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孩子们天天健康快乐!

标题: 【3377事件之66篇】 【打倒在地,踏上一脚】 [打印本页]

作者: klcz2002    时间: 2007-12-13 22:35
标题: 【3377事件之66篇】 【打倒在地,踏上一脚】
看到 路过就花10分钟与老领导66会长作斗争!

除了66会长的介绍我不知道3377为何物。总觉得手法不对。

道德的大棍先人打倒在地,何其相似熟悉的手法。现实的例子就是隔壁楼的美文恍若文革再现(文革资料以前家中很多),道德破产,人格卑劣,乱臣贼子人人得而诸之,所在的“单位”是黑店,“朋友”也有问题,“领导”纵容也是黑草。。。。。。

踏上一脚,很自然的,当然这与上面的例子无关,包括66会长这样正直的人,看那些当年揪斗刘少奇与彭德华小将的PP,小将们何其正直与无辜,他们只是踏上一脚,一人一脚而已。

我宁愿虚伪,我宁愿不道德,我宁愿无聊时翻翻那经书洗洗脑不过内急时也会撕几张当草纸。
作者: 千江有水千江月    时间: 2007-12-13 23:04
路过

只认识66,投一票
作者: 天高任鸟飞    时间: 2007-12-13 23:09
原来02不仅惨遭文革洗礼,家境还如此困难,没钱买手纸
难怪放出来的...也显得有斯文气
感谢经典兼同情,哈哈

[ 本帖最后由 天高任鸟飞 于 2007-12-13 23:30 编辑 ]
作者: klcz2002    时间: 2007-12-14 00:00
标题: 回复 #3 天高任鸟飞 的帖子
是的,是的,先人无知让您见笑了

污浊之地恶气很多倒底把鸟儿熏下来同浊了

哪里哪里,你的文革手段文章才让02佩服滴紧

至于同情就请带回以免泛滥成灾
作者: 天高任鸟飞    时间: 2007-12-14 03:31
呵呵,误会误会,是同情被撕掉的那几页纸
鸟对书还是比较吝啬,胸量断然比不得斑竹的大方阔绰

总觉得还没读懂,所以死抓着书本
真不长进啊,见笑见笑
作者: soleking    时间: 2007-12-14 08:56
02GG,俺要66的电话号码
作者: 子云    时间: 2007-12-14 09:07
给3377打电话干嘛,我还没吃早饭呢!

给66打电话,我很有兴趣,谁有电话号码呀?!
作者: hq1966    时间: 2007-12-14 09:31
  
  好现象
  超过10000人愿意给俺打电话
  俺马上公布

  同时增开几条热线
  免得大家等着急 

作者: hq1966    时间: 2007-12-14 10:05
  



[ 本帖最后由 hq1966 于 2007-12-16 12:55 编辑 ]
作者: 子云    时间: 2007-12-14 12:01
3377比FRJJ更加让人厌恶!

FRJJ最多就是无自知之明,让人恶心,与道德无关.

而3377则是无耻至极!

众人讨伐在情理之中,没人反应才不正常呢!

追根究底地将3377公之于众,这也是3377自找的(既然自报隐私,视大众为无物,就不要怕以真面目示人!)

不过,网络上交峰就足够,电话骂之就无此必要了,跟这种人直接对话,污了自己的耳朵!

要是JIJIAN部门能关注此类贴子,社会倒能少几个腐败分子!
作者: qdylz    时间: 2007-12-14 12:04
还是投一票吧,等凑足了10000人可以得到66的电话号码。我投的是第7票。
作者: qdylz    时间: 2007-12-14 12:11
不会吧,怎么会投不上,还是6票?我还没有投,老提示投过了。不会是66给锁定了吧?
作者: 668    时间: 2007-12-14 14:45
偶也发表点看法吧,偶是让02GG滴帖子拉去去看3377滴,偶看滴3377事件仅限于66GG八卦的帖子,没时间去天涯,没心思八卦,偶自顾不暇呢 ,不过,既然说是2007年的10大网事,偶也跟着66GG八一下吧

根据66GG报道的事件,偶暂时发表以下两点看法:

1、3377事件晒出来的腐败应该彻查,而且应该铺开来查。此事关乎民众对政府的信任问题。

2、以把77驱逐出宽X公司为目标滴行为应该停止,77作为一个社会人,道德有问题可以BS他,但作为一个员工,只要老板觉得他是称职滴,业绩考核也没问题,那么网友是不应该介入,即使是打电话到宽X公司,这种公开电话滴行为也是有问题滴,公司电话,是为业务提供方便滴,而不是网友八卦该公司员工道德问题的热线,网友打电话滴行为的确影响了宽X公司的正常业务运转,如果是N多网友同时打电话滴行为,那就是无异于电脑黑客行为。
作者: 668    时间: 2007-12-14 14:46
关于打电话,偶不给任何人打电话,要找66上Q就好,3377,我打电话给这两个33干啥?
作者: 嘀哒嘀    时间: 2007-12-14 17:46
灌水来了 .......................
作者: 668    时间: 2007-12-14 20:13
hq19662007-12-14 16:31金钱+10 问题是哪一个违法
hq19662007-12-14 16:31威望+10 问题是哪一个违法


偶不是读法律滴,这个问题滴咨询律师,那位筒子是律师滴来解说一下吧。

8过,偶滴逻辑是,33发短信骚扰及网上辱骂L女士,如果L女士没告她,应该她也不违法,但是,如果,33晒滴教育腐败,权钱交易如果彻查到事实,应根据相关法律解决问题,当然,到时候滴当事人就不止3377两位了。

至于网友,如果在网上公布宽X公司电话号码,以及号召网友们给宽X公司打电话,那么号召人的行为我觉得是有问题滴,只是不知道有没有相关法律去约束这种行为。网友相应号召,打电话到宽X公司,对宽X公司造成滴损失及社会影响,应当由号召打电话滴人承担责任。不过,网络那么大,转贴算不算号召,号召人就很不好定义,要告倒一批号召人?
作者: dawnch    时间: 2007-12-14 22:39
原帖由 668 于 2007-12-14 20:13 发表


,如果在网上公布宽X公司电话号码,以及号召网友们给宽X公司打电话.



这是侵权行为。
受害人可以精神损害为由追究侵权行为人的责任。
在当时的环境下公布那个公司的电话号码,与该电话号码本身就存在于公共资源中的情况不一样。行为的性质因公布号码人的刻意的目的而改变,这个行为已经造成了危害后果,而且危害后果是与这个公布电话号码是有直接因果关系的。
只要能证明这条因果链,形成证据链条,胜诉的把握是很大的。
作者: 668    时间: 2007-12-14 22:47
原帖由 dawnch 于 2007-12-14 22:39 发表



这是侵权行为。
受害人可以精神损害为由追究侵权行为人的责任。
在当时的环境下公布那个公司的电话号码,与该电话号码本身就存在于公共资源中的情况不一样。行为的性质因公布号码人的刻意的目的而改变, ...



偶也觉得打电话不妥,不过。。。即使胜诉把握很大,告谁呢?告倒一批人还是拉个典型出来杀鸡儆猴?
作者: dawnch    时间: 2007-12-14 23:46
标题: 回复 #18 668 的帖子
我上面讲得已经很清楚了。
所说的侵权行为不是指打电话,而是公布电话号码——这个公布电话号码的行为与一般意义上的不一样,性质完全不一样。
谁公布电话号码,谁就要为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作者: 前车之鉴    时间: 2007-12-15 00:17
66大哥的电话我来公布:
16866872178
作者: dawnch    时间: 2007-12-15 01:35
668 2007-12-15 00:05 金钱 +5 转贴号召滴呢?这么多人转贴,一起告?
668 2007-12-15 00:05 威望 +5 转贴号召滴呢?这么多人转贴,一起告?


你是指转贴电话号码帖子那些人吗?

理论上和上面讲的是一样的。
多人的共同侵权造成的同一损害结果。
理论上的支持是没有难度的,难点是在证据取得上面。
证据问题,严格来讲这不是法律问题。
也肯定不是价值评判尺度的问题。

但原告方并不需要把所有转贴的人都告齐,只要逮住一个就够了。
被逮住的一个人,后果很可能会替其它所有转贴的人背黑锅。
一是因为这件事情的责任范围很难划清,如同网络信息的传播范围不容易届清一样。
二是法律上有一种连带责任。在这种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对债权人来讲,100个人承担责任与一个人承担责任很可能是一样的。

如果真发生这种情况,我倒想看看,其它那些个未被“逮住”的转贴人是否会凭着他们的正义良心道德,就象他们自动地去声讨征伐那个33还是44还是77那样,自动地站出来分担起那一个人替他们所背的锅。
作者: 烽火戏诸侯    时间: 2007-12-15 02:25
原帖由 前车之鉴 于 2007-12-15 00:17 发表
66大哥的电话我来公布:
16866872178

这个电话号码好记:一路发,66发,起啊!一齐发
作者: wlj181    时间: 2007-12-15 02:42
没想到这里也讨论3377了。
作者: 爱的翅膀    时间: 2007-12-15 11:07
支持02GG.  赞成老虫,不过理论上是这样, 我猜法律对这种违法行为可能制约力不强.
作者: hq1966    时间: 2007-12-15 12:50
  
  大家讨论的前提是网民有罪
  法制社会允许无证定罪吗
  可以'莫须有'罪名定罪吗

  大家定罪的依据是网友公布了电话号码
  其实公布信息的是33
  包括77公司的信息
  网民根据33博客内容搜索到宽X公司的网站
  公司网站公布了自己的电话
  法律大棒挥错了对象 

  网络搜索违法吗
  搜索到77公司电话再打电话找77违法吗
  这是人类社会的不可抗力啊
  法律能禁止正义良知吗

原帖由 dawnch 于 2007-12-15 01:35 发表
你是指转贴电话号码帖子那些人吗?

理论上和上面讲的是一样的。
多人的共同侵权造成的同一损害结果。
理论上的支持是没有难度的,难点是在证据取得上面。
证据问题,严格来讲这不是法律问题。
也肯定不是价值评判尺度的问题。
但原告方并不需要把所有转贴的人都告齐,只要逮住一个就够了。
被逮住的一个人,后果很可能会替其它所有转贴的人背黑锅。
一是因为这件事情的责任范围很难划清,如同网络信息的传播范围不容易届清一样。
二是法律上有一种连带责任。在这种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对债权人来讲,100个人承担责任与一个人承担责任很可能是一样的。
如果真发生这种情况,我倒想看看,其它那些个未被“逮住”的转贴人是否会凭着他们的正义良心道德,就象他们自动地去声讨征伐那个33还是44还是77那样,自动地站出来分担起那一个人替他们所背的锅。


  

  网民只怕法院不管
  比如抓到一个转贴的
  俺很愿意做这个代表(名利双收啊)
  问:为什么转贴
  答:看到和这楼主题相干,所以转贴,网上发贴习惯都这样的,相同或者相近内容最好放同一主题内。主题太散了版主还要合并主题。
  问:知道违法了吗
  答:内容不违法,转贴行为不违法,转贴时间不违法,转贴地点不违法,转贴意图不违法,怎么违法了。转贴引发的结果影响了别人,那是任何个人控制不了的行为,是道德他律的结果。

  然后
  网友自发捐款照顾俺的家小(正因家小无法安顿死不瞑目,得此机会名利双收死而无憾)
  帮俺打官司
  真要判俺有罪
  俺就青史留名了
  俺可因罪获福

  法律又要因此修改
  (现在的法律其实没有相关条款禁止人民群众自发拨打同一个对外电话)


  其实
  N多的免费电话人们都没有闲情逸致去打
  为什么3377的电话这么多人要同时去打

  应该多想想怎么不去犯众怒
  而不是钻法律条文
  法律也是消除众怒的手段之一
  但消除对象是犯众怒的人和事而不是民众


作者: 前车之鉴    时间: 2007-12-15 14:44
原帖由 烽火戏诸侯 于 2007-12-15 02:25 发表

这个电话号码好记:一路发,66发,起啊!一齐发

一路发,66发,妻儿一起发.
没什么口号哟...
作者: dawnch    时间: 2007-12-15 15:45
原帖由 hq1966 于 2007-12-15 12:50 发表
  
  大家讨论的前提是网民有罪
  法制社会允许无证定罪吗
  可以'莫须有'罪名定罪吗

  大家定罪的依据是网友公布了电话号码
  其实公布信息的是33
  包括77公司的信息
  网民根据33博 ...





民刑不分啊。
66你的法律常识缺的不是一点点。
歇歇吧。
作者: hq1966    时间: 2007-12-15 16:17
  
  什么民刑不分
  具体点俺才听得懂

  法律常识缺的话更不能歇
  要加紧学
  

作者: klcz2002    时间: 2007-12-15 23:59
很高兴老虫也来长灌了 , 俺有律师帮忙, 66会长(其实66才是土豆,不是以前有PP画的 )你要找律师帮忙吗?

关于3377的FB问题, 那帮热心打电话声讨的群众难道没有一个人愿意把到手的资料与"罪证"往这么多反贪污机构转?

与文革与文化的黑暗面是有关系的, 前国家主席都不国法处理要N千年的"家法"处理之
作者: 一袋子宁静    时间: 2007-12-16 02:31
提个问题:

举手之劳却“见死不救”,仅仅是道德问题,还是应该列入法律范畴。
不说打电话一事,只说网民义愤痛斥3377,算不算“见义勇为”。
作者: dawnch    时间: 2007-12-16 16:56
标题: 回复 #28 hq1966 的帖子
民——民法
刑——刑法

民事、民事行为、民事关系,是指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行为,由此所产生涉及的关系则可称为民事关系,属于法律调整范围,产生法律后果的则称为民事法律关系。如合同、侵权、赠予、继承、代理、产权。。。。。。民事法律责任大致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犯罪”是刑法里的概念,杀人放火抢劫偷窃属于刑法体系里的事,其法律责任承担形式主要以人身为代价的,也就是赔性命、赔自由。当然也有罚金,那是交给国家的。至于赔偿,那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仍属民事范围。
作者: dawnch    时间: 2007-12-16 17:10
原帖由 一袋子宁静 于 2007-12-16 02:31 发表
提个问题:

举手之劳却“见死不救”,仅仅是道德问题,还是应该列入法律范畴。
不说打电话一事,只说网民义愤痛斥3377,算不算“见义勇为”。  




“见死不救”,法律中有点接近的是某些不作为形式的犯罪,比如,有义务实施一定的行为,能够实施却没有实施而造成了危害结果。
这里很重要的一点是“义务”,是指法律义务而不是一般人所理解的道德义务
比如,救生员对溺水者不救,消防员不皳火。他们职责所在但却见死不皳。

“见义勇为”这些东东,让公公婆婆去说吧。
作者: hq1966    时间: 2007-12-16 17:36
原帖由 dawnch 于 2007-12-16 16:56 发表
民——民法
刑——刑法

民事、民事行为、民事关系,是指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行为,由此所产生涉及的关系则可称为民事关系,属于法律调整范围,产生法律后果的则称为民事法律关系。如合同、侵权、赠予、继承、代理、产权。。。。。。民事法律责任大致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犯罪”是刑法里的概念,杀人放火抢劫偷窃属于刑法体系里的事,其法律责任承担形式主要以人身为代价的,也就是赔性命、赔自由。当然也有罚金,那是交给国家的。至于赔偿,那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仍属民事范围。


  
  原来是这个啊

  贫民百姓一般把过错简单说成罪
  比如犯错的时候说“我有罪,我该死”
  法官如果真的根据供认不讳判死罪人家又会拼死不认
  

作者: hq1966    时间: 2007-12-16 17:54
原帖由 dawnch 于 2007-12-16 17:10 发表
“见义勇为”这些东东,让公公婆婆去说吧。


  
  转米国波士顿犹太大屠杀纪念碑马丁神父的墓志铭
  他们(纳粹)最先杀共产党人时,我不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党人;然后他们来杀犹太人,我不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随后他们来杀工会会员,我不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会员;其后,他们来杀天主教徒,我不说话,因为我不是天主教徒;最后,他们杀我的时候,再也没有人说话了。


作者: dawnch    时间: 2007-12-16 22:24
标题: 回复 #34 hq1966 的帖子
唱高调唱跑了调是很难听的。

“见义勇为”不是法律里的概念,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东西。
接近的,刑法里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会擦边有点“见义勇为”的意思。但之后所要经历的“协助侦察”仍会让真正见义勇为者心凉。
民法的基本精神当中的平等、对价,其实与“见义勇为”相左的。“无因管理”所应付适当酬金这一说就是个例证。
作者: zhouxxxxx    时间: 2007-12-16 22:28
感谢经典兼同情,哈哈!!!
作者: hq1966    时间: 2007-12-17 11:42
原帖由 dawnch 于 2007-12-16 22:24 发表
唱高调唱跑了调是很难听的。

“见义勇为”不是法律里的概念,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东西。
接近的,刑法里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会擦边有点“见义勇为”的意思。但之后所要经历的“协助侦察”仍会让真正见义勇为者心凉。
民法的基本精神当中的平等、对价,其实与“见义勇为”相左的。“无因管理”所应付适当酬金这一说就是个例证。


  
  马丁神父的话太中肯了
  一点也不高调

  如果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喜欢
  3377事件中网民一致反对3377
  总不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了吧


作者: hq1966    时间: 2007-12-17 12:45
爱的翅膀          2007-12-17 10:03         威望         +10          不一样不一样
爱的翅膀         2007-12-17 10:03        金钱        +10         不一样不一样

  
  那就改改:

  他们最先说“信不信我花2、3千块钱撞死你”,我不说话,因为我也花得起2、3千块钱;然后他们威胁“信不信我花2、3万块钱撞死你”,我不说话,因为我也凑得到2、3万块钱;随后他们来威胁”信不信我花贰、三拾万撞死你“,我不说话,因为我费点劲也借得到……最后,他们花两、三百万撞我的时候,我再也凑不起钱来PK了。

  她们最先橇张三的时候,俺不说话;然后他们来橇李四,俺不说话;随后他们来橇王五,俺不说话,因为不关俺事……将来他们来橇俺女婿的时候,没有人替俺闺女说话了,大家都以做3377为荣。

  他们最先挤占研究生入学指标的时候,我不说话,我的孩子还小;然后他们来挤占大学生入学指标,我不说话,因为孩子没有到读大学的时候;随后他们来挤占高中入学指标,我不说话,因为孩子不到读高中的时候;其后,他们来挤占初中入学指标,我不说话,孩子现在不读初中;最后,他们挤占所有入学指标,再也不需要公平竞争了。


  上月5日深圳福田区劳动局一职员倒车撞人
  撞人后又一人独殴一位妇女
  且高呼“我是劳动局的!我怕你什么!打你又怎样?”
  面对围观群众侵害他的倒车权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
  http://news.qq.com/a/20071105/000476.htm

  今天
  就在今天
  维权形势一派大好
  五、六个人(声称是“政府的人”)酒后驾车为了维护他们撞车权利不但不赔人钱还殴打车主母子二人
  维权力量逐月加强
  http://news.qq.com/a/20071217/000840.htm

 

作者: ealain    时间: 2007-12-17 13:30
没看内容,只看了标题,莫非66场外裁判?

人家的家务事,爱咋咋,哪怕翻了天。

俺泡坛,俺快乐。
作者: hq1966    时间: 2007-12-17 19:16
爱的翅膀         2007-12-17 18:51        威望        +10         到底是谴责第三者还是谴责强权?
爱的翅膀         2007-12-17 18:51        金钱        +10         到底是谴责第三者还是谴责强权?


  
  对第三者早已麻木了
  谁有那闲心去谴责

作者: dawnch    时间: 2007-12-17 20:05
原帖由 hq1966 于 2007-12-17 11:42 发表


  
  马丁神父的话太中肯了
  一点也不高调

  如果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喜欢
  3377事件中网民一致反对3377
  总不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了吧





马丁神父唱的是调。
你把人家的调提高了之后再把高调唱反了调。
而且唱的还不是地方。
作者: hq1966    时间: 2007-12-17 20:58
原帖由 dawnch 于 2007-12-17 20:05 发表





马丁神父唱的是调。
你把人家的调提高了之后再把高调唱反了调。
而且唱的还不是地方。

  
  愿闻其祥
  ①哪里提高
  ②哪里反了
  ③要在什么地方唱

作者: dawnch    时间: 2007-12-17 21:01
标题: 回复 #42 hq1966 的帖子
就不祥了。
原子弹那贴建立起来的老农民拍胸脯的形象又跃然贴上。

让我晕死在你的石榴裙下吧。
作者: klcz2002    时间: 2007-12-17 22:19
俺领导来总结报告。 估计66会长被老虫绕昏头了。

原帖由 hq1966 于 2007-12-16 17:54 发表
  他们(纳粹)最先杀共产党人时,我不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党人;然后他们来杀犹太人,我不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随后他们来杀工会会员,我不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会员;其后,他们来杀天主教徒,我不说话,因为我不是天主教徒;最后,他们杀我的时候,再也没有人说话了。


其实这是02想要说的话,我知道66会长的意思,3377是[坏人](其实02也认为他们是[坏人]),他们特别是33很“好(hao第四声)联”(大家猜意思,闽南人暂时不出声),以为抢了他人的老公捡了宝,在斗嘴是暴露了BF的迹象,66会长认为他们触犯众怒,道德追杀之,大家出声运用社会正义揪出FB份子达到维护社会公平与道德水准的效用。

02的想法正相反(02自己个人观点,不知道老虫律师的想法),在02的心中他们也是[坏人](属典型的丑人多作怪),在66等大虾运用所谓道德手段时02站出来就说话了,02怕最后那所谓[道德]力量追杀02。为什么有这想法?因为追查FB份子的工作似有很多法治机构(机构合理性另外讨论),如果靠大家运用道德力量搞定FB份子那是典型的丧事当喜事办,陷诸多法治机构于不义,而且莫名其妙地是这么多人“八婆”就没有人去告诉或举报,包括有“深仇大恨”的外围“太监”,有牙的法律蛀了虫,没牙的道德乱张扬。

现在还好ZF英明神武 ,不然道德的把戏把弄的人多了去,王莽公是杰出代表,当代的有“防弹衣书记”,还有社会上N多的大骗小骗的。

道德很没谱,咱们论坛池浅,倒不是专针对鸟儿,一不小心洋洋得意的有为青年三高(四高了)的僵硬兄弟就成了道德败坏的人,怎么办?如果大家都认同这种价值观,统治者要二次文革很容易,文革的教训也算白教了!

02不去守株(论语)待兔的鸟楼发言,森林里其他的树很多想撞随便撞,怕慢楼的鸟老师又多了一位。这道德的过山车02看的昏,问一声鸟君,是不是要打倒右派了?请有志之士继续论语500遍,02没空就不掺和了,鸟儿得罪了,也是好同志(跟02这样的人要说论语只能读一遍,02有空了非得看上5000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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