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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法规界定学校安全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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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30 22:08: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新网9月22日电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广东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21日正式出台《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对以往学校安全管理上争论不休的一些责任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  据悉,《实施细则》条款内容的设定是广东省教育厅依据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结合广东省实际,历经两年起草制订而行。该《实施细则》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大中小学校。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学校负有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期间发生的学校有过错的学生伤害事故。据广东省教育厅有关人士介绍,按此规定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中小学校在新生入学时可以与家长或监护人协商确定住读学生在校住宿和学习期间离校外出活动的条件、时间和程序,明确学生在校外活动的责任。此外,未经学校组织,高等学校学生在双休日和节假日包车旅游、回家或到校外实习,由学生自行承担责任。  <font face="楷体"><font color="blue"> 《实施细则》明确了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具体被禁止的行为包括有:歧视学生或者使用有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语言;以惩罚为目的罚学生抄写课文、字词、站立、跑步等;殴打学生或者纵容其他人员殴打犯有错误的学生以及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font face="楷体"><font color="blue">   但学校按照教育教学管理的要求,在班集体或学校范围内教育和批评学生、公布学生成绩、公告学生处分,则属于正当的教育管理行为。   《实施细则》的事故责任者处理条例中规定,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过失造成学生伤害,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当年考核不合格;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造成伤害后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与此相应,学生家长或亲属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侵犯学校、教师合法权益的,学校也可依法索赔。  看到暴徒行凶,该不该让中小学生见义勇为?《实施细则》对此也作出规定:中小学校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救火、制止正在行凶的暴徒、跳入水中抢救溺水者等高度危险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可能接触爆炸、有毒、放射性等对人身健康有害的活动。  与此相对应,学校要组织师生开展火灾等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等以外其他事故的逃生避险及自救互救训练,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有条件的学校应开设游泳课,组织学生学习水中自救互救能力。但学生在校期间,未经学校组织,禁止到江河湖海、山塘、水库游泳或洗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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