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说点关于广告法的问题.
我不知道广告法的具体内容究竟是怎么样的,但是我知道那效果是很差的.看看满天乱飞的虚假广告就知道了.
以前看电视,面对铺天盖地,夸大其辞的广告,觉得很正常,广告就是应该这样夸张的做才能给看者留下印象.
让我改变这种想法的是一场医疗诉讼,哪里看的忘了,可内容却记得很清楚.
一位先生生了一种病,名字忘了,记得是一种目前还无法根治的病.可是他和家人在一份报纸上看到了一则广告,说是最新引进一种国外新技术可以根治,属于世界最先进的水平.这则广告给这位先生带来了希望,于是和家人来到这家医院就诊,医生也没有说明究竟能治疗到何种程度,态度也是暧昧的肯定了.
于是这位先生花了巨资做了手术,结果可相想而知.
于是诉讼到法庭,登报时还在诉讼当中,结果未可知,但是记者采访该医院的院长时,这位看上去既慈祥又有学问的院长说:"那是广告么,我不吹怎么能引人注意呢?长点脑袋的人都知道那病是无法治愈的,怎么能怪到医院的头上来呢................."
这位院长说的"长点脑袋的人"恐怕是必须得具备一些的医疗知识的人,就普通的老百姓来说,对"国外新技术,世界先进水平"究竟到了何种程度是无法了解的,于是很容易就失去理智,病急乱投医了.
这两年虽然整治了一下,情况好多了,也好不到哪里去.我每天做饭时都会听本地的新闻综合频道,可每天都不得不硬着头皮听中间的那几段壮阳之类的广告,有时中间要来回关好几次.具有讽刺意义的是,这是正规的政府部门的电台频道,这些广告的录制都是该台的主持人.有一次听到听众打来电话投诉该台主持人播出的广告有假,主持人辩解说只参与录制,对质量不负责任.
刊载或播出广告单位往往会用这句话来推脱:"我们无权查看对方的证书,也无法辩别产品的真假,只能是来者不拒了".
难道真的是这样么?记得我国是有专门的广告审核单位的,户外广告我知道是要经过很多单位审核的,这些单位对虚假广告的发布应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同时刊登虚假广告的单位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不应该把这种辩别的责任去推给消费者,因为一位消费都不可能同时具备多种辨别产品虚假的专业能力的.
总是听到广告法这个词,对我国在这方面的责任究竟是如何定义的,却很糊涂,也不知道国外有没有这方面的问题,觉得这个跟个人的生活关系很密切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