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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制建设的一点疑问请教dawn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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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7-12-24 15:21: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想说点关于广告法的问题.

我不知道广告法的具体内容究竟是怎么样的,但是我知道那效果是很差的.看看满天乱飞的虚假广告就知道了.

以前看电视,面对铺天盖地,夸大其辞的广告,觉得很正常,广告就是应该这样夸张的做才能给看者留下印象.

让我改变这种想法的是一场医疗诉讼,哪里看的忘了,可内容却记得很清楚.

一位先生生了一种病,名字忘了,记得是一种目前还无法根治的病.可是他和家人在一份报纸上看到了一则广告,说是最新引进一种国外新技术可以根治,属于世界最先进的水平.这则广告给这位先生带来了希望,于是和家人来到这家医院就诊,医生也没有说明究竟能治疗到何种程度,态度也是暧昧的肯定了.

于是这位先生花了巨资做了手术,结果可相想而知.

于是诉讼到法庭,登报时还在诉讼当中,结果未可知,但是记者采访该医院的院长时,这位看上去既慈祥又有学问的院长说:"那是广告么,我不吹怎么能引人注意呢?长点脑袋的人都知道那病是无法治愈的,怎么能怪到医院的头上来呢................."

这位院长说的"长点脑袋的人"恐怕是必须得具备一些的医疗知识的人,就普通的老百姓来说,对"国外新技术,世界先进水平"究竟到了何种程度是无法了解的,于是很容易就失去理智,病急乱投医了.

这两年虽然整治了一下,情况好多了,也好不到哪里去.我每天做饭时都会听本地的新闻综合频道,可每天都不得不硬着头皮听中间的那几段壮阳之类的广告,有时中间要来回关好几次.具有讽刺意义的是,这是正规的政府部门的电台频道,这些广告的录制都是该台的主持人.有一次听到听众打来电话投诉该台主持人播出的广告有假,主持人辩解说只参与录制,对质量不负责任.

刊载或播出广告单位往往会用这句话来推脱:"我们无权查看对方的证书,也无法辩别产品的真假,只能是来者不拒了".

难道真的是这样么?记得我国是有专门的广告审核单位的,户外广告我知道是要经过很多单位审核的,这些单位对虚假广告的发布应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同时刊登虚假广告的单位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不应该把这种辩别的责任去推给消费者,因为一位消费都不可能同时具备多种辨别产品虚假的专业能力的.

总是听到广告法这个词,对我国在这方面的责任究竟是如何定义的,却很糊涂,也不知道国外有没有这方面的问题,觉得这个跟个人的生活关系很密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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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ying + 5 + 5 等大律师回答
hq1966 + 10 + 10  不看广告 看疗效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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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6 20:53:1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dawnch 于 2007-12-26 17:47 发表




你的理解比我的解释精当多了。

民告民一样很难。

这么简单的道理,还是在老虫的解释下明白的,汗

不知道法律的条文为什么写的那么难懂,上个月签房约,硬是把合同拿回家看了一个晚上,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也没看明白,似懂之间.即使有点疑问,开发商一解释,就觉得合情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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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q1966 + 5 + 10  容易懂就难藏猫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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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07-12-26 17:47:1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嘀哒嘀 于 2007-12-26 15:50 发表
我觉得行政诉讼民告官很难呢!至少时间和精神上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

总算明白了,一个是审批(工商局),一个是检查(发布者),就好象是去公安局办护照,出镜时海关要检查一样,理解的对吗?




你的理解比我的解释精当多了。

民告民一样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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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6 15:50:36 |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行政诉讼民告官很难呢!至少时间和精神上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

总算明白了,一个是审批(工商局),一个是检查(发布者),就好象是去公安局办护照,出镜时海关要检查一样,理解的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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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7-12-26 15:10:2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嘀哒嘀 于 2007-12-26 09:41 发表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从上面这句看,法律还是赋予了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有审核的权力和义务的.

可似乎又与工商部门的权力和义务重复了?



不重复。
比如,你在报纸上等广告。
这家报纸为你等广告这行为是经营广告,报社是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这个经营权的取得要经过工商局的审批。
报纸为你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有义务向你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此角度去证明你广告手续全、内容不违法。
比如,商业广告,至少要有工商局的审批文件(确保你所发的广告就是工商局批准的那个),要有营业执照;其中特种行业的,要有特殊的批文,如药品、医疗器械,文化传播,教育机构。。。。。。
这些算是形式手续的检查,象报纸、电台这样的机构是有能力承担这项工作的。
但“核实广告内容”“内容不实”这种责任,是一般广告发布者做不到的。这一条的规定可执行性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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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7-12-26 14:56:1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嘀哒嘀 于 2007-12-26 08:55 发表
用我这外行的眼光看广告法,有理的很,也很全面.

对广告的管理不服,就得告工商局,属于行政诉讼,基本上就堵住了追究管理方责任的门,能选择的也就只能追究产品方的责任了 ...



什么意思?
难道你以为行政诉讼不是追究管理方责任的门吗?



不知道中国还有一部《反垄断法》呢,中国的法律向来对下不对上,中石油,中石化都是最大的垄断户,国有的,可见这部法是专门为老百姓制定的.



中国的《反垄断法》就是保护垄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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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6 09:41:03 | 只看该作者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从上面这句看,法律还是赋予了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有审核的权力和义务的.

可似乎又与工商部门的权力和义务重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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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6 08:55:35 | 只看该作者
用我这外行的眼光看广告法,有理的很,也很全面.

对广告的管理不服,就得告工商局,属于行政诉讼,基本上就堵住了追究管理方责任的门,能选择的也就只能追究产品方的责任了,广告发布单位的责任呢?广告法里面好象没提到呢?

再看老虫的总结,就又回归到文化的上面去了.政治体制的深化改革,究竟能深入到什么程度,真是让人期待呢.

不知道中国还有一部《反垄断法》呢,中国的法律向来对下不对上,中石油,中石化都是最大的垄断户,国有的,可见这部法是专门为老百姓制定的.

[ 本帖最后由 嘀哒嘀 于 2007-12-26 09: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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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5 10:49:04 | 只看该作者
谢谢老虫,慢慢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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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7-12-25 10:27:12 | 只看该作者
忘了讲国外的事情。
不了解国外广告的管理情况。
在美国期间,觉得他们的广告很少。
无论是电视、街上、报纸杂志。那广告数量比国内少多了。
但DM很多。
视觉、听觉上都很清静。
我一直困惑不知他们不打广告是怎么做生意的。

国内广告多,也许是流通不畅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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