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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理念] 如何惩罚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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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15:33: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对事不对人,让孩子清楚地知道他做错了什么才受惩罚,并告诉他正确的行为;
  2,选择合适的惩罚方式,以提升教育效果;
  3,惩罚孩子要审慎,不能造成身心伤害,切忌在盛怒之下惩罚孩子;
  4,惩罚孩子不可采取杀鸡吓猴、报复、翻旧帐、连带(一人犯错,其他人也跟着受罚)等方式;
  5,不在公开场合惩罚孩子,照顾到孩子的自尊心;
  6,惩罚后要适当安抚,告诉孩子父母真心爱他,希望他能学好;
  7,如果孩子能改过,应该立即赞美,让他感受到父母之爱的惩罚才有意义和效果
不当惩罚的最大问题是孩子自主意识特别是自我管理能力的丧失。由此可能带来的后果是,计算风险(孩子们会花时间盘算他们是否会蒙混过关)、盲从(不能作出负责任的自我决定)、逆反(把对抗作为判断和行动的唯一标准,即你不让我做我偏去做)。
过错行为是实施惩罚的第一依据,否则惩罚就缺失了正义性。而判别是否是过错行为的标准,只能是清晰而合理的规定。不依据规定的惩罚很容易被理解为来自于教育者的喜怒哀乐和强权。所以,任何教育者在实施教育活动时,都必须制定清晰而合理的规定,这样可以使奖励和惩罚都变得可预见,从而为合理运用奖励和惩罚打下良好的心理基础。
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使用惩罚,而在于如何制定规则。如果规则是受教育者自己或与教育者用协商或民主的方式共同制定的,这时的规则就已经不代表教师或家长的强权,而是学生自治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受教育者违背的是他自己制定的或他同意制定的规定,那么他就缺失了产生对抗情绪的心理基础。
确定惩罚量度有两个原则:一是可接受性原则。二是可撤销性原则。
在实施惩罚的过程中,也有一些基本原则。
慎罚原则。    指向过错原则。及时与坚定原则。一视同仁的原则。保持关爱的原则。
按照行为主义心理学家的观点,奖励和惩罚在调控人的行为方面的功能都是有限的。这是因为:首先,行为来自于训练、尝试等各种习得方式。奖励和惩罚是一种对业已形成行为的选择方式。奖励有助于强化人正确的行为,但不能有效地遏制业已形成的错误行为;反之,惩罚能有效地遏制业已形成的错误行为,但不能强化人正确的行为。正是从这个角度上看,没有奖励的教育和没有惩罚的教育,都不是完整的教育。其次,惩罚一般只能阻止或遏制不良行为,但不能消除行为。
斯金纳用实验证明,惩罚的结果是抑制行为,而不会消除行为。真正要消除不良行为有待于学生在内心真正认识到不良行为的有害性,并通过积极的训练掌握新的替代性行为方式。

  

   
最后,并不是每次奖赏或惩罚都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现场的气氛和环境、教育者自身的教育修养水平、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水平和对教育者意图的主观判断,都会对奖赏和惩罚的有效性产生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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