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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十名不同省份婴儿服用小儿麻痹症疫苗后患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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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3 08:42: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数十名不同省份婴儿服用小儿麻痹症疫苗后患病 2006年7月5日 06:55 http://news.eastday.com/eastday/node81741/node81......1ai2155009.html  来自不同省份的数位家长带着肢体异常的孩子到北京儿童医院求医,这些家长惊讶地发现,他们的孩子有个共同点:出生后均服用了脊髓灰质炎(俗称小儿麻痹症)疫苗(俗称糖丸)。“为什么服用了疫苗,孩子反而得了病?”这成为患儿家长的困惑。   昨天下午,有20多名家长到卫生部反映情况。   孩子服用疫苗后得病   33岁的丁力是河北涿鹿县人,一年前他们举家来到北京,在朝阳区租了一处房子,每天他抱着四肢异常的孩子出入于儿童医院和康复中心求医。   去年7月,他带两个月大的孩子到当地一家医院服用了脊髓灰质炎(俗称小儿麻痹症)的疫苗。8月4日,婴儿出现发热症状,全身瘫软,至今双足分别内、外翻,肢体不灵活。   丁力认为孩子的病非常蹊跷,是小儿麻痹症的症状,而曾经服用的正是防治小儿麻痹症的脊髓灰质炎疫苗(俗称糖丸)。   在儿童医院治疗期间,丁力发现,陆续有相同病症的外患儿来就诊断。   去年8月,山东临沂的苗翠的独生子也出现类似症状,在服用糖丸10天后,出现腹泻、发烧、四肢瘫、面瘫、呼吸困难等一系症状。她连夜用救护车将孩子送到了北京,在儿童医院附近一住就是10个月……   更多的家长逐渐熟悉起来,他们发现,他们的孩子都是在服用过糖丸后发病的。   个别孩子病情曾做鉴定   部分家长提到他们的孩子生病后,曾找当地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小组”做鉴定。其中,两名家长向记者出示了患儿的病情鉴定。   临沂市兰山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在去年11月为苗翠的孩子做了鉴定,其中提到“患者大便中分离到II型脊灰疫苗病毒株”。鉴定结论为:所患急性迟缓性麻痹疾病为脊髓灰质炎,可以诊断为脊灰疫苗相关病例,同时鉴定认为,“疫苗质量合格,接种程序和接种方法正确,可以排除接种事故”。   丁力也出示了河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的鉴定书,鉴定结果认为是“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   “我卖掉了老家的房子带孩子来北京看病,治了快一年,不知道什么时候能痊愈。”丁力说。   苗翠说,她的孩子治病已花了30万元。他们提到,部分家长因为负担不起巨额医疗费,放弃了对孩子的治疗。   众家长向卫生部反映情况   在发现他们的孩子都是服用糖丸而患病后,昨天下午,20多名患儿家长,到卫生部反映情况。他们分别来自山东、河北、山西等七八个省份。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免疫处的杨副处长接待了患儿家属,并对他们的相关问题作出解答。   杨处长告诉家属,糖丸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是安全的。所谓“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是指由于接种者的自身身体条件不同,疫苗会对极少数人有不良作用。根据相关规定,疫苗不良反应发生后,当地卫生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检测部门提供疫苗样本。   有患儿家长提到,孩子当时被分离出病毒株的排泄物至今保存在当地疾控中心,迟迟未送检。   杨处长当即致电当地卫生部门,要求尽快送检。   另有多名家属反映,怀疑当地相关部门没有及时上报疫苗相关病例情况。   记者登录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据卫生部公布的疫情报告,2005年全国无脊髓灰质炎发病和死亡病例报告,2006年第1季度和4月、5月,脊髓灰质炎均无发病、死亡报告。   相关链接   我国从1960年开始自制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一种是三型单价糖丸;另一种是混合多价糖丸,为Ⅰ、Ⅱ、Ⅲ型混合物。极少数小儿用后可发生疫苗相关性麻痹性脊髓灰质炎。   部分人不宜甚至要禁服糖丸,譬如有免疫缺陷症、白血病者;对牛乳及牛乳制品过敏者;发热、口腔溃疡、腹泻以及严重营养不良、活动性肺结核及其他严重心、肝、肾疾病的发病期或恢复期等。[按]据世界卫生组织报道,每二百五十至一千万接种者中可能发生一例疫苗相关病例,且主要发生在首次服苗的儿童中。如果怀疑患儿麻痹与服用疫苗有关,应及时向接种单位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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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8-23 08:48:18 | 只看该作者
<table cellspacing="1" cellpadding="0" width="470" align="center" border="0"><tr><td width="516" height="24"><div align="center">《青年报》报道四岁孩童赢了官司</div></td></tr><tr><td valign="top" height="245"><div align="left">    <span class="duanluo"> 《青年报》5月31日A05版报道了本站吴滨、徐强律师代理的上海首例预防接种致人损害案。  今年的4月2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上海市闸北区共和新地段医院(即原上海市闸北区天目西地段医院)赔偿王**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交通费、律师代理费共计人民币五万八千元;赔偿王炎培精神损失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  事情还要从几年前说起。王**于2000年3月7日出生,出生后三天就因患“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炎、失血性休克、新生儿贫血”入住了上海市儿童医院治疗,并进行了“肠坏死切除手术”,到同年7月30日出院。2000年5月8日、6月9日,小王**到上海市闸北区天目西地段医院(以下称天目西医院)接种脊髓灰质炎三价混合疫苗。按规定,王**第三次接种时间本应为2000年7月10日,但是因为他短肠综合症、营养不良等三次住院治疗,所以一直到2000年11月1日才到天目西医院接种。2000年11月28日,王**就出现了发热症状,2000年11月30日小王炎培又一次入住上海市儿童医院治疗。医院的诊断结论为:脊髓灰质炎(Ⅱ型),右下肢偏疾(脊髓灰质炎即俗称的小儿麻痹症)。这个诊断结论让王**的父母傻了眼。为什么明明进行了疫苗接种,却仍然得了小儿麻痹症了呢?  后来,王**父母了解到,在王**为接种脊髓灰质炎疫苗而服用的疫苗糖丸的制品说明书上有明确地写明用法和禁忌。其中,用法为:口服。2个月龄以上儿童均可服用。首次免疫从二月龄开始,第一年连服三次,每次一粒,每次间隔4-6周。4岁时再加强免疫一次。禁忌事项:凡发热、急性传染病、佝偻病、免疫缺陷、体质异常虚弱者及孕妇忌服。也就是说,像王炎培这样体质异常虚弱又超时接种的情况,不但不能预防小儿麻痹症,反而会增加小儿麻痹症病发的危险。于是,王**父母作为王炎培的法定代理人,一纸诉状将天目西医院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天目西医院违规操作,为在规定时间内为王**接种疫苗,导致他们的小孩在接种后出现脊髓灰质炎病症,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一审过程中,法院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针对王**的伤残程度以及天目西医院在对王**实施接种过程中有无过错进行了鉴定,得出的结论是:王炎培的伤残程度为九级。天目西医院在对王**实施预防接种过程中有缺陷,在王**所出现的不良后果中起少部分作用。据此,一审法院认为,王**所患脊髓灰质炎的原因主要有二:其一,王**自身生理性免疫力低下;其二,天目西医院在接种时间上没有严格的把握。因此,判决天目西医院对原告请求的赔偿责任承担10%的责任。原告对此项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诉。  本案的二审,原告委托了本站律师吴滨、徐强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针对一审的判决,原告的两位律师提出了以下三点主张:1.医院作为具体实施免疫接种工作的专业单位,对于免疫接种的相关情况有着深刻地了解。而被接种人及其家属一般情况下并不具备此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在免疫接种时,医院应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而共和新医院(原天目西医院)在2000年11月1日对王**进行接种时,明知王炎培有因病住院治疗的经历,却未详细询问病史情况,也未对超时接种可能会增加接种危险的后果告知王**的父母,这种行为既违反了法定的注意义务,也侵犯了被接种人的知情权。2.医疗鉴定机构一般只对被鉴定人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而无法对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进行认定。即使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认定共和新医院的责任份额为10%,也只能是法院确认共和新医院承担多少责任的参考依据,而不是唯一依据。法院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共和新医院的过错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认定。3.关于王炎培的残疾用具费和今后的治疗费等费用,虽目前尚未发生,但今后必然发生。因此法院应保留王**待上述费用发生后另行诉讼解决的权利。  本案的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采纳了徐强律师的主张,认定共和新医院应当按照主要责任(55%)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赔偿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五万八千元;判决共和新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失抚慰金20,000元;同时保留了王**就日后发生的残具费用以及治疗费用的诉讼权利。  本案前前后后共经历了两年多的时间。在此过程中,王**渐渐长大,承受着别的孩子不曾承受的病痛。是的,小王**是不幸的。小小年纪就患上残疾,辗转于各大医院之间。他所经历的和将要经历的都是不同于寻常孩子的艰辛和痛苦。然而,他又是幸运的。在上海众多类似案例中,这是第一起通过诉讼解决的。也就是说,在众多与他有着类似经历的孩子中,他是第一个真正讨回了公道的孩子。本案的代理律师徐强也表示,能为这个孩子讨回公道,也是他认为代理这个案子最值得的地方。</span> </div></td></tr><tr><td height="39"><div align="left">新闻出处《上海律师在线》</div></td></tr></table>http://www.shanghailawyers.net/news/jdalplay.asp?ID=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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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4 23:02:28 | 只看该作者
这贴应该顶一下,让大家多了解一点这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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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5 22:36:28 | 只看该作者
好可怕呀,谢谢楼主的转贴,让我们多了解了很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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