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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天津清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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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地震迄今为止最感动的一个帖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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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主| 发表于 2008-5-18 20:10:24 | 只看该作者
官兵每人背两箱48瓶矿泉水上山为被困群众供水,自己捡路边空矿泉水瓶,喝剩水。

2008年05月17日 16:40新华网

四川绵竹5月17日电(记者刘永华、白瑞雪)截至17日,担负位于龙门山脉深处金花、清平、天池3个震中灾情严重乡救援任务的成都军区驻滇某炮团和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救援人员,已救治伤员300多名,抬出伤员几十名,并把2000多名群众安全带下山。

记者在随官兵上山的一段路上看到,巨石堵住了所有的道路,救援官兵只能从乱石堆里走出一条路来。在通向天池的必经之路上有一段悬崖,官兵们把脚放在不到半个鞋掌大的土窝里,把手当作钉子插在泥土里,贴着崖壁通过。

在向山乡突击的过程中,官兵们还为被困群众带去了几十吨的物资。每个战士背两件共48瓶矿泉水上山,配给他们自己的却只有1瓶。官兵们一路捡着路边的矿泉水瓶,寻找其中剩下的哪怕是一口水,也不愿喝带给被困群众的救命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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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楼主| 发表于 2008-5-18 20:11:04 | 只看该作者
阿姨快出去吧,这里太危险了!”中学废墟下女孩见到救援者第一句话




塌楼下女孩见到救援者第一句话:危险快出去

2008年05月16日 19:39中广网

中广网成都5月16日消息 (记者郭海涌 通讯员程莹报道)16日下午六点,记者采访武警总医院医疗队,主管护师张艳君告诉记者:灾区人民的坚强让她们流泪------

16日,救援队在德阳东汽实验中学将救援。地震发生时,这所学校正在上课,约有200名师生被突如其来的强震掩埋于废墟之下,四层高的教学楼只剩下几面隔墙。……随着72小时黄金时间的流逝,孩子们生存的机率在不断的下降,搜救队员在教学楼最左边的墙壁的夹道下发现有一个孩子还活着。

由于现场情况过于复杂,救援工作进展很艰难,约两个小时后,终于在上方用隔垫清理出一个开口,可以探进去半个身子。主管护师张艳君通过狭窄的空间,爬进去查看她的生命体征。当张艳君小心避开障碍物,探身进去给小静文注射止疼针时,懂事的小姑娘一滴眼泪都没有掉,刚一打完针,这个浑身是血的小姑娘用微弱的声音说出的第一句话就是:“阿姨快出去吧,这里太危险了!”听到生命危急的女孩说的第一句话就是关心自己的安危。张艳君的眼泪夺眶而出----

因为怕掉下的石块再次伤害到小女孩,搜救队员双手掏、肩膀扛等方式,又经过两小时的时间打开了通道,小女孩终于被抱了出来。全场人沸腾了,都为这个生命力这么顽强的小姑娘喝采!张艳君为她及时输上了液体,关节四肢科主治医师王明新立即为她检查伤情,对伤处进行清创、缝合及包扎,将小静文送上救护车转送至后方医院。

这个小女孩叫唐静文,她只有12岁。地震中,她的双下肢骨折了,但在救援队员的心中,她是一个顶天立地的女孩!

她的坚强使队员们被强大的精神动力所支撑着,一刻也不停止搜救,生怕因为自己片刻的休息让废墟下的生命被匆匆的时间抢走。目前,在另两处楼层的瓦砾下,又有4名学生被营救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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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楼主| 发表于 2008-5-18 20:12:02 | 只看该作者
从全国各地赶到汶川震区的搜救犬,已经连续工作多个小时,看到它们不知疲惫的在废墟上工作的身影;看到它们工作之余大口的喝水;看到它们在等待救援命令的间隙中躺下才露出的粘满泥土的爪子;看到它们安静的伸出磨破的爪子上药,你和我的心里是不是也一样的温暖和心疼,它们不仅为掩埋者带来了生命的机会,也为它们的同类赢得了尊严。感谢你们!
  
   在这个全民抗灾的时期,特开此帖,请别忘记我们忠诚的朋友——搜救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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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主| 发表于 2008-5-18 20:12:59 | 只看该作者
救出13个孩子的女教师袁文婷 青春定格在20岁


  在什邡市发生的多起教学楼垮塌事故中,师古镇民主中心小学校舍也遭遇了严重的破坏,3层的教学楼轰然倒塌,但师生仅伤亡10多人,该校一年级女教师袁文婷为了拯救学生,青春定格在了20岁。

  灾难发生时,教室里的很多孩子都吓得呆坐着,不知所措。为了最大限度的减少孩子们的伤亡,袁文婷一次又一次冲进教室,柔弱的双手抱出了一个又一个孩子。当她最后一次冲进去后,楼房完全垮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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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楼主| 发表于 2008-5-18 20:13:28 | 只看该作者
叔叔:我被埋在地下几天了?(感动中......)


叔叔:我被埋在地下几天了?(看完绝对令人震憾)
特写:“叔叔,我要喝口水”--四川绵竹县汉旺镇学校救援见闻  

被埋在废墟下20小时后,小女孩青青(化名)被救援人员救出,她感受到光线后的第一意识就是要喝水。  

青青是四川绵竹县汉旺镇武都教育中心的一名小学生,12日汶川发生地震后,距离汶川不到100公里的绵竹市也被波及。青青和300多名老师同学一起被埋在废墟下。考虑到青青内脏可能破裂,救援人员用矿泉水瓶盖子喂她水喝。青青一着急,从口袋里掏出2元钱,说:“我买一瓶行吗?”  

现场的所有人都哭了,是哭得那么难以掩饰的伤心。可怜的孩子,不是救你的叔叔阿姨们舍不得给你水喝,是怕你有生命危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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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楼主| 发表于 2008-5-18 20:14:13 | 只看该作者
父亲祖母用身躯顶住断梁保护2岁小女孩

2008年05月17日 09:31解放军报

5月14日晚上,趁着吃饭的短暂间隙,空降兵某团四连指导员余国防向全连通报:我们救出的那个两岁小女孩经过医护人员的全力抢救,已经安全脱险了。

5月13日下午15时30分,天降大雨,该团四连得知什邡市洛水镇一间倒塌民房内传出小孩哭声。五班班长何炎当即带上4名战士前往施救。赶到现场后,战士们听到废墟中传来非常微弱的哭声,马上甩开膀子挖掘通道、清除石块。经过40分钟的紧急挖掘,终于清除了表层建筑碎物。顿时,一幕感人的景象出现在战士们面前:

一个脸色惨白、目光呆滞的两岁小女孩在墙角舞动着小手,她身上压着一个面孔朝下的老妇人,老人身上还压着一个成年男子。男子全身几乎无一处完好,却生生顶住了塌下来的断梁;老人的头已经垂下没有任何反应,双手却紧紧将小女孩搂在身下……没有时间擦去夺眶而出的泪水,何炎赶紧上前将呼吸微弱的小女孩抱入怀中,跑步赶往灾区救护所。

据了解,那名老妇人,是小女孩的奶奶,成年男子是小女孩的爸爸。这一家三代的悲壮场景,感动和震撼了在场的战士们,传到部队后,更加激励官兵拼死奋战,尽快抢救出更多的被困者。(本报什邡5月15日电)(本文来源:解放军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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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楼主| 发表于 2008-5-18 20:14:47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九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二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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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楼主| 发表于 2008-5-18 20:15:29 | 只看该作者
[這篇文章最後由天津清羽在 2008/05/17 10:39pm 第 1 次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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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楼主| 发表于 2008-5-18 20:15:58 | 只看该作者
感动,深圳街头残疾乞儿捐款,老外给百元大钞,乞儿立马捐出,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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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楼主| 发表于 2008-5-18 20:16:33 | 只看该作者
5月14日,北川,晴

  不是亲眼所见,文字无法描述出震区的惨况。采访在眼泪中进行。

  14日凌晨,我们蜷曲在军车一角,与同车的20多名士兵一道,时睡时醒地经绵阳、江油、前往陈家坝。至此,我们已是两夜没有正经睡过,晚餐只能在成都火车站购买了几条巧克力。

  陈家坝大桥在地震中损坏,部队官兵准备步行进入,在这里,我们初见了地震的惨烈。

  早8点,我们与部队首长一行率先踏上前往北川的道路,近10点时,遇到从北川撤回的村民,他们都说前方危险,无法前行。



考虑到部队人员众多,先行的部队领导决定撤回,我们决定继续前行,留下另一人随部队采访。

  这一路,不停地有村民劝我们放弃,说北川有水库可能决堤,非常危险,每前进一步都让人感到危机四伏。道路损坏,我们不时爬山过河,路边不断有被落石砸废和被困住的车辆。携带的水只有两瓶、干粮只有几块巧克力,我们心里没有底,一路都是扶老携幼撤出的村民,村寨空无一人,家畜在公路上自由闲逛。山穷水尽之时,走过一段艰难的山路,12点40分,我们发现北川已经在眼前,这时我们已经走了22公里。

  北川几成空城,只有少数外出打工回家探望的当地人,其他只有各地赶来的救援人员。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我们遇到的救援队最远的来自天津,还有陕西。

  北川成为废墟,不是亲眼所见,无法形容。除了倒塌的,少数立着的建筑也是伤痕累累。整个县城内弥漫着一种难言的气息,一些房屋还在冒烟。街边很多来不及处理的遗体,惨不忍睹!

  最凄惨的一幕出现在曲山小学内。我们遇到一群正在施救的天津特警,铁一样的汉子痛哭流涕,我们进入倒塌的教学楼内,听到了稚嫩的声音喊着“救命!”在一处废墟中,一个男孩从地板下伸出四个指头,不停地呻吟。而5年级一班的张礼正坐在倒塌的教室门前,他的身下和身旁,都是同伴的遗体!见到我们,他伸出手,微微地叫着“叔叔救命!”在另一间教室,一个小女孩坐在地上,她说,不要救她,先救她的同学!

  记者无法抑制泪水,面对近在咫尺的孩子,我们无能为力,他们都被倒塌的建筑死死地压住,动弹不得。道路无法修通,没有大型机械进来,所有的救援人员都发现了他们,但只能暂时给他们水和食物,却无法施救。我们只能劝慰:“孩子别哭,节约体力,等我们再去叫人来。”

  我们不好在他们面前掉泪,转身冲到操场上,嚎啕大哭!

  孩子的呼救声鞭子一样抽打着我们的心。我们一路叫人,遇到了陕西消防官兵组成的救援队,忙把他们带入学校进行施救。不停地还有人向救援人员报告,幼儿园等处还有幸存者等待。

  进入北川,我们变得有点麻木,忘了自己一天半没吃到东西,忘了我们两腿都像灌了铅,就只想和救援人员一起,在余震中多尽一分力。本报专稿专图

特警无能为力放声大哭

  两天来,这些困在废墟下的孩子们已经见到了多名救援人员,除了家长、当地村民、救援人员外,也见到了来自天津的特警。

  200名特警于13日下午6点赶到现场救援,截至昨天下午2点,已经成功营救出困在北川县县城、景家村、苦竹坝水库、电站等地400余名被困人员。然而,却因为手上的施救工具只有铁锹和钢钎而无能为力。

  特警们对压在废墟中求救的孩子束手无策,他们不敢乱撬楼板,担心整幢楼垮塌下来;也不敢采取粗鲁方式实施救援。特警们无能为力,他们在安慰孩子的时候落泪了,在走出操场的时候放声大哭。

  村民哭喊“要与孩子死在一起”

  余运先、何家兴、朱运能等9人,皆是县城附近村子的幸存者,从第一天得知地震的消息,就在县城里到处乱窜,除了寻找自己的孩子和亲人,也积极地展开自救。

  也是从第一天起,他们就发现了这群被困在废墟中的小学生,他们找过民兵、找过第一批赶到现场的救援官兵。然而,一次次的希望,也带给他们一次次的失望。昨天下午,他们看到再次噙着眼泪离开的特警,再也控制不住,找来钢钎、千斤顶等工具,在废墟前哭喊着:“我们死也要和这些孩子死在一起!”一番努力后,他们不得不放弃。

  从重庆赶来北川的王川,原本来寻找在此打工的妻子,却惊喜得知妻子已经平安无事回到家中。但看到这番悲惨的场面后,王川想:“反正都来了,就帮忙做点事情。”于是,在救援的人群中,多了一个及时伸出援手的人。他从已经人去屋空的五金店找来千斤顶,一个人来到曲山小学施救。直到昨天下午,又一批来自重庆的特警赶来的时候,王川还在被困学生李月身旁忙活着。

  而前来寻找孩子的彭军,喊不答应11岁的儿子,就天天到废墟前转悠,一会儿拿根铁锹撬,一会儿拿个千斤顶撑。但是,成功的几率一直为零。

  救援队苦叹无大型设备

  昨天下午4点,一群来自陕西的消防战士,才进入北川县城,就被村民直接带到曲山小学。

  身穿红色救援衣服的消防官兵带着电锯、破坏钳等设备,在废墟前努力营救了一番,却仍然无能为力。一位专家在现场查勘了一番后认为,必须要大型的机器设备,先将已经变成废墟的楼房一层层揭开后,才能成功营救出被困孩子。但是,由于昨天的余震还是不断,进入县城的公路已经全部被大石和沙石阻断,县城前的大桥也不复存在,运载着大型机器设备的车辆根本无法开到学校前面。

  下午5点,我们离开现场时,这群消防官兵还在废墟前想办法。“绝不能让孩子们就这样被压着。”在出县城的道路上,几名头戴“咸阳消防”字样的陕西救援队员,正扛着一把大电锯前往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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