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名律師認爲,美國愛寶公司在中國國內對神力公司提起商標權侵權訴訟,該案尚在中國法院審理之時,而英美兩國合謀采用“誘騙”的手段對袁宏偉實施逮捕,侵犯了中國的司法主權和袁宏偉的基本人權,與美國、英國壹貫宣揚的法治和保障人權原則背道而馳。
“美國方面基于本國公司利益的考慮,實施違反中國司法主權和中國公民基本人權的行爲,不但有損中國的國家主權和美國、英國法律的公正原則,也會對中美、中英之間經濟貿易的順利開展産生極大的負面影響。”
抗議三:違反《英美引渡條約》
根據《英美引渡條約》第五條:“The Requested State may refuse extradition when the person sought has been convicted or acquitted in a third state in respect of the conduct for which extradition is requested.”(當被引渡人員已在第三國就引渡事由被宣告有罪或判定無罪時,被要求引渡的國家可以拒絕引渡)。
“愛寶公司與神力公司商標權糾紛壹案已在中國境內進行了審理,雙方爲民商事糾紛,經中國法院審理不可能被判有罪。”《抗議書》認爲,依據該條文之規定,英國可以拒絕將袁宏偉引渡至美國的請求。
“從事國際貿易的中國商人將人人自危”