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ryhao+2006-08-11 14:02+pid936708-->引用: jerryhao @ 2006-08-11 14:02 [url=redirect.php?goto=findpost&p=936708">查看原帖[/url] 哈哈,我在那个帖子里说了,法立的必须可实施,不可操作的东西就不该立。该法立了很久了,还在努力“免费”的义务教育呢!个人意见,这些机构可以不赞同他,反对他,甚至揭露他们骗人的伎俩。如果他们涉及诈骗,则可以依法取缔处理。如果是个试验性质的,应该许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明天穿袈裟+2006-08-11 14:24+pid936726-->引用: 明天穿袈裟 @ 2006-08-11 14:24 [url=redirect.php?goto=findpost&p=936726">查看原帖[/url] 言外之意,可以把孩子当试验品了?
明天穿袈裟+2006-08-11 13:55+pid936697-->引用: 明天穿袈裟 @ 2006-08-11 13:55 [url=redirect.php?goto=findpost&p=936697">查看原帖[/url] 所谓的“现代私塾、非学联盟”是违反义务教育法的,为何能在本论坛大行其道?!谁能告诉我!
dawnch+2006-08-16 23:43+pid942242-->引用: dawnch @ 2006-08-16 23:43 [url=redirect.php?goto=findpost&p=942242">查看原帖[/url] 是基于需求。法律只能管理行为,但不能管理人们的现实需求。比如,法律规定不能偷不能抢,但不能规定吃饭的需求。法律规定孩子要上学校,但不能规定人们对更好的教育资源的需求。当人们将需求转化为某种行为的时候,就有可能进入法律管理的范围。有人因为吃饭的需求去偷面包,偷是违法的,吃饭的需求不是违法的。同理,不送孩子到学校是违反教育法的,但对更好的教育资源的需求却不是违法的。结果有两个:一、忍气、忍心,折叠起个人对“更好的教育资源的需求”,当个守法公民,覆行教育法义务,送孩子到学校;二、积累个人行为转化为社会影响力,推动法律的改革,推动社会的进步。我想,非学的朋友们正在做这第二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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