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孩子们天天健康快乐!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儿童 教育 英语
查看: 3118|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转贴] 关于言论自由(转自朋友博客)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4-21 22:09: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言论自由“我或许不同意你的观点, 但是我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我不记得是什么时候第一次看到这句话, 也不记得是谁说的, 甚至还很确定引号里面并不是我当年看到的原话。 但是我记得, 很多年前, 当我第一次看到这句话的时候, 我是被打动了的。 是呀, 让每个人来说出他们的想法, 让大家自由的辩论。  真理是真金, 不怕沙砾的掩盖, 只会越辩越明。 至今我依然以为, 这是现代民主自由思想的精髓, 不改初衷。同时我也高兴地看到, 很多国人也在引用这句话, 说明很大一部分人已经了解到言论自由的重要性。 我始终认为这是一件好事, 也是我们祖国富强的重要基础。 整齐划一的言论绝对不是一个现代化国家的标志。 然而, 对于这句话的理解和使用却是有很大的不同的。 下面谈谈我的几点看法。

首先, 我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并不是说如果别的人不同意你的观点而进行反驳, 我就要来捍卫你的“言论”而干扰反驳者言论。 你有发表你的观点的自由, 别人也有不同你的观点而进行反驳的自由, 这两种自由都是我要捍卫的。 所以, 完整的说法是, 我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同时我也捍卫不同意你的观点的人的说话的权利。 我废话这么多来说出这一点, 很多朋友可能觉得相当的无聊, 因为这就是一件显而易见的呀! 然而, 我们常常发现有很多人滥用这句话, 随便把干涉言论自由的帽子给反对某些观点的人的头上。 其实这样的做法才是对言论自由的干涉, 而持有反对观点的人绝对有发表他的看法的权力。 汪精卫要走中间路线, 他有发表他的观点的自由。 绝大部分的中国人也有不同意他的观点, 认为他是汉奸的自由。 不能说中国人不同意他的观点就是违反了言论自由, 相反那这样的说法恰恰是反言论自由的。

其次, 言论自由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 有了言论自由就可以肆无忌惮的说话了么? 就可以不付法律和道德上的责任了么? 这是另外一个很大的误区。 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 法律和道德是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 我捍卫一个人说话的权利, 也只能到让他说出口这一步, 如果他的言论触犯了法律和道德, 他本人是要自己承担的应付的责任的。 言论的自由并不能作为对于法律和道德的挡箭牌。 不然的话, 教唆罪就不成立了, 谎言就不能被谴责了。 汪精卫有说话的权利, 绝大部分的中国人也有不认同他的中间道路, 说他是汉奸的权力。 维护言论自由不能作为他无罪的辩解。结合第一条, 当一个反对意见违背法律或者是道德的时候, 请用法律和道德手段来处理, 说反对言论是干涉言论自由的说法是不恰当的。

最后, 言论自由和纪律的关系。 当我们面对一个问题的时候, 往往会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 我认为我愿意捍卫的是每一个人发表他的看法的权力, 但是这并不代表我也捍卫他的观点作为最终决定的权力。 在现实生活中, 我们往往能够面对多个选择, 然而最终却只能挑选一个。 我认为, 在这样的情况下, 决定之前言论的自由和做了决定之后, 对最终确定的服从是同样重要的。 个人可以有言论的自由, 也可以有保留意见的自由。 但是, 对于一个集体, 纪律是不可以被抛弃的。 有不同的意见的权力并不能带来不服从集体决定的权力。 这一点是避免形成极端的无政府主义的重要保证。 只要国家和集体存在一天, 这一点恐怕都不可以被抛弃。

以上感想来自最近网络上关于奥运火炬, 西藏问题和杜克某女言行的讨论。 请喜好扣帽子说别人干涉言论自由者戒之。  

支持奥运, 欢迎更多的外国人去中国增进了解, 反对暴力行为和分裂主义, 反对政教合一, 反对谎言, 反对连坐, 反对说脏话。

评分

参与人数 1威望 +10 金币 +10 收起 理由
hq1966 + 10 + 10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发表于 2008-4-21 22:37:34 | 只看该作者

  说得在理

  可是汉奸不不讲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
发表于 2008-4-21 22:45:13 | 只看该作者
基本对,
不过要理顺关系,不得不抬出 人权 这个概念,和 纪律、集体等 没啥关系的吧
ZF、法律、道德、人权 在维系一个社会形态(国家)运转哇
只不过不同的国家,由于ZF的产生、结构、权力不一样,以至于公民的 人权 多少不同了嘎
有了言论、新闻自由,才更有益于保障公民其它权利不受侵害吧。。。

“我或许不同意你的观点, 但是我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这句话,阐述的是个“言论与真理无关”的命题,我有权说,表达是一种权力,无论对错!除非这种言论事实上损害了别人的人权(比如诽谤),这就是法律来维系的范畴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638|

小黑屋|手机版|新儿教资料网-祝孩子们天天健康快乐! ( 闽ICP备19010693号-1|广告自助中心  

闽公网安备 35052502000123号

GMT+8, 2025-5-15 05:32 , Processed in 0.103536 second(s), 31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etjy.com!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