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转贴来,如有不妥,斑竹删!!!!!
====================================
先是修改劳动法,减少裁员补偿金,现在又要减少公积金,真不知道是不是外企人太守法了,才会遭这种报应!
如果您同意本文观点,并愿意参加联合签名,请点击
http://freeonlinesurveys.com/rendersurvey.asp?sid=0d0zlj3a78jgjcf309056, 并
转发。
致: 北京市市长王歧山先生:
抄: 北京市中外企业联合会: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设限的意见
据北青报5月18日报道:针对北京部分企业尤其是外企每月公积金缴存多达近万元的现
象,昨天,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北京2007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
关问题通知,同时首次设立了公积金缴存“双限”,即2007年度北京各单位住房公积金
年度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同时月缴存额上限不得突破2,166元。
报道还称:据了解,近几年来,因为“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这条
规定,出现了一些效益较好的企业特别是外企大额缴存公积金的现象,甚至有的外企
出现了部分职工月公积金缴存额度过万元的现象,本来为职工购房谋福利的公积金成
了一些效益较好的企业为职工避税的出口。
也正是如此,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出台2007年年度(从2007年7月1日至
2008年6月30日)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规定时,同时出台了“双限”规定,以防止一些
企业利用公积金逃税。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文
件,2007年度北京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为8%,有条件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12%。而在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规定中,文件明确两
点,首先是“2007住房公积金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
是:3008×3×12%×2=2,166元(四舍五入)”,即按照2006年职工月均工资的300%分别乘
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2)确定;其次是“原则上不得突破住房公积
金缴存额上限”。
这将意味着从2007的7月1日开始到2008年的6月30日止,北京市任何单位职工公
积金缴存,在缴存比例不超过12%的同时,企业和个人月缴存总金额不得超过2,166
元。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起草行政法规,应当深入调查
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
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七十四条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
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也就是说,政府在出
台行政法规、规章的时候要广泛听取意见。
据说修订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生效,可我们并未看
到或听到任何相关的意见征集。以下报道可以看出,就连有关专家都持不同看法:
http://house.focus.cn/news/2006-11-27/258477.html
(Embedded image moved to file: pic32356.jpg)
今天北京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在每平米5,000元左右,就算不买家具电器及装
修,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标准最多90平米计算,一套房下来要450,000元。假定住房公
积金的上限维持在2,166元(为便于计算),需17年的时间才能依靠住房公积金挣够房
款。一名大学毕业生假定22岁,假定毕业后每月就能挣到9,024元的话,需到40岁才能
拥有这套住房。这还不算他够不够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以及能不能够一毕业就每月
挣到1万元钱。
如果是购买商品房,北京市四环以外的房价都在1万元左右一平米了。如果购买
100平米的房子,将花费一百万人民币。上述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须工作近38年才能靠
住房公积金挣够房款。而这时他已经该退休了。
建议一:政府不应对住房公积金设立最高比例或者不应当设立“双限”,因为在
过去的10年中,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对于缓解住房紧张、房价飞涨,在一定程度上保证
“居者有其屋”,对创造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促进的作用;
建议二:政府应当增加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透明度,采用听证等方式确定住
房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广泛听取意见后再作决定。同时加大对住房公积金使用的监管
等。
建议三:按照目前规定,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人一年只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
金,百姓感觉非常不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下力气解决目前百姓提取公积金不
方便的问题。而不应过多关注本应由税务部门关注和管理的职工纳税问题。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政府和人民所赋予的责任,认真研究如何“加强对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
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
例》第一章,第一条),进一步方便公民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防止陈良宇式的贪
污挪用的现象发生。而不应不务正业,一而再,再而三地关注理应由税务部门关注的
公民纳税问题,并将其纳入限制住房公积金归集的理由。我们不禁要问:是住房公积
金管理得太出色了?人手太多了没事可做?还是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门认为税务部门
的人都是吃干饭的,需要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帮助解决有关税务问题?无论如何由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任何规范公民纳税的规定只能显示政府行政管理的混乱和低
能。
如果是税务部门认为应当对住房公积金课以个人所得税的话,税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
《个人所得税法》的管辖范围,经过人大通过立法解决,而不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进行限制。这样的结果不能不让人们得出这样的结论:税务部
门想对住房公积金进行监管,而又不愿将税法中关于“福利不计个人所得税”这一条进
行删改,以免被责未“与国际接轨”,就出现了这种政府部门职能不清的现象。
对于中国企业职工退休前后的福利待遇的意见:
尽管中国目前的税赋已经跻身世界发达国家前列,但是福利水平却是相当低的。国家
从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后,已经把原来由企业和政府包办的生、老、病、死全部转
由社会和个人承担。失业的救济费只有几百元钱,还不易申请得到。退休金的计算是
依照退休当年的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最多只有千来元。医疗保障更是怨声载
道。
此外,由于财政部门将改革开放初期为外商投资企业规定的“提取职工工资的20%用于
员工福利”比例改为14%,并逐渐取消了。企业职工的福利已经少得可怜。如果员工非
因公死亡就更糟糕了,因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企业或政府买单的“抚恤金”早已无影无
踪了。当法规并没有赋予企业负担员工的福利与抚恤的义务时,企业不关注员工福利
以及不购买寿险也就并无违法之处了。
在我国福利制度如此落后,社会保障如此匮乏的情况下,很多人,尤其是工薪阶
层,都在指望今天的住房公积金除了能帮助购房外,还能够为失业,大病,子女教
育,赡养老人及今后的退休等做一点补充和救急。现在剩下的仅有的这点福利,承载
着百姓太多的希冀。对住房公积金加以限制非但不能缩小贫富差别,反而会给今后10
年后大批从外资企业退休的白领阶层造成生活上的巨大反差。这对构建和谐社会是非
常不利的。
事实上,今年2月份世界银行的一份报告指出,造成中国消费长期低迷的原因并不是公
民的高储蓄,而是工资水平跟不上经济发展速度。再看其他报道:来自央行的最新数
据显示:截至2005年12月,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经突破14万亿元,创造了历史新
高。
而在储蓄额不断攀升的同时,另一组经济数据显示,近5年我国居民最终消费率持
续走低。越来越富裕的中国人正在变得越来越不敢花钱,这个看似矛盾的经济现象耐
人寻味。
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第四季度关于“储蓄目的”的调查显示,居民储蓄的目的依次是“攒
教育费”、“养老”、“买房装修”。
近年来教育费用的持续攀升大大强化了居民的储蓄愿望,影响了城乡居民家庭的消费
倾向。据常州市城调队2005年的抽样资料,家庭培养一个大学生,19年共需投入基础
教育费用约13.1万元,比1999年的测算增加了5.1万元。
与此同时,不断上涨的房价已经超过了居民生活的承受能力。例如,目前在杭州、宁
波和温州的市区,一套80平方米的住房价格是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7.54倍,大大超过
了国际认定的发展中国家一般在4倍至6倍的标准。
另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80%以上的劳动者没有基本养老保险,85%以上的城乡居民
没有医疗保险。在群众看病贵、药品价格高等体制性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之前,谁
还敢随心所欲地花钱呢?(摘自《人均都是万元户百姓为何不花钱》北京青年报2006年
01月16日)
一方面外界普遍认为国人的收入水平还很低,中国的劳动力成本非常具有竞争力;而
另一方面,国家有关部门已将月收入1,250美元定义为高收入群体。如果我们仅仅依据
表面现象和眼前的利益做决策的话,这样的决策一定导致后患。
税务部门去年将年收入12万元定义为高收入群体,这意味着月提取2,166元住房公积金
的人基本上都是高收入人群了。据报道,截至4月2日,全国的申报人数接近163万,而
这只是实行这一申报制度的第一年。随着定义的进一步清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以
及老百姓的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一群体会逐年大幅提升的。我们应当抓紧出台政策鼓
励这些为社会作出巨大贡献的群体,而不应千方百计地限制和打压这一群体,现在的
做法与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力排众议,极力倡导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战略
目标是非常不和谐的。这与锦涛同志倡导的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是大相径庭的。因为
这163万不断增长的人群,囊括了业界的全部精英和社会的中坚力量。当我们的政策导
致这一群体在退休后得不到应有的福利保障,同时眼看着出台限制他们福利的政府官
员们退休后享受着退休前的所有待遇,他们的抱怨情绪将难以得到控制,并可能引发
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到了这一步,我们还有和谐社会可言吗?
由于我们实行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税率从5%到45%,工资越高,适用税率越高。举
例:当一个人的月收入(应纳税所得)不足3,008元(2006年社会平均工资)时,他的
月纳税金额低于115.80元。
而当一个人的月收入(应纳税所得)达到1万元(2006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时,他
的月纳税额达到1,305元。工资虽比前者高了3倍,纳税却高出10倍。
如果一个人的月薪(应纳税所得)达到2万元时,他的月纳税额将高达3,305元,比月
薪(应纳税所得)1万元的纳税人多纳1.5倍的税,年上缴个税近4万元。当他的月薪
(应纳税所得)达到4万元时,他的月纳税额将高达8,225元,比月薪(应纳税所得)2
万元的纳税人多纳1.5倍的税,年上缴个税近10万元。而比社会平均工资只有3,008元
的纳税人,多缴纳了70倍的个人所得税。
然而,在中国,纳税多的纳税人并没有比纳税少的纳税人多得任何利益和福利,尽管
他们无声地为社会做出了那么大的贡献。
此外,月薪不到3,008元(去年北京社会平均工资)的员工,其每月应缴纳的各项社保
费用不到318.84元, 占其工资收入的10.50%。企业同时还要为该员工缴纳相应的各项
社保费用983.62元,占其工资收入的32.70%。
当员工月薪达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及以上时,其个人每月应缴纳的各项社保费用以及
企业为其缴纳的各项社保费用都是按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缴纳的。一个人除了履行自
己的法定义务外,还同时帮社会供养两个人。而自己享受的社保福利却是与前者没有
太大区别。
目前中国社会中确实存在着严重的分配不公,这不单是指人们的收入有差距,而是指
存在着大量的、用不公正的手段获得的财富。严格地说,在机会公平条件下,正当所
得形成的收入差距不应算是分配不公。可是,在今天的中国,最让民众深恶痛绝的就
是那些贪污舞弊、强取豪夺的新权贵。一方面少数有权有势者凭借特权成为暴发
户,而千百万普通劳动者却被迫下岗失业,其基本生存权失去了保障。社会财富主要
不是集中到勤劳致富、艰苦创业、守法经营者之手,而是集中到了特权持有者、攀附
权势者、贪污腐败者、监守自盗者之手。有公正感的人不能不关心中国目前中下阶层
的艰难处境,对贫富悬殊的现状感到触目惊心。但解决贫富差距,绝对不是通过将高
收入人群的正当收入简单地平均给低收入人群就能实现的。
因此,中国今天的问题不是市场经济太自由化、竞争太充分,以致造成了两极分
化,而是行政权力、垄断和既得利益阻碍了市场的发展和自由、公平竞争的形成。分
配不公、贫富悬殊问题的总根源在于政治体制改革不到位,不在于新生的市场经
济,更不在于普通民众刚开始享有的有限的财产权和经济自由。中国的政治体制一天
不变革,社会不公就一天不能解决。不解决造成两极分化的根本制度因素,单纯地呼
吁公平分配就是一句空话。
如果政府官员离退休后的工资也按社会平均工资的基数计发;如果他们的住房也用他
们自己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来购买;如果他们看病也不再享受“公费医疗”而改为“医
保”;如果他们的个人收入也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话,他们出台的规定就一定会更理
性一些,更实事求是一些。
其实,我们从来没有要求“绝对的平等”,我们也一直拥护“打破大锅饭”。我们相
信,在我们这个社会上,从来就没有绝对的平等可言。任何一个国家也不可能通过“杀
富济贫”来缩小贫富差距。反而我们看到,象比尔盖茨这样的有责任的富豪越多,拯救
和帮助穷人的力量就越大。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人们靠自己的劳动和智慧致富,而不
是担心和害怕这部分人先富起来。中国的贪污腐败跟这部分人先富起来毫无关系,我
们看到的触目惊心的贪污腐败几乎全部发生在政府内部和国有企业。
在经济方面,平等权指的是机会的平等,即免于政府对个人通过自身的努力来追求物
质财富方面的任意限制。形形色色的空想家们常常想让现实世界屈从于头脑中的空想
世界,追求绝对的结果平等即为一例。极左的平均主义理想强调分配的均等性、人人
共享“大锅饭”,“均贫富”,似乎志在消灭人世间的不平事。其实是鼓励了人们的惰
性,鼓励了不求思进和社会的倒退。这种观念用静止的眼光来看待财富的总量,只关
心财富的分配,却不关心财富的生产和积累;它着眼于对现有财富之饼的分割,而不
是着眼于创造新的财富来使财富之饼不断增大。从这种理念的种种实践来看,强调对
财富之饼的平均分配,不但做不到绝对的平均,反而容易滋生和助长各种特权。这种
分配方式往往有两个显著特征,其一是在特权的基础上强调平均分配,即同等的特权
阶层享受同等的份额,而不同的阶层之间存在悬殊差异则被视为天经地义;其二是平
均主义的分配最终导致社会的贫困。所谓的绝对平等是典型的空想社会主义的产
物。这种念头想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不但无法实现,而且危害极大;不仅无助于克
服本来可能改善的不平等,而且被证明会带来更大、更有害、更令人不能容忍的不平
等和特权。
“平均”也许是最有影响和最有魅力的一种价值观,但却不是最有益的。绝对的结果平
等,本身就是永远不可能、也不值得去努力实现的空想。人的欲望是无限的,而满足
人们欲望的物质和精神产品是有限的。就如同你绝对不可能给每一个参加运动会的人
都奉送一个冠军的头衔,让第一名和最后一名都享有同等的待遇一样。在这个世界
上,多数的东西是稀缺的,只有在正当的竞争中取胜的人才有权利得到它。
早在井岗山时期,毛泽东就坚决反对绝对平均主义。他在红四军第九次党代会的决议
中明确指出:“绝对平均主义不但在资本主义没有消灭的时期,只是农民小资产者的一
种幻想;就是在社会主义时期,物质的分配也要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原则和工
作的需要,决无所谓绝对的平均。但是必须反对不问一切理由的绝对平均主义,因为
这不是斗争的需要,适得其反,是于斗争有妨碍的。”
毛泽东痛恨人剥削人的社会制度,但也承认社会主义阶段存在着差别,所以他坚持“各
尽所能,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他主张共同富裕,但容忍公平公正基础上的贫富差
别。
小平同志说过:“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是大家都拥护的新办
法,新办法比老办法好。人民的富裕幸福,是否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作为衡量做
得对或不对的标准。”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印度的英籍学者阿玛依·森(Amartya Sen)指出:“对于改善贫穷
人民情况的第一件事,是为他们争取平权(Equity)。如果贫穷阶层收入改善10%,富裕
的人生活上升15%,这对贫民便是大事,纵使这会使贫富更为悬殊。” 森教授的意思
是:在贫穷的发展中国家,富人更富,可能是他们投资的财富来源,如果富人肯投
资,穷人就会通过就业改善现有的贫困。所以,富人多了,不是坏事,是好事;富人
的财富可能正是穷人生活来源的一部分。他的观点,与邓小平“让一部分人先富起
来”的讲法是一致的。
以上引用的论点对于心存绝对平均主义观念的人来说,难道还不是重磅炸弹吗?
建议一:政府应当送主要领导干部参加清华北大的MBA与EMBA教育以提高他们的行政管
理能力。
建议二:政府责成劳动,财政,税务部门会同企业代表和专家学者认真研究一下企业
职工在职期间和退休后的福利待遇问题:哪些应免税,那些应征税,哪些应由社会统
筹负担,哪些应由政府及个人承担。
建议三:政府应当责成劳动和税务部门制定员工福利与工资的比例,这样才能使效益
好的企业能够依法为员工多提供一些福利,效益差的企业不至于有借口不为员工提供
任何福利。
建议四:政府官员的福利待遇及退休政策应当与百姓在计算方法上一致。以免引起民
众不满。比方说,税务部门曾提议企业的公车应纳个人所得税,民众马上就有反
应:政府官员的公车为何不纳个人所得税?当所有公民退休后的退休金都按社会平均
工资为基数计算时,民众看到的是政府官员退休后,部长享受部长级待遇,局长享受
局长级待遇,处长享受处长级待遇。这与共产党一贯主张的领导干部要“身先士
卒”,要与民众“同甘共苦”是不一致的。
对税务部门及税法的一些看法
一、如果税务部门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
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按时向
纳税人提供完税凭证的话,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据此按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就不会出
现虚假现象?而且如果企业或个人想通过住房公积金多得福利的话,就需多缴纳个人
所得税。这样不是反而促进企业和个人缴税的自觉性了吗?建议出台奖励政策以鼓励
企业和个人多缴税,缴实税,而不是用层层设卡的方法。应当对纳税多的个人在退休
和医疗保障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二、税务机关至今不给纳税人出具完税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于1994年1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并施行至今已有10多年了,税务机
关为何至今不能解决向纳税人出具完税凭证的问题呢?如果对于税务部门的这种违法
行为不去问责的的话,怎么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三、税务机关未能履行税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
分之二的手续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
定:“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时,应当按月填开收入
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我公
司去年的退款至今尚未退到企业的账上,此外,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时外籍员工的
税款不计算在内,这符合税法规定吗?
四、税务官员和专家一再强调现在的高税收政策是为了帮助“调整贫富差别”,因而对
高收入者多征收个人所得税。可是中国税法却对在中国收入最高的外籍人士大打折
扣。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外籍人士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除了象国人一样减除1,600
元的费用外,还减除3,200元的附加减除费(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2005修订)》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及第二十九条)。此外,他们在中国境内的
住房,交通,子女教育,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境内、外出差补贴, 探亲
费、语言训练费等等,全部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http://www.bjsat.gov.cn/contentpage/law1208.jsp
中国人咋就这么不值钱呢?外国人一个月上万元的房费和消费都可以免税,中国人就
连住房公积金都得封顶。这在中国加入WTO的今天,在外国公司一再强调要和中国公司
享受同等待遇的今天,我们还有什么理由继续让外国人享受“超国民待遇”?
为了外国公司的利益,有人还提议劳动部门将解雇员工的“辞退补偿金”也限制为以社
会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并写入《劳动合同法》,这合理吗?高工资的人往往在失
业后比低工资的人还难找工作,这一方面是个人期待值造成的,另一方面是客观现实
造成的:所有的组织结构(除了官僚机构和“大锅饭”企业)都是宝塔型的,没有一个
倒宝塔型的。职位越高,社会需求相应越少。在制定法规时,光听外资企业业主和资
本家的声音,不听大多数企业职工的声音,甚至以牺牲职工的利益为代价讨取投资者
的欢心,这合适吗?
税务部门应当下大力解决工资外收入问题,企业营业收入与个体业主收入分配比例
问题等。现在老师补课收入非常高,有时一天达万元(按每个学生由名师补课每小时
收费100元,每次2小时,每班30个学生,上下午各1班计算)。MBA及EMBA支付给授课
教师的授课费则更高。由于是现金交易。税务根本无法计税。很多个体经营者不计工
资或少计现金收入,个人及家族的所有开销都走公司,也无法正确计征个人所得
税。这两块现金收入及工资计算方法是目前个税逃税的大头。
建议一:国家应当统一国人与外国人的税率及税收优惠政策。以免有歧视国人之嫌;
建议二: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尽快解决国人收入申报制度以减少工资外收入的逃税;
建议三:尽快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将纳税人的福利与纳税多少相挂钩,以鼓励公民自
觉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建议四:税务机关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应当设立举报部门受理税务部门行政违法的行
为。
最后,我想引用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在北青报上的一篇文章《行政立法违法不仅仅
是“不正之风”》来结束本文:
“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近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指出,近些年来,个别部门和行业
为了部门或行业私利,通过多种手段,将自己不正当的利益通过文件、规章的形式固
定下来,堂而皇之地强制执行。作为行政监察领域的高层人士,屈万祥也坦承,“这种
不正之风的危害更大,治理难度更大”。
说“行政立法”危害更大,这是因为行政立法本身具有对象的普遍性和效力的后及
性,一旦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就会在一定范围内连续发生。套改培根《论司
法》中的一段名言来表述:如果说一次违法的行政执法只是污染了水流,那么违法的
行政立法却会污染水源。从这个意义上讲,行政立法比针对某一个体的具体执法行为
更具危险性和破坏力,赋予当事人以有效的救济途径是极其必要的。”
http://bjyouth.ynet.com/article.jsp?oid=20641791
我们希望与市长对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