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ryhao+2006-07-03 22:51+pid897408-->引用: jerryhao @ 2006-07-03 22:51 [url=redirect.php?goto=findpost&p=897408">查看原帖[/url] 社会需要公平公正,媒体永远不可以煽情来误导大众。这篇文章就是一个误导的典范。什么鼓掌庆贺,请注意,鼓掌庆贺的是法律的公正,而不是庆贺孩子的死亡,作为媒体要保持公正态度,而不是玩文字游戏,赚取眼球。一个女孩死了,大家都很伤心。可是追寻一下责任,是在于学校呢,还是在于家长。有人会说,一个头发问题,何必大题小做,让孩子进去不就没事情了么。可惜,规则不能代替情感,既然制定了规则,就必须严格遵守,无论大和小。按照国人的法则,则任何制度都为虚设。如果判了学校赔款又怎样?那今后学生迟到学校可不可以处罚,处罚了孩子自杀了,学校是否要赔偿最早听说这个事情的时候,我曾经发了帖子来讨论<font size=\"\"3\"\">http://www.etjy.com/showthread.php?t=55599现在发在家长学校太合适了,尽管没有更多的资料,但我还是要追究女孩子父母的责任。孩子宁可自杀,也不与父母沟通,为什么?孩子为何如此脆弱,谁之过?“打电话给毫不知情的吴爸爸询问:吴雯雯找到了吗?她今天没来考试,语文成绩是0分,我先提醒你。吴爸爸说:女儿的事我不知道,你跟她妈妈联系。”这是什么样的父亲?孩子死了,不反思自己,首先想到的是打官司要钱!我不知道他们做父母的真正爱的是什么!新闻不是小说,新闻要的是客观和公正,哀哉,中国的媒体!
小灰熊+2006-07-04 12:12+pid897615-->引用: 小灰熊 @ 2006-07-04 12:12 [url=redirect.php?goto=findpost&p=897615">查看原帖[/url] 不管怎么说,不让这孩子进考场是导致她自杀的直接原因。先让死者安息后,再去扯皮吧。
jerryhao+2006-07-04 22:29+pid898294-->引用: jerryhao @ 2006-07-04 22:29 [url=redirect.php?goto=findpost&p=898294">查看原帖[/url] 我知道你们为鼓掌这事情还在介意,其实如果单单看那文章的题目,相信没有一个家长不气愤的。一个女孩死了,老师们鼓掌庆贺,这就是那个记者要误导大家的实际上呢,这事情已经过去半年了,那些老师要是为这个鼓掌应该是在半年前,而不是在法庭上。你已经换位为孩子的父母了,那可不可以在换位为那个学校的一位老师呢。如果你平白遭受冤屈,被别人在报纸上网络上指名道姓却无处申诉,当孩子的父母每天打着横幅在学校门口示威,以此来要挟学校,影响正常秩序。作为老师,你是否也有要自杀的想法呢。难道要等老师也受屈自杀后,我们各位卫道士再来谴责那对做父母的么?你换位了,你就能理解为什么那些教师们会在律师念过辩护辞后集体鼓掌了。尽管这在另一个角度看似乎不尽人道,尽管这种鼓掌行为扰乱了法庭秩序。但我们还是能看出这些教师承受了多少压力和委屈。其实在网上还有很多关于这件事情的报道,我们不妨多看看,而不是凭感情来说事情。“七中女生自杀案”家长与学校对簿公堂 温州都市报 吴智勇 2006-04-18 温七中女生吴雯雯跳河自杀一事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本报1月21日曾以《16岁女生意外别花季》予以报道),昨天,原告吴雯雯父母吴立俊和吴芙蓉诉被告温七中和班主任邱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一天时间的审理和调查,原告和被告双方都在法庭上作了陈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昨天下午4时30分,法庭进入辩论阶段,被告代理律师发言后,庭内响起一阵掌声,吴立俊情绪有些激动,然后法庭一阵骚动。审判长宣布休庭,并定于本月20日下午继续开庭。 原告:女儿自杀与学校有关 原告吴文俊在诉状中称,原告之女吴雯雯是被告温七中初二(5)班的优秀学生,平时文静,性格比较内向。2005年10月间,原告之女应被告班主任邱某要求到其家进行课外补习教学。同时有十余位同学一起在邱家补习,每人交费200元。吴文俊认为因带有强迫性,故未交学费,准备期未考试后连同拜年费一起送上。当时邱某多次催问过原告,原告说待考试结束到邱家拜年一起交纳,邱显得很不高兴。 今年1月16日下午,吴雯雯在家洗过头发后由其母吴芙蓉送她去学校参加期末考试。当吴进考场时被邱某拦住,要她出去把辫子扎好,吴到校外小店买了发节,扎好辫子回来时,邱某以已超过时间为由,拒其入考场。下午1时30分,吴的母亲接到女儿电话,她一边哭一边说:“老师让我去扎辫子,不让我进去考试。”她叫女儿等着,自己马上赶来。等吴母赶到学校,已不见女儿的踪影。当吴芙蓉找到邱某询问,邱某说:我叫吴雯雯去扎好辫子再来考试,但现在时间已经超过,不能入考了。吴芙蓉对邱某说:我再去找吴雯雯,如果找到了请让她进去考试好吗?邱某说:可以。但是,原告吴芙蓉一直没有找到爱女吴雯雯。下午3点37分,邱某打电话给原告吴立俊:吴雯雯找到了吗?她今天没来考试,语文成绩是零分。我先提醒你。吴立俊叫来一些亲戚朋友一直找到晚上10时均没有找到爱女吴雯雯。晚上10时25分,原告报警。直到次日凌晨1时许,警方在九山湖里发现了吴的尸体,并在其书包里发现了遗书。“当我离开这世界时,请你们不要担心,就当没有我这个人好了,免得给你们添麻烦,再见了”。这是吴雯雯的绝笔。遗书没有提及轻生的原因。 原告要求法庭判令二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女儿死亡补偿费30万元,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10万元和精神损失费20万元。 被告:学校和老师均没过错 被告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辩称,邱老师没有办过课外补习班。原告诉称的吴雯雯因“没扎辫子不让进考场和迟到没有超过15分钟不让进考场,被非法剥夺考试权”而轻生之说,与事实相悖。据公安部门取证,证人证实吴雯雯进错邱老师监考的初二(3)班试场时,邱老师只喊了一下吴雯雯名字,吴雯雯就离开了,且再没有回到该试场;自始至终也没有到她应去的初二(1)班试场;校门口热冷店的证人证实,给母亲打电话时头发仍是散着的,且只是担心试场找不到、考试要迟到。根本就不存在邱老师让扎辫子的事实和不与考试的事实。依“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对自己诉称事实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但遗憾的是,原告自始至终都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所谓“事实”。 原告诉称被告管理混乱、制度松散,因而认为被告存在过错,是不符合事实的。温七中是一所有着六十年办学历史的学校,去年被评市级文明学校和市直属首批市级重点中学,不仅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还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在考试制度方面,学校制定有规范的《考试规则》;在安全方面,学校配备有值班门卫,有效保证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内人身及财产的安全。当时,吴雯雯离开学校时,护卫经警已经阻止但无效,后已告知来校的吴雯雯母亲。 被告对吴雯雯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吴雯雯轻生发生在离校6小时以后,地点是在校外九山湖,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范围限于“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同时还明确规定对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原告:不合理规章是导致吴自杀的主因 原告认为,温七中不合理的规章制度是导致吴雯雯自杀的直接原因。在《温七中学生考试规则》的第一条中规定:“开考10分钟后进入考场都取消考试资格。”依照我国的考试惯例,一般正规考试都规定:“迟到30分钟进入考场取消考试资格。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离开考场。”这种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严肃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防范考试作弊。而被告的迟到10分钟就取消考试资格的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宪法权利———受教育权,严重剥夺了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不符合有关规定及我国教育实践和考试惯例。 吴雯雯那天是满怀信心去学校参加考试,却因未扎辫子被邱某指责而耽误了考试时间。面对因缺考会导致这门功课为零分,按学校规定只要一门功课为零分,就不能升级,无助的她因此选择了跳湖自尽。 温七中管理不当间接导致了吴雯雯的自杀。从公安机关对学校门卫杨某的笔录中看到:1月16日下午1时40分许,杨某在发现吴雯雯不参加考试,从学校大门向外走时,只是简单询问,在没有得到吴任何答复的情况下而任由其离开学校不知去向,且事后没采取任何的补救措施。因此学校在对学生的管理上存在严重的失职。 邱某应对吴雯雯的自杀承担相应责任。没有任何明文规定没有扎辫子就不让进考场,而且是在考试马上就要开始之时,邱某不顾学生的感受和无视可能产生的迟到缺考的严重后果。 被告: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被告律师在代理词中称,迟到多少时间取消考试资格,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完全是学校教育自主权的范畴。依据公安机关获取的证据,完全可以认定本案是一起校外学生自杀事件,与学校并无关联,学校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故而,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原告所谓“吴雯雯进考场时被被告邱老师拦住,要她马上出去把辫子扎好以后再进来”的说法不能成立。吴雯雯不在初二(3)班参加考试,也即吴雯雯本来就不在邱老师监考的考场,邱老师不可能也无从以“已经超过1点30分”为由拒她入考场;从事实上看,当时在初二(3)班参加考试的证人周某、陆某证实,吴雯雯从后门路过邱老师监考的初二(3)班考场,知道自己进错考场,跑开后再未回到该教室。因此,根本不存在邱老师拒绝吴雯雯入考场的情况;从逻辑上分析:对于吴雯雯而言,既然此前已经知道自己不在邱老师监考的考场,即使要扎好辫子后再回到考场考试,也不会再要求进入邱老师监考的初二(3)班考场。因此从逻辑上根本不会存在“再回到学校被老师以已经超过1点30分为由被拒入考场”的情况;从情理上:吴雯雯不参加考试成绩就为零分,对身为班主任的邱老师只有坏处没有好处。因此,邱老师不可能拒绝自己班的同学进入考场。原告称吴雯雯“扎好辫子再回到学校时被老师以已经超过1点30分为由被拒入考场”的说法漏洞百出,根本不符合事实,也不符逻辑,当然也不可能成立。事实上,吴雯雯系因未找到考场认为迟到后离开学校。因此,原告要求学校承担赔偿民事责任不符法律规定,应予驳回。本报记者 吴智勇
jerryhao+2006-07-04 22:34+pid898306-->引用: jerryhao @ 2006-07-04 22:34 [url=redirect.php?goto=findpost&p=898306">查看原帖[/url] 其实我们大家都是做家长的,我也不是什么老师,我只是劝告大家,不要因为这件事情让大家在心里枉然的填加仇恨,我们现在心里的仇恨难道还少么,有那些真正是值得的呢。我们的孩子都将上学,我们都要面对那些老师,尽管现在学校有这样那样的不足,但大多数的老师们都像我一样,是一些敬业的、有爱心的、普普通通的好人。你们可以不喜欢现在的教育制度,但千万不要去丑化这些辛苦的教师们,毕竟我们这个坛子就有无数的敬业称职的教师呢。
老鱼儿+2006-07-05 16:32+pid899270-->引用: 老鱼儿 @ 2006-07-05 16:32 [url=redirect.php?goto=findpost&p=899270">查看原帖[/url] 首先,纪律是手段还是目的?答案很明确吧?别告诉我连这个都分不清楚。其次,纪律所服务的对象,一个少女,死了。这件事情难道不引起对这种所谓“纪律”的思考?催残孩子的纪律是什么?是恶法。恶法非法,知道吗?就比如中国的城乡二元机制,也是中国的法律,不过是恶法。本身反人性,反人性的东西是恶法。明白吗?再次,不要拿美国的法律和中国比。中国的法律是拍脑袋的,起码大多数是拍脑袋的。有点儿社会经验的人都知道法律在中国的地位。他说是你违法你就违法,他说你守法你就守法。美国的法律是人民同意的。这太不一样了。再再次。你如果拿美国来说,就应该拿美国的学校和中国的学校,美国的老师和中国的老师比较。美国没有给孩子设定一个好孩子的标准(从方老师的问答了解的)。而中国呢?再再再次,头发没扎好不让进考场,这是哪家的法?是哪家的规定?你认为合理吗?地方法规,行业法规首先要遵守中国法律。孩子考试的权利能被不扎好头发而剥夺?你认为不可笑吗?恶法非法。记住。美国的法律是为人服务的。美国的宪法修正案是什么意思?为什么修正?违宪的审理一直在进行,为什么?中国的法律呢?学校的纪律呢?不从根本上去看,只看到孩子不遵守纪律。呵呵。因为她是个小孩子,还不懂在中国变通的重要性。纪律,老师说是的时候才是,老师说不是的时候就不是了。
jerryhao+2006-07-05 23:19+pid899580-->引用: jerryhao @ 2006-07-05 23:19 [url=redirect.php?goto=findpost&p=899580">查看原帖[/url] 其实并没有说学校什么都正确,但原则总不可以放弃。我关注这事情比较早,以前有说法,是学校有规定不可以散头发考试,据说是为了防止作弊。不过现在学校似乎否认了。但以前的报道说孩子因为头发问题被拒绝考试,应该也是家长猜测的或者道听途说的,现在学校的说法是他们指控的那位老师并不负责那个考场。其实真正怎么回事,我相信两边说的都不公正。但是我希望超脱于这个事件来讨论问题。比如说假设真的有了规定,我们就应该去遵守,那怕我们认为其不合理,但我们也不可以违反。不合理我们就应该努力去改变这一规定,尽管在中国非常的难。但如果大家都按照自己的意愿去随意违反规定,那规定就形同虚设了。对于鼓掌,如果他们真的是为了庆贺女孩子的死,那我一样会谴责他们。可惜在这件事情上是非常明白的,不是因为这个。原因我前面已经说过了,不再赘述。
jiangying+2006-07-06 10:44+pid899959-->引用: jiangying @ 2006-07-06 10:44 [url=redirect.php?goto=findpost&p=899959">查看原帖[/url] 跑题了,不过老鱼儿的联接确实很不错. 我总结一下我的观点: 1.这个事情,双方各执一词,真相很难判断 2.不管老师和学校有没有错,女孩自杀的主要责任都在自己和家长(我还是认为至少学校还有有些责任的,当事老师不好说) 3.老师鼓掌的问题,如果老师是为女孩自杀,那老师确实是禽兽,但这不是问题的关键.4.问题的关键是规则该不该遵守. a.作为社会性的人,遵守纪律(包括法律和一些特殊团体规则)是基本的要求,而不在于规则合不合理. b.要分清规则不合理和不执行规则之间的差别.即使规则不合理,执行规则的人都是没错的.而不论什么理由,违反规则都是错误的. 老鱼儿提出的恶法非法的概念,我不赞成.主要问题是恶法如何定义,如果不能很好的定义,这个理论可以为任何违法行为找到借口.我出的那个铁道的问题,其实就是一个纪律问题,可惜没有人回答. c.规则也好,法律也好,都应该是可以改变的,但改变也要遵循一定的规则.<p />
jiangying+2006-07-07 10:20+pid901034-->引用: jiangying @ 2006-07-07 10:20 [url=redirect.php?goto=findpost&p=901034">查看原帖[/url] dyly说的对,纠缠鼓掌问题是没有必要的.我们要想的是问什么孩子会自杀
八根儿+2006-07-07 12:03+pid901164-->引用: 八根儿 @ 2006-07-07 12:03 [url=redirect.php?goto=findpost&p=901164">查看原帖[/url] 教师们不能从中吸取教训,学会尊重学生,悲剧就不会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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