科学评价制度。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以《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中提出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目标要求为基本依据。评价结果包括等级和综合评语二个部分。等级可用优、良、中、差或A、B、C、D…的形式表达(其中道德品质、公民素养指标,只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二个等级);综合评语要概括反映学生的发展水平和发展特点,既要充分反映学生的优点和进步,又不回避学生的缺点和问题,做到具体、亲切、中肯,充分体现对学生的关爱和对其健康发展的期盼。
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要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学校组织实施,一个学期或一个学年为一个评定时段。坚持内容全面、主体多元、方法多样、注重过程、结果客观的原则,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健康发展、和谐发展。同时,各地要将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标准、评价办法向社会公示、公布,评价结果根据需要向学生公示。公示时间应在5天以上,公示无异议方可记录,并力求评价结果的科学和公正。各地可参照《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基础素养评价方案(试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等普通高中课程改革配套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力求评价结果的科学和公正。
(三)建立和完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长档案。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初中要为每个学生建立成长档案。档案包括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级、综合评语以及初中阶段发展的突出表现(或标志性成果)等内容。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制定统一的学生成长档案格式规范,研发配套电子管理系统。要严格规定学生发展标志性成果的种类,对可能加重学生负担和大量占用学生校外活动时间的项目(如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结果等),不作为标志性成果和认定特长生的依据,不与升学挂钩。信息技术作为学业考试科目后,其他任何单位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标志性成果,不与升学挂钩。
(四)实施初中学校素质教育工作评价制度。素质教育工作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更新教育理念、实施国家课程标准和课程方案、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制止学生辍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既能横向分析学校现实的工作情况,又能纵向分析工作进展。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方案,并广泛征求意见,在社会上公示、公布。
二、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是:以初中学业考试取代升学考试;以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录取新生取代单纯以中考成绩为依据录取新生;全面实行在评价基础上将招生指标的半数以上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政策;继续推行多种方式录取新生;进一步扩大高中招生自主权。
(一)以学业考试取代升学考试。初中学生学业考试成绩,既是九年义务教育的终结性考试,也是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新生的依据之一。实行学业考试制度后,各市应取消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初中学校也不得另行组织毕业考试。
(二)以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录取新生。普通高中可以以学业考试成绩为主,将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级作为重要参考录取新生,也可以将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级作为高中录取新生的限定条件。以学业考试成绩为主、将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级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的地方,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级在招生录取时的权重不低于20%。普通初中推荐指标生、职业高中(中专)录取新生,可参照上述方法。
(三)将普通高中半数以上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学校。从2008年起,各地要将普通高中特别是优质高中或省级规范化高中招生指标的半数以上分配到高中服务区内各初中学校;2010年起,各地指标生分配比例不少于招生总数的60%。指标生的分配原则,以初中毕业生人数和素质教育工作评价得分各占50%权重,具体分配方法由各市制定。
为充分发挥招生指标分配对初中实施素质教育的引导作用,提倡对指标生录取不设限制性条件。对录取指标生设限的,应以不同批次最低录取标准条件为设限标准。为保障选送指标生的质量,初中要根据学生报名情况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按照多于招生指标的一定比例向普通高中推荐。招收指标生的高中可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对初中选送指标生的质量作出评价,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将评价结果作为初中素质教育工作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据此增加或削减该初中的分配指标。
对在素质教育工作评价过程中或日常工作中发现有严重违背教育规律、违犯办学行为规定、加重学生课业负担、对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和引起严重后果的学校,要调减其指标生分配名额,直至完全取消其按照素质教育评价情况分配指标的资格,同时给予学校负责人以必要处分。
(四)除采用指标生审核录取外,可采用多种形式进行招生录取。一是统一招生录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在规定时间内,由高中学校根据初中毕业生报名情况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集中录取。二是推荐录取。初中学校可对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推荐,至少两名教师写出推荐信,由高中学校通过调查、面试、综合能力测试等方式考核后,予以录取。三是特长录取。特长生录取的主要依据是综合素质评价加特长考核。对于有特殊才能或潜能但无实证性材料的学生,高中学校应提供考生展示特殊才能的条件,并建立相应的组织对考生的特殊才能进行评定。四是划片招生录取。鼓励高中教育资源和普职比例相对均衡、高中段教育普及率高的地方,在认真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区域内划片招生办法,合理划分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招生服务片区,促进生源平衡,搭建竞争平台,实现办学效益的最大化。五是注册录取。部分普通高中和职业学校,可采取注册招生的方式,由初中毕业学生持成长档案,在规定时间内到校报名,由学校根据学生成长档案决定是否录取。
(五)扩大优质高中招生自主权。对办学水平高、有特色、在当地能起示范作用的优质高中,教育行政部门应扩大其招生自主权,在学校招生总数中安排一定比例,由学校自主招生。取得招生自主权的学校,要制定自主招生工作方案,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优质高中自主招生的比例,应不低于招生总数的5%,不高于招生总数的30%。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改革和完善评价与考试制度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工作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本地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阶段招生制度改革工作。各地要于2008年4月底以前将具体方案报省教育厅,经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已经在组织实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行“一评二挂”政策的基础上改革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的市,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尚未对初中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的,要从2007年初中新生起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到2010年(实行五四学制的到2011年)实现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改革目标。
(二)建立和逐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一是公示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公示制度,将初中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招生制度改革方案,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和评定结果,高中招生计划、录取标准、办法等向社会公示。二是诚信制度。建立初中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阶段招生录取的诚信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参加命题、审题、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普通高中要与初中和推荐生、推荐教师签订诚信协议,为推荐教师建立诚信档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高中的配合下对初中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质量、推荐生质量进行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三是培训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参与招生、考试管理和综合素质评价的人员的培训,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确保考试评价和招生录取的信度、效度、客观、公平。四是监督监控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初中学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以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监管。学生、家长、教师和社会各界对于发现的各种违规违纪现象可以投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处理和反馈。五是复查、复议制度。学生若对学业考试成绩或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结果存有异议,可直接向初中学校提出复议申请,学校必须组织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如学生对复议结果不服,可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相关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调查,及时处理。六是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初中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高中招生过程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涉及学校的,在对学校进行评先树优、年终考核、考点设置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的同时,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涉及教师的,取消年度评先树优资格和参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资格;涉及学生的,按规定处理。
(三)切实保障经费投入。各市、县(市、区)应当按照当地物价水平合理测算评价成本,将实施综合素质评价所需费用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确保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顺利实施。各学校要本着够用、实用、耐用的原则,为此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设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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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8-2-25 12:15:43 | 只看该作者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山东省普通中小学
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鲁教基函(2008)1号

各市教育局、莱钢教育处:
最近,我厅印发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鲁教基字〔2007〕20号,以下简称《规范》),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为抓好《规范》的贯彻落实,全面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全面提升基础教育办学水平和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规范》,深刻把握《规范》的精神实质
《规范》是在对近年来国家和省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将最基本、最体现素质教育精神、学校贯彻落实中最易出问题或偏差的要求做进一步明确后形成的,是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基本准则,是督导评估中小学素质教育实施情况的简明政策依据。贯彻落实《规范》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均衡分配和使用教育资源,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确保基础教育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和教师的专业发展,是教育系统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教育公平、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根本需要,是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也是一个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执政能力的具体体现。
各地要迅速把《规范》精神原原本本地传达到每一所中小学、每一位教职工及每一位教育行政干部,并通过举办学习班、研讨班、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抓好学习、讨论,务必使每一个基础教育工作者都能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完整、准确把握其含义,自觉在各自的工作中予以落实。
二、加大宣传力度,为贯彻《规范》要求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贯彻落实《规范》,需要学生、家长及全社会的大力支持。各地要高度重视《规范》的宣传工作。要积极协调当地宣传部门,充分发挥当地主流媒体的辐射作用,并通过致家长的一封信、发放明白纸等形式,向全社会及学生家长宣传,让《规范》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组织中小学通过校园电台、电视台、校报校刊、校园网、宣传栏等多种途径,向广大师生宣传《规范》及落实《规范》的重要意义。通过以上措施,让全社会及广大家长、师生支持《规范》的实施,营造全面贯彻落实《规范》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立即行动起来,将《规范》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
各地要在抓好《规范》传达贯彻的同时,切实抓好《规范》的落实工作。要加强对落实《规范》工作的领导,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精力投入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各地要尽快制定落实意见,指导、督促所属中小学根据《规范》修订和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将贯彻执行《规范》作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内涵发展的大事抓紧、抓好。要增强落实《规范》的自觉性和紧迫感,要立足于眼前,从纠正当前学校普遍存在的随意调整课时、学生课业负担过重、节假日加班加点等问题入手,切实解决好社会反映强烈的各种违规办学行为,建立起有效的《规范》落实机制。要按照《规范》的要求,尽快调整作息制度,确保从2008年春季新学期开学时执行新的学校作息时间。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对中小学贯彻《规范》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各地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寒假在即,抓好《规范》出台后的第一个假期的工作,有效制止各种违规补课、加班行为,是对各地、各级中小学的一个严峻考验。各地一定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制止假期乱办班、乱补课的违规行为,确保让全体师生过一个正常的假期。
各地贯彻落实《规范》的情况和寒假放假时间及有关工作的部署情况,请于1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基教处。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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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8-2-25 12:16:07 | 只看该作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
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
(试行)》的通知

鲁教基字〔2007〕20号
各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发展和教师的专业发展,提升基础教育办学水平和质量,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们拟定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规范》要求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内涵发展是当前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核心任务。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贯彻执行《规范》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内涵发展的大事来抓。各地、各中小学校要根据《规范》修订和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将《规范》要求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
二、加强监督检查,形成落实《规范》要求的督导评估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落实《规范》的意见,定期、不定期对中小学贯彻《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把监督检查情况纳入考核的重要内容,与评选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教育强乡镇、验收规范化学校、个人评优以及职务升降结合起来。市、县(市、区)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综合督导各地教育工作尤其是素质教育工作的重要指标,定期、不定期组织专项督导,并及时向社会公告评估督导结果。
三、加大处罚力度,及时制止各种违反《规范》要求的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教育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规范》的各种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学校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消先进称号、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对出现多个学校多次违反《规范》行为的县(市、区)、乡镇,要撤消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已经颁发的各种荣誉称号,已经被评估认定为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的,建议省政府撤销其称号。对因违反《规范》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学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或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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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5 12:16:41 | 只看该作者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

(试行)
一、办学方向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以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面向全体学生,为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发展奠定基础。
二、校务管理
2.实行校长负责制、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责任制。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校务公开。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管理学校。密切与家庭、社区的联系,建立社区教育管理机构,让家长、社区代表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学校日常教育教学。
3.完善学校常规管理,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涵盖学校全面工作、符合素质教育需要和学校实际的管理规章。建立健全各种管理档案。
4.坚持基础教育面向大众的性质,为提高国民素质服务,为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服务。注重教育公平,规范办学行为,按规定收费。坚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不举办“校中校”,不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未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举办实验班。
三、德育管理
5.将德育工作作为素质教育的首要任务,按照《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的要求,深入开展公民道德教育、民族精神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6.健全德育工作机构和德育工作制度,改进德育工作方法,充分利用校内外德育资源,寓德育于各学科教学之中,加强学校德育与学生生活和社会实践的联系,讲究实效,克服形式主义。教师实行一岗双责,既教书又育人,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的德育工作机制,把德育渗透到学校工作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
7.大力加强校园管理和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环境,力求净化、绿化、美化、秩序化、人文化、教育化,营造平安、文明、和谐校园氛围,使中小学成为弘扬正气、团结友爱、生动活泼、秩序井然的精神文明建设基地。
四、教学管理
8.落实课程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学活动,不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开展好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四个领域的教育教学工作。因地制宜开发学校课程,形成学校特色。
9.高中学校要建立学生选课制度,为学生自主选课提供科学指导。高中指导学生选择发展方向不早于第二学年末,尊重、保障学生通过选择课程实现选择发展方向和发展水平的权利,不强迫学生选择文、理或艺、体发展方向。
10.严格控制学生作息时间。走读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晚间、双休日和其他法定节假日不上课。学生每天集体体育锻炼不少于1小时。睡眠时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少于9小时,高中不少于8小时。寄宿制学校学生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21点,高中不晚于22点;早上统一起床时间,初中不早于7:00,高中不早于6:30。义务教育阶段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不早于7:30,上课时间不早于8:00。高中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不早于7:00,上课时间不早于7:30。
积极开展学生自主实践性学习。学生自习时间不分配到学科。按照规定安排寒暑假期和其他法定节假日,不利用假期组织学生到校上课或集体补课,不收费上课和有偿补课。
11.学生家庭书面作业实行总量控制。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除语文、数学外不留书面家庭作业,语文、数学书面作业每天不超过1小时;初中书面作业总量不超过1.5小时;高中布置作业要涵盖所有学习领域且总量不超过2小时。提倡布置探究性、实践性的家庭作业。
12.按照《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要求,改进教学方式方法,引导、鼓励和支持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小学生不少于10天,初中生不少于20天,高中生不少于30天。
13.实行校本教研制度,研究课程建设、课程实施和教育教学重点、难点问题,提高课程计划实施质量和单位时间内教学效率。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建立各种业务档案,充分发挥业务档案材料在教育教学、教研科研中的重要作用。
14.选用国家和省颁布的教学用书目录规定的教材。学校开发课程不编写和使用教材。不向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不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推销的省定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书刊和音像制品。
五、学生管理
15.在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一律实行划片招生,不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考试。高中坚持全面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将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依据,引导初中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关于规范招生行为的要求,不作违规招生宣传,不违规提前招生,不到规定区域外招收学生,不超出学校合理规模招生。高中不违背“三限”政策招生,不采取不正当手段招生,不接收已按规定程序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16.认真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建立科学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注册学籍,并及时组织注册信息的核对、勘误工作。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发现学生辍学,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并做好有关工作。
17.高中实行日常班和教学班双重班级管理模式。日常班班主任负责学生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学生基础素养评定等工作;教学班任课教师负责具体课程(模块)学习期间的学习管理。
18.严格控制班额。小学每个班级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高中日常班班额以50人为宜,最多不超过56人;教学班参照日常班班额和教师、教学场所情况合理安排。
19.健全学生管理和学生自治组织,健全学生管理制度。以《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加强学生日常管理,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积极支持学生开展有意义的社团活动,加强对社团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20.建立学生奖惩制度,鼓励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按规定处理和帮助犯错误的学生。对犯错误的学生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努力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义务教育阶段不开除学生学籍;高中不轻易对犯有严重错误的学生做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决定。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和复议等工作制度。
21.认真执行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建立家庭生活困难学生救助制度,帮助家庭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建立健全家庭生活困难学生救助档案。
六、教师管理
22.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基本依据,加强教职工思想道德建设,使广大教师能够遵章守纪,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备课、上课、布置批改作业、辅导学生和组织课外活动;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向学生推荐任何教辅资料;不搞有偿家教。
23.执行教职员工职业(执业)资格制度,实行持证上岗。重视教师培养和培训,制定并落实教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专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促进教师和其他专业人员教育观念、专业理论和技能的不断更新和提高,组织教师进修,开展校本培训和教研活动。
24.依法保障教师权益,不安排教师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上课,不安排教师辅导学生晚自习。
七、评价管理
25.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在中小学全面推行日常考试无分数评价。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其中,初中学生实行以学业考试和基础性发展目标为主要内容的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学校为每个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档案,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小学学生学业成绩评价实行日常评价与期末考试评价相结合的评价办法,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一般为A、B、C、D四个等级)。初中实行学业考试制度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制度,学业考试成绩和基础发展目标评价等级作为学生毕业和升学的主要依据。严格考试管理,不组织、不参加未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活动。
26.高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密组织学分认定、基础素养评价、综合实践活动评价和体质健康达标测试,客观记录、严格管理、及时上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中学建立诚信制度、监督举报制度、评价结果公示和复议制度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质量保障制度,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和不负责任的行为。严密组织初中学生学业考试和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不断加强考风考纪建设,认真处理违纪、舞弊、作弊工作人员和考生。
中小学校、班级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公布学生考试成绩、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等。
27.建立有利于促进教师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提高的科学的教师评价体系,不单纯以教学成绩评价教师。坚持内容全面、主体多元原则,综合考虑师德表现、工作态度、专业发展、工作量、工作难度和工作实绩等方面科学评价教师工作。
28.在客观分析学生情况下,评价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考查学生完成课程标准要求的程度和所用时间两个基本因素,不以考试成绩给教师排名次。实行结构工资制度的学校,不以考试成绩或升学率高低作为评价和奖惩教师的主要标准。
八、财务管理
29.认真贯彻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校经费收支、资金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如实提供财务资料。认真编制学校预算,依法组织学校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加强财务控制与监督,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30.加强资产和校舍档案管理。建立健全资产购入、使用、报废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按规定建帐、设卡,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保证帐、表、卡、实相符。按有关专业技术要求,对仪器、图书、设备等进行科学分类、编号、登记,定期定位存放,完善相关防护、维修措施,确保各类仪器、图书、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建立健全校舍档案,及时更新档案内容,保证档案资料齐全、完整、数据准确、绘图规范。
31.加强校舍和校园环境管理。按规定进行校舍的建设和管理,未经批准不随意改动校舍结构和用途,不随意改建、扩建、拆除、出租、出借校舍。按规定、标准要求,对校舍进行维护、维修和保养。建立健全校舍安全预警机制,定期对校舍进行查勘鉴定,发现险情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上级报告,争取尽快彻底解除险情。不使用D级危房。遵循校园绿化的宗旨和基本原则,提高校园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丰富校园园林景观,改善校园环境质量。
九、安全管理
32.根据国家《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建立校园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33.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加强教学安全管理,确保教学安全;组织学生户外活动要有安全措施;组织学生校外活动有安全保障计划。
34.定期对校舍、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防火、防盗、防坍塌、防触电、防溺水、防滋扰、防中毒、防意外伤害等措施落实到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35.加强门卫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和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建立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使用校车法定手续完备,制定并严格执行校车管理制度。
十、卫生管理
36.根据国家《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
37.将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作为卫生工作重点,全面推行学校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提高学校饮食卫生自身管理水平,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
38.制定突发性、群体性传染病和食物中毒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一旦发生群体性传染病和食物中毒事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39.高度重视健康教育工作,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工作计划,增强学生健康卫生意识,增加学生健康卫生知识,促使学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40.按照要求开展教学卫生监督工作,确保学生食堂、宿舍、教室和其他生活、教学场所环境卫生,空气、光照和学生坐姿、用眼习惯等符合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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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8-2-25 12:17:30 | 只看该作者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鲁教基字〔2007〕26号

各市教育局、莱钢教育处: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小学管理规程》、《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  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六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八条  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高中不超过50人。
第九条  学校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高中新生注册学籍时,如发现有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或属违规招生的,不予注册;高中新生超出规定注册时限还未注册的,不再注册。
第三章  转学与借读
第十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
第十一条  高中学生在市内跨县(市、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市级学籍主管部门确认、转入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等材料,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本省内跨市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由转出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须经接收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转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证明、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经我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级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
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经市、省学籍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须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接收的,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同意转入证明信》到转出学校换取学生档案,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入学。《同意转入证明信》由转出学校存入义务教育档案。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迁入本校学区内居住或其监护人在当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一年以上的转学学生必须接收。如果接收学校确有困难,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协调安排入学。
第十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时,应遵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
第十四条  经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学校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收学生借读。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中途到流入地学校就学但未办理转学手续的,按借读对待。
第十五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就读学校同意其借读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接收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借读,由原学校保留学籍,由借读学校负责做好借读生借读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及成长档案记录),并适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
第四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成年学生本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和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
高中学生第三学年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第十八条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
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十九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学校审查核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一条  高中学生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以信函等方式通知学生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答复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
第二十二条  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过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生返校的相关材料副本存档。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学校可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
第五章升级、跳级与留级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或留级。
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
第六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凡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义务教育证书。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基础素养评价合格、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按程序发给高中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义务教育证书和高中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加盖钢印,由学校发放。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
第二十八条  修业期满但未达到高中毕业标准的离校学生,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
第二十九条  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或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七章  学生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或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适当处分。义务教育段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高中学生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给予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给予高中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要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等工作制度,处分学生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相关学校要做好学籍变动的管理工作,确保该批学生具备义务教育学籍。解除刑事处罚、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章  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等有关标准,省教育厅负责编定主管单位代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定学校代码。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减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的,需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三十四条  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鲁教基字〔1992〕1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和外国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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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5 12:17:57 | 只看该作者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有关问题的
通   知
鲁教基字〔2007〕10号

各市教育局:
近几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一系列中考招生制度改革政策,加强了对招生工作的管理,规范了高中招生行为,普通高中招生秩序明显改善。但是,仍有部分普通高中存在未经许可异地招生、乱发招生广告、擅自提前招生,或采取减免学费、补助生活费、重奖考试名次靠前学生以及奖励招生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抢拉生源的现象。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普通初中的教育教学秩序,损害了教育形象,个别地方甚至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必须予以坚决纠正。现就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高中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普通高中招生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高度关注。做好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深入推进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维护普通高中招生秩序,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透明,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按照教育部《通知》、《指导意见》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鲁教职字[2006]5号)及我厅其他关于中考招生工作的规定要求,加强对高中招生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符合当地实际的招生工作方案,明确和落实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各单位及所属普通高中的工作职责,明确并严格执行各个工作环节和各有关单位的工作纪律。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与支持。今后,各市要按照鲁教职字[2006]5号文件要求,于4月30日前将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报我厅发展规划处,工作方案及配套政策文件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二、坚决制止招生工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
(一)普通高中不得违规进行招生宣传。普通高中不得擅自在公共媒体发布招生广告或向社会散发宣传材料。确需发布的,须按有关规定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不得到初中学校或学生家中进行招生宣传。严禁普通高中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布或宣传本校高考成绩或高考名次排列情况。
(二)严禁普通高中擅自提前招生。普通高中招生须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部署和规定时间进行。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因自主招生需提前的,招生方案须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严禁普通高中擅自扩大招生范围。公办普通高中(包括招收普通高中学生的高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范围由举办学校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民办高中招生范围,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普通高中跨县(市、区)、市招生的,须经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全省范围内招生的,须经我厅批准。
(四)禁止普通高中超规模招生。普通高中招生数量必须与学校规模和设备设施相适应,班额应控制在56人以下。
(五)严禁普通高中以各种不正当手段招生。任何学校不得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奖励考试成绩排名靠前学生等不正当手段招生;任何学校不得采取宴请或奖励初中学校班主任、老师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招生;严禁普通高中接收先期已被其他学校按规定程序和方法录取的学生。
(六)严禁利用普通高中招生乱收费。公办普通高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三限”政策,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学生学费、择校生择校费和其他规定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偿为招生学校介绍生源和组织报名。
(七)严禁公办普通高中容留、招收往届生复读。普通高中教育资源应当为更多青少年接受普通高中教育服务,不得容留本校往届生复读,更不得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奖励高考成绩排名靠前学生为手段,吸引其他学校往届生到校复读。
(八)严禁强迫学生更改报名志愿或强迫学生分流。普通初中应当按规定组织学生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为学生发放毕业证、准考证、提供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采取措施帮助学业成绩落后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防止学生辍学;引导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分流学生应当遵从学生的意愿,严禁学校强行分流学科学业成绩落后学生;要尊重学生的中招报名志愿,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迫学生更改志愿。
三、加大对招生工作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并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可分别对学校、对学校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包括对学校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对相关学生不予注册学籍考籍、撤销规范化学校资格、党纪政纪处分等。
(一)违反本通知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学校评优达标资格,已被认定为规范化学校的,撤消其称号。被撤消省级规范化学校称号的,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二)违反本通知第二部分第(二)、(三)、(五)条规定招收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不予注册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考籍。
(三)对违反本通知第二部分第(七)条规定的学校,视其容留、招收复读生人数所占比例,扣减其招收择校生的数量,直至取消其招收择校生的资格。
(四)对违反本通知第二部分第(八)条规定的初中,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取消评优资格、减少普通高中招生指标生数量等处罚。
(五)对违反本通知第二部分第(六)条规定的,参照《山东省中小学义务教育乱收费行为党纪处分暂行规定》(鲁纪发[2003]21号印发)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缴违规收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四、加强制度和能力建设,为规范高中招生行为提供保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围绕高中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初中学生学业考试制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学校质量评价制度、优质高中指标生分配制度、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和评估监控制度等等。通过制度建设,确保评价和招生工作的客观、公正、透明,防止腐败现象发生。要加强评价与考试技术方法的研究,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努力提高学生评价工作和高中招生及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要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严把学籍关。广泛利用基础教育管理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建立市、县、校三级学籍管理系统,对中小学学籍实行电子化、网络化管理,全面、准确地掌握学生基本信息以及流动情况,为高中招生提供信息支持。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查处违规招生行为。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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