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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父母或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打印本页]

作者: zskj2012    时间: 2012-3-27 11:34
标题: 父母或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未成年保护法》对家长提出要求: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四)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即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六)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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